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一 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在電影《沉默的羔羊》(Silence of the Lambs),聯邦調查局為捉拿連環殺手,派調查員Jodi Foster前往高度設防監獄,向心理變態、嗜殺成性的Anthony Hopkins求教。
這叫“It takes one to know one.”,或者說得更準確一點,是“It takes a thief to catch a thief.”。意思是你要捉拿賊人,就要掌握賊人的思路、作風和行事模式。如果你要捉拿的是世界級罪犯,你就要找一個懂得欣賞他的優點、長處和才能,本身也有相當「犯罪水平」的人幫忙;以「識英雄重英雄」的角度對罪犯進行分析和評估。
等一等,這跟寫作有甚麼關係?當然大有關係。寫作,特別是評論,跟它的題材和對象的關係,就像兵與賊、執法者與犯罪者的關係。好的評論應該像獅子撲兔那樣把它的題材緊緊逮住。要這樣做,評論人與他的評論對象必須「心意相通」,因為“It takes a thief to catch a thief.”。
起碼這是我寫評論的方法。今日大行其道的Facebook和iPhone,固然是英語世界的發明和產品;它們孕育、宣揚和體現的態度、價值觀和思想行為,也是從美國社會和西方文化傳統衍生出來。評論Facebook和iPhone大量使用英文和經常引用英語世界的文學家、哲學家和理論家,對我來說,是一套「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寫作策略,能夠有效揭穿社交媒體和智能手機的真相,以及它們深層次的內部矛盾。
《FB世代的看與被看》一文是對Facebook的批判,而Facebook是怎麼一回事,沒有甚麼比“Looking Good”二字更能說明一切。“Looking Good”當然可譯作「好看」,但總不及英文傳神。其實“Looking Good”還有要令自己好看的意思,用作名詞,更是FB世代的信念甚至信條(article of faith)。我在文章中分別用了兩次“Looking Good”和兩次“Look Good”,又將它們和“good looks”區分起來,相信不算濫用。
此外,我還用了不少英文的術語(“the government of public opinion”和“the tyranny of the majority”)、短語(to see and be seen)、句子(Life is not a popularity contest.)、成語(All that glitters is not gold.)、將成語改寫而成的妙語(The glitter is more real than gold.),以及引語(There is nothing beneath the surface. Those who go beneath the surface, do so at their peril.)。目的是要把對Facebook的批判放到英美的社會、學術和文化傳統的大範疇看。所謂「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就是這個意思。
雖說失敗乃成功之母,但中國人似乎只是對兒子有興趣。台灣媒體工作者陳文茜為其新作取了個言不由衷的名字叫《我害怕成功》,所講的其實是來自不同界別的成功人士的成功之道。美國的情況大為不同,在那裏,失敗學是顯學。失敗學是有計劃、有步驟地解構失敗的原因,以及對如何從失敗中汲取教訓的系統性研究。
難怪當我要以失敗為題寫文章,找到的資料幾乎全是英文。特別有用的是三本書,單是書名已足以令人對失敗改觀──Failure: Why Science Is So Successful、Black Box Thinking: Why Most People Never Learn From Their Mistakes But Some Do和The Signal and The Noise: Why So Many Predictions Fail But Some Don’t。至於《敗中求勝的華麗冒險》這個題目,來自一句愛因斯坦的引語。原話是“Science is an adventure in failure.”。
對作家或以寫作為職業的人,英文重要,因為它既是繆斯女神;也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文化資源。有時用英文,只是幫自己的思路和靈感註明出處。比方說,要批判有組織的宗教(organized religion),又怎能不向美國人取經?歷年來,美國人對組織、宗教,以及有組織宗教所做的研究分析和發表的意見看法,汗牛充棟。在《宗教信仰與宗教情操》一文,我一開始就略施小技,將那個Woody Allen說到街知巷聞的笑話(“I have nothing against god. What I can’t stand is his fan club.”)改為“I have nothing against religion. What I can’t stand is its organization.”。之後不知是沾沾自喜還是自鳴得意,再鑄造多一句英文句子──“Organized religion is as much about organization as it is about religion.”英文可以為中文所用,但文法必須正確(grammatically correct),這比甚麼原則都重要。
FB世代的看與被看
社交媒體提供一個看與被看的舞台,不論處境多惡劣,都必須以好看、可觀來討好別人……
香港傳媒廣泛報導的水泥藏屍案,令我留下最深刻印象的是年僅十八歲的女疑犯。從電視上看到她由重案組的探員押解,在案發現場講述案發經過。黑布蒙頭、雙手及腰被鎖鏈拴住,是疑犯得到的「標準待遇」;值得細味的是她為自己所作的悉心打扮:及腰的金色頭髮配啡色長袖上衣,白色短裙襯白色短靴。拿走黑布和鎖鏈,這一身打扮與她放在FB(面書、臉書、面子書)、可以讓人按鈕表示喜歡(like)的照片非常吻合。
這是只有「FB的一代」(Facebook Generation)才可以充份理解的心理:不論環境有多惡劣、情況有多不堪或者處境有多困難,只要有人看到,你就要好看。越多人看到,你就要越好看。Looking Good比甚麼都重要,是社交媒體心照不宣的潛規則。
看與被看(to see and be seen)是社交的本質。FB一類社交媒體提供的,是一個看與被看的舞臺。你知道自己被看,你喜歡自己被看,就自然會千方百計令自己好看。所謂好看,不只是或不一定是漂亮外表和美貌(good looks),也可以是觀賞價值和「被看性」(to-be-looked-at-ness)。那即是說,不漂亮也可以好看,至少可觀:表演高難度的動作,把自己置身於危險的處境,裝出可笑的模樣和表情。隨時隨地以最佳、最具觀賞性的狀態示人,成為社交網站的禮儀和規矩(etiquette)。當這套禮儀和規矩成為你思想行為的一部份,那即使你被黑布蒙頭,雙手及腰纏着鎖鏈,你還是要look good。更何況透過電視轉播,看着你的是無數貪婪的眼睛。
對這些中了社交媒體毒的年輕人來說,最大的羞恥不是被人發現做了「錯的事情」;而是在鏡頭前沒有做到「對的事情」──令自己好看或至少好看一點。Looking Good(好看)比Doing Good(做好事)重要,是他們不會宣之於口但深信不疑的人生哲學。
FB的世界不是沒有不好看的人,而是沒有不想自己好看、不想自己放上網的照片不被人讚的人。在FB一代的眼中,生命是一場看誰更受歡迎的比賽LIFE IS A POPULARITY CONTEST.(1)。討好別人(特別是朋輩)是他們生命的意義,討好別人的能力是他們願意花一生鍛煉、琢磨的生存技巧。
(1)英文的表達力強,因為她的繁殖力強。Popularity contest是「衍生詞」(derivative noun),來自singing contest(歌唱比賽)、talent contest(才藝比賽)和beauty contest(選美比賽)一類常用名詞。
這並非誇張之言。美國新聞網站《每日科學》(Science Daily)最近報導,FB的活躍用戶只要連續兩天沒有上這個全球最大的社交網站與其他人互動,他們對社會的歸屬感和存在感,以至自我形象和自我價值,馬上就會大受打擊,甚至自慚形穢起來。
英國哲人密爾(John Stuart Mill)的名著《自由論》(On Liberty)發表至今已逾一個半世紀,但它提出「人離不開羣眾,更往往受制於羣眾的專橫」SOCIAL TYRANNY(2)這個概念,卻絕對有助我們理解FB一類社交媒體怎樣扼殺個性和鼓勵隨波逐流。
(2)有容乃大,這是英文與生俱來的優勢。她就像lego積木,拿着砌甚麼圖案和形狀都可以。提出social tyranny這個概念的密爾生於1807年,社交媒體Facebook2004年上線,中間相距差不多200年。可是,從social tyranny到social media tyranny卻只是一步之遙,就像密爾在200年前已經預知社交媒體的興起,這就是英文的先見之明(prophetic intelligence)。
社交媒體的暴政
密爾認為,真正自由的人必定是獨立自主的個體;既不受政客和權力操縱,也不會讓眾人的意見變成自己的意見。不要小看眾人的意見,它可以像政府一樣令我們規行矩步──密爾稱之為the government of public opinion,即法國歷史學者托克維爾“Alexis de Tocqueville”所說的「多數人的暴政」(the
tyranny of the majority)。到今日,「多數人的暴政」變成「社交媒體的暴政」(social media tyranny)。
從這個角度看,KPop和韓劇風靡香港、大陸、日本以至全亞洲,完全可以理解。年輕人擁抱韓流,因為他們跟韓流一樣,都是「最緊要好看」哲學的信徒。對FB一代來說,韓國兩個字代表對「好看」全力以赴的追求,以及與「好看」聯繫在一起的魅力、華麗和成功。每一個韓國的整容女和健身男都是借鑑和經驗教訓,告訴我們醜怎樣可以變成美,以及要贏(do well)就要好看(look good)這今日社會的自明之理。
莎士比亞提醒世人,閃閃發光的不都是金子(All that glitters is not gold.)。問題是在社交媒體幾乎支配生活的今天,表面上的光彩也許比金子更重要(The glitter is more real than the gold.)。在凡事看表面,只懂得一張皮或一身肌肉的美的社會,追求深度是自找麻煩。英國才子作家王爾德的《道林.格雷的畫像》(The Picture of Dorian Gray)完成於一八九零年,可能是史上首部探討我們要為「好看」付出甚麼代價的嚴肅文學作品。書中有一句話,可作FB一代的座右銘:「外表就是一切。想要發掘外表的內涵,就必須自冒風險。」THERE IS NOTHING BENEATH THE SURFACE. THOSE WHO GO BENEATH THE SURFACE, DO SO AT THEIR PERIL.(3)。
(3)Name-dropping既是社交技巧也是寫作策略,指在文章或談話過程中,故意提到認識的名人以自高身價。我的做法比較精密和巧妙一點,不是name-dropping而是quote-dropping,引用最聰明、深刻的人以顯示自己的聰明和深刻。這樣一直做下去,會將拾人牙慧提升至一門藝術。
宗教信仰與宗教情操
我們可以沒有宗教信仰,卻不能沒有宗教情操:心懷謙卑,明白世上確有高深莫測的不解之謎……
一句有關宗教被引用過無數次的詼諧語:「我沒有跟上帝過不去,只是受不了他的粉絲俱樂部。」(I have nothing against god. What I can’t stand is his fan club.)只要將這句話稍作修改,就是很多人對教會的態度:「我對宗教沒有不滿,只是受不了它的組織、系統和架構。」I HAVE NOTHING AGAINST RELIGION. WHAT I CAN’T STAND IS ITS ORGANIZATION.(4)
(4)改口說(rephrasing)是我經常採取的「英為中用」策略,目的不是要使意思更清楚;而是要表達全新的意思。我說要用引述引出新意(I quote to give new meanings to quotes.),並非信口開河。
無論天主教、基督教或佛教,傳統宗教信仰有的是嚴密的組織、龐大的資源和有效的動員能力。對這些所謂“organized religions”來說,它們的組織架構跟它們要傳遞的宗教信息同等重要(Organized religion is as much about organization as it is about religion.)。
從前,傳道是「雖千萬人吾往矣」的獻身,偉大傳教士的生命總令人聯想到耶穌背上十字架和殉道者的犧牲。發現維多利亞瀑布和馬拉維湖的戴維.利文斯通(David Livingstone)被譽為非洲最偉大的探險者。這是對他的誤解。他在非洲開天闢地,到處設立佈道會,不是為了探險,而是要向非洲土著傳揚基督教。因《烈火戰車》(Chariots of Fire)一片而廣為人知的英國牧師伊利克.里達爾(Eric Liddell)一九二四年代表英國參加巴黎奧林匹克運動會,因男子一百米預賽安排在星期日而放棄比賽。其後他在四百米決賽中打破世界紀錄獲金牌。他跑步是為了榮耀神,所以即使在奧運之後成為明星級運動員,還是選擇以傳教士身份回到中國北方,最後在二次大戰結束前幾個月病死於被日本佔領的天津集中營。
今日的佈道人和傳教士當然不乏上帝的忠實僕人,但恐怕更多的是執行組織指示的「組織人」(organization man)。美國作家懷特(William Whyte)上世紀五十年代提出這個概念,用意是要美國人警覺大企業過度膨脹的權力。他指出,美國人的個人主義和開疆拓土的精神(frontier spirit)岌岌可危,因為他們漸漸相信「組織的決定永遠是對的。」(The organization is always right.)。
今日教會過度膨脹的勢力也令人擔憂。這一點,從“BELIEVER /
FOLLOWER(5)”(信徒)一詞逐漸被“churchgoer”(按時去教堂做禮拜的人)所取代可見一斑。按時去教堂(churchgoing)不代表虔誠,可能只是一種生活習慣或社交活動。這又牽涉到宗教信仰的本質。要用去教堂的「重複率」(frequency)來量度和量化虔誠,這是現代人的膚淺和功利主義。更何況正如新教神學家卡爾A巴特(Karl Barth)所言,虔誠與信德不可混為一談(Faith is never identical with piety.)。
(5)「一義多詞」是英文的特性,但同屬一義的字詞,在意思上其實有細微的差異(nuances),就像人的面部表情。對評論人,這些細微的差異往往是線索,有助我們追查真相。
無論如何,人不可無宗教而活。馬克思說宗教是大眾的鴉片、麻醉藥和鎮痛劑(Religion is the opiate of the masses.)。法國哲學家柏斯卡(Blaise Pascal)則認為,如果一個人夠清醒和懂得自保,他必然選擇信上帝。原因很簡單:信上帝的人要嘛受到獎賞,要嘛沒事,而無神論者要嘛下地獄,要嘛沒事,怎麼看都是信上帝划算。這就是哲學上著名的「打賭論」(the wager)。心理學家詹姆士(William James)也說人天生有「信的意志」(will to believe),因為宗教滿足人類基本的心理需要:相信世界有一個無所不能的創造者,以及最重要的,死後還有永生。
上帝也許只是幻覺,但這是必要和必需的幻覺ANECESSARY ILLUSION(6)。如果上帝已死或從未存在,世界就只剩下由法律審判的是非曲直,再沒有善惡。在一個後宗教年代,十誡無用,最有用的座右銘是:不要給人發現(Don’t Get Caught!)。我們可以沒有宗教信仰,卻不能沒有宗教情操。
(6)這是我心愛的矛盾修辭法(oxymoronic)。如果有人用oxymoronic形容我的文章或寫作風格,我會視之為比恭維和讚賞更難得的了解和明白。愛因斯坦說自己是deeply religious atheist,用的也是矛盾修辭法。英雄所見略同,信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