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遠行無急步——打好基礎,穩步前行
整理今年新書稿件的時候,翻閱到自己在2023年7月一篇題為〈《香港國安法》遠行無急步〉的文章,當即靈光一閃,隨即為新書命名《過你三棟:遠行無急步》。
《香港國安法》是在2020年6月30日起在港實施的,去年7月撰寫〈《香港國安法》遠行無急步〉一文的時候,正值《香港國安法》實施三周年。國家安全是國家、是人民要長久履行的責任,我們首先要打好基礎,往後便能穩步前行。轉眼間,四周年便在眼前。在這一年光景裡,香港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有歷史性、突破性的進展,最重要是成功為《基本法》第23 條自行立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在今年3月19日在立法會全票通過,並在3月23日刊憲實施。
自古有云,有國才有家。「國」之四壁,是城牆,國家要築起堅固的城牆來保衛領土,內裡的「或」就是士兵手持武器守衛國土。人民在這片領土上組成不同的家庭,只有國安,人民才能安居樂業。不同的朝代都會築起各自的城牆堡壘,例如我們引以為傲的萬里長城、北京紫禁城等。西方國家也有他們的城池,列國都以雷同的方式保護自己的人民。
「國」之成國,我認為至少有三大要素。一、是人民,有了人民,國家這個主體才能成立;二、是領土,有了領土,國家才有土壤發展;三、是主權,有了主權,國家才有保衛領土,不容別國侵犯的意識和責任。在古代,國家安全的觀念比較直接,主要就是守衛領土,防範外來侵略。來到現代社會,國家安全的概念逐步演變,變得廣而深,而法律,就是現代政府維護國家安全、領土完整和發展利益的最有力武器。
1982年修訂的《憲法》增添了第31條:「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國家是根據這條文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而不是建基於美英西方和外媒聲稱的中英兩國關於香港問題簽署的《中英聯合聲明》。我必須指出,這《聲明》最重要的地方是莊嚴宣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決定於1997年7月1日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和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基本方針政策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之。《香港國安法》和《維國家安全條例》都是嚴格依照《基本法》的相關規定處理,美英西方和外媒的指摘是無的放矢,毫無根據的。
《基本法》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憲法》第31 條制訂的一部全國性法律。《基本法》第一條便開宗明義,說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可見維護國家安全和領土完整,是最重要的。
《基本法》第12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這條文也非常重要,因為它明確規定香港是中國的地方行政區,而不是一個實體的獨立政府。香港的行政長官就任時,由中央人民政府總理向他頒發任命書。
此外,《憲法》第33條訂明「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這些公民義務,自然包括維護國家安全了。
社會曾經有討論《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孰大孰細,我認為這是無可爭議的。法律的概念很清晰,全國性法律稱為「法律」,英文是Law;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立法的是「條例」、「規例」,英文是Ordinance、Regulation,一看便很清楚了。《香港國安法》(National Security Law)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為香港制訂的全國性法律,是具凌駕性的。《香港國安法》第62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規定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Ordinance)是本地立法的條例,孰大孰細,一目了然。不過,我認為更重要的是,《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是有機銜接、兼容、互補的,這樣才能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說了這麼多,歸根結底就是,我們經歷了2003年為《基本法》第23條立法失敗後,飽歷風霜才走到今日這一步,而一系列國安案件的審結將豐富《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內涵,讓香港在維護國家安全的道路上走得更穩更堅定。
作為前保安局局長和立法會議員,我有幸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出一分力,與有榮焉。但這不是我唯一的工作,立法會還有一系列條例草案在審議程序當中,特區政府提交的立法草案,需要我們審議、找出模糊和有爭拗的地方、完善條文、積極監察實施的情況;社會上很多問題需要我們提出解決建議,地區治理需要我們加一把勁,林林總總,我在本書逐一論述。
遠行無急步——特區政府步伐要穩,港人心態不能急,香港才能走得遠。小弟就在今日,「過你三棟」。
2024年6月24日
書於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