行為是否犯罪,有一基本原則--「罪刑法定主義」,依刑法第一絛規定:「犯罪的處罰,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法無明文不為罪。法律未規定之行為,縱使事後法律規定為犯罪,但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仍不受罰。罪刑法定主義旨在保障基本人權,一個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須從法律上的明文了解,例如:普通傷害罪與重傷害罪有別,依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輕、重傷之犯罪故意、行為均不同,依刑法第十條規定,毀敗一目或二目之視能、毀敗一耳或二耳之聽能、毀敗語能、味能或嗅能、毀敗一肢以上之機能、毀敗生殖之機能、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為重傷害罪。可知法律對犯罪是嚴格界定,法有明文。 「生活與法律(三)」收集更多您所關心的生活中的法律問題,諸如:如何投保人壽保險?我的工作適用勞基法嗎?買回來的電腦程式能修改嗎?車禍受害人,怎麼算賠償費?關心攤販問題 ..............共計二十八篇生活法律文章,值得參考與閱讀。
作者簡介:
李永然 台大法學士、台大法學碩士、台大法律研究所博士班研究、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永然投資諮詢公司、永然法律研究中心、永然法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創辦人 曾任教:淡江大學、輔仁大學、文化大學、銘傳大學、國立體育學院 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工商時報、經濟日報、台灣新生報、中央日報、中華日報、貿易商情、前鋒日報法律專欄主筆 中廣公司、漢聲電台、復興電台、中央廣播電台及佛光衛視法律專欄主講人 中國國民黨中央黨部法律顧問、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法律顧問、中國人權協會理事長、兩岸經貿交流權益促進會理事長、陸委會台商張老師、內政部營建署法律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