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香港的政制發展歷程,香港在港英當局的殖民統治下長久以來政黨政治並不發達。直至上世紀80年代初,隨着港英政府逐步推行「地方行政改革計劃」並有計劃地引入民主選舉制度,香港政治生態才逐步出現轉變,並使政治參與得以實際興起。在此政治背景下,香港的本地政黨開始形成,並於1991年立法局直選前後產生了香港民主同盟、匯點、民協等一大批政黨。此後直到九七回歸的前夕,香港政黨在議會民主和選舉政治的推動下已走向穩步發展階段,並初步形成了具有濃厚本地特色的政黨政治。
在香港回歸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基本法)所確立之代議政制的全面落實,更是使得民主政治在香港獲得了較之此前任何時期都要大的發展空間,香港政黨在新的憲制框架下實現了迅速的發展,並參與和影響了香港本地區的公共政治。應該說,如今的香港政黨作為本地區重要的政治媒介,已經在實際上成為了香港民主進程中不可或缺的參與者,其對香港本地公共政治所發揮的持續影響力亦不容忽視。尤其是香港回歸以來所發生的一系列重大政治事件,如反對基本法第23條立法、反對「國民教育」、「違法佔中」、「修例風波」等,背後都有政黨的組織和參與,而且,政黨的組織和參與在實際上亦起到了至為關鍵的作用。未來,隨着香港民主政制的發展,將為香港政黨提供更廣闊的政治活動空間,這種影響亦會進一步加大。
然而,香港目前政黨法制的整體現狀卻與本地政黨蓬勃發展、政治影響力不斷增強的政治現實形成強烈反差:現有立法不僅體系未完備而且條文亦較為粗疏,顯然不足以有效地規範政黨及其活動。事實上,政黨法制的落後已經為香港政黨管理和政治穩定帶來了一定程度的消極影響——目前實際存在的、由規範缺失所導致的「政黨登記混亂」、「政黨財務缺乏監管」等問題便是最好的證明。而如所周知,現代社會的民主政治通常都是表現為一種以規範化為取向的政治,法治是其最重要特徵之一。法治原則的貫徹,最基本標誌即在於一切公權力機關、組織和個人都必須以憲法和法律為最根本的行為準則。應該說,隨着政黨政治的發達,尤其是政黨國家正式出現之後,法治原則也當然會被要求全面貫徹於政黨政治的實際運作過程當中,政黨立法的完善亦普遍為各民主國家(地區)立法所重視。香港一向被譽為法治之都,作為社會核心價值的體現,有效推進本地區的政黨法治化可以說是香港進入代議民主發展新階段所無法回避的新課題。在回應這一課題時,如何借鑒域外經驗並結合自身之政制特點在本地區構建起完善的政黨規範體系,以及通過這個規範體系有效保障政黨權利和規制政黨行為,是香港應重點思考的問題。
關於香港政黨立法規範問題的研究,筆者始終強調這樣一項基本原則:「立法規範」本身、又或者說「規範政黨」本身並不是我們研究的最終目的;之所以要針對政黨立法規範問題進行深入細緻的梳理探討,最終目的是希望理清如何借由「立法規範」這種技術性手段有效促使香港良好政黨制度的形成,並確保政黨在基本法設置的憲制框架下積極、良好地發揮其政治功能,實現香港政黨政治的健康發展。為此,本書就香港政黨立法規範問題所展開的相關論述主要圍繞主輔兩條論述線索而展開。
首先,是論述的主線。這條主線主要是基於香港政黨政治的現實情況,以及現代民主社會政黨政治的必然發展趨勢等客觀情況而形成的一種相對樸素的立論理念。該立論理念認為,從絕大多數民主社會的歷史經驗來看,政黨政治的發展最終都必然走向規範化,這不僅是政黨政治趨於成熟的標誌,也是政黨政治健康發展的實際需求;而香港作為政黨政治的後發展地區,隨着民主化進程的加深,政黨規範問題亦將日形嚴峻,因此政黨立法的發展和完善需要盡早地提上議程。當然,通過比較分析世界各國(地區)政黨立法的經驗可知,政黨立法的模式並非一致。二戰後,有不少國家(地區)採取制定專門「政黨法」的形式對政黨進行全面規範,而更多的國家(地區)則是通過分散式的立法或部分專項立法對政黨進行規範。回到香港,筆者贊同主流見解,即針對政黨的立法規範,目前暫不宜採取制定專門「政黨法」的立法模式,而應採行一種着眼於政黨規範之實質性內容,急其急、緩其緩,由漸進遍及全面的立法完善方式。而在立法的具體內容上,基於德國與香港之政治歷史背景的相似性,以及考慮到德國《政黨法》可算是當今各國專門「政黨法」中最為精良者,筆者建議香港未來的具體的立法內容完善可考慮仿效德國《政黨法》的立法內容,進行全面完善。
其次,是論述的輔線。這裏所謂的輔線是指在比較分析世界各主要國家(地區)政黨立法形式的基礎上,回應到香港政黨的現實發展情況以及香港本身的政制特點等主觀條件,而衍發的一種用以適當調整香港政黨立法方案的輔助性論述思路。申言之,基於香港政黨目前所處的相對初級發展水平,以及香港現行政治體制中所存在的一些諸如「政黨排斥主義」傳統等不利於本地政黨進一步發展壯大的因素,在探討政黨立法規範這一主題時,除針對政黨行為立法規制的通常形態進行詳細討論外,亦特別重視有關政黨權利之立法保障問題的論述。筆者之所以秉持此種強調「政黨立法的權利保障面」的價值立場,主要目的是試圖通過確立針對政黨的權利保障機制,以達至有效糾正香港現行政治體制中所存有的對政黨發展的不利因素。此外,突出強調「政黨立法的權利保障面」的另一目的也是為了克服或防止由政黨立法本身所涵括的、在內容上相對「政黨權利保障性立法」所佔比例更大的「政黨規制性立法」為香港政黨發展所可能帶來的侵擾或窒礙。
綜上,香港政黨立法的完善應該是一個辯證的課題,一方面必須要體現其體系的嚴密性,相關立法應足以對香港政黨的活動進行全面而合理的規範;另一方面,鑒於香港政黨尚處於初級發展階段,而且發展空間本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對政黨權利的切實保障必須成為政黨規制的前提。本書的寫作其實就是在前述認識基礎上,圍繞一個簡樸的學理原則而展開——政黨立法在行為規制與權利保障之間必須保持適度的平衡。當然,筆者也期待,書中的有關探討能夠為香港政黨立法規範的實務及理論研究帶來一定的積極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