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說“法律不外乎人情”。中國人受到宗法倫理和儒家傳統禮教思想的深遠影響,在法律上有着跟西方社會迥然不同的獨特觀念 — 人情、天理、國法融和的法律觀念。這個觀念令古代中國人在法理上和政府官員的權量訟案考慮上,往往傾向於重情理、輕法律。在古代“判牘”(即現今法官判詞)中,例子不勝枚舉︰‧烈女為父報仇而手刃仇人,法官竟顧念她的“孝行”而沒有嚴懲兇手。‧兄弟爭財,縣官不問原由,卻先令雙方互喊對方稱謂以喚起“兄友弟悌”的倫理觀來決案。‧原告被告上庭,地方官在雙方皆有理下,各打五十大板結案,以止息訴訟於民間。本書分為法理篇、刑事篇和民事篇三個部分,以古時中國法官有趣但匪夷所思的判案例子,論述法與天理、法與人情、法與道德、孝道與犯罪、服制與刑罰、仁政與司法、無訟、息訟等體現傳統中國法律制度特徵的基本問題,也揭示中國法律傳統典型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