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2006 年,十六屆六中全會要求「推進經濟體制、政治體制、文化體制、社會體制改革和創新」,「社會體制」這個說法在中央層面被首次提出,且與「經濟體制」、「政治體制」、「文化體制」並列。第二年,十七大報告提出「推進社會體制改革」。2012 年,十八大報告進一步提出「加快推動社會體制改革」這個戰略任務,並首次系統闡述了社會體制改革的基本框架。近年來,不同的學者分別從「社會關係模式」1、「制度安排」2、「民眾組織化與社會服務社會化」3、「社會權利保護」4 等多個角度探討了社會體制的概念。既有的討論更多地聚焦於政策和制度建構,我們認為在建構良善的政策和制度之前,還需要回到「社會體制」的底層理論,還原中國模式中的「國家與社會關係」。
對於中國模式或中國經驗的討論,一般都集中於經濟領域中的「發展模式」和政治領域中的「黨政模式」,對於中國「社會模式」的專門研究並不多,而且往往依附於對「政治模式」和「經濟模式」的討論。但是從實踐層面來看,中國社會正處於劇烈的轉型之中,社會問題會不斷產生,亟需對轉型中的中國社會運行邏輯、國家社會互動機制展開深度的研究,並在此基礎上提煉出一套具有理論解釋力和實踐指導性的社會學框架。基於這樣的理由,我們認為開展中國社會體制,即中國國家─社會關係模式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本書希望能夠從以下四個方面闡釋中國社會體制的研究路徑:
首先,本書將梳理有關中國國家─社會關係的相關研究,並將其概括為三種類型:第一類研究討論中國是否存在獨立自主的社會,第二類研究討論的是國家與社會的強弱及相互間的對立關係,第三類研究討論的是國家與社會之間的互動與合作。我們將在既有研究中找到三個有啟發性的理論資源,為後續構建新的理論框架—「權力譜系社會學」做好準備。
其次,本書將在上述研究的基礎上嘗試建構「權力譜系社會學」的理論框架,其基本觀點包括:第一,國家、社會是成分組合關係而不是二元對立關係;第二,國家、社會是互動互構關係;第三,國家、社會是譜系漸變關係而不是平面均質關係;第四,權力譜系中的國家、社會成分具有流動性,因此社會體制具有彈性;第五,權力譜系不抽象討論國家與社會,而是聚焦於社會體制中各類融合了國家—社會屬性的權力主體,例如家庭、家族、基層自治組織、社會組織、政府等;第六,權力譜系中的各個主體除了具備國家屬性和社會屬性之外,還具有自身的主體屬性,社會體制本質上是各類利益主體之間的權力博弈與組合。
再次,本書將從「權力譜系社會學」的理論視角出發,結合中國的經驗,探討社會體制的實踐結構。我們把社會體制的實踐結構分解為四種:第一種是「組織形態」,探討的是「社會如何被組織起來」的問題;第二種是「參與形態」,探討的是「社會如何將意見表達出來」的問題;第三種是「治理形態」,探討的是「社會如何與國家互動」的問題;第四種是「政策形態」,探討的是「保護社會的制度如何具體落實」的問題。
最後,本書將對比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國家—社會關係,以便於更好地把握中國社會體制的特性與共性。為了使比較更具有針對性,我們準備了四組參照對象。第一組是東亞國家,第二組是歐美國家,第三組是前蘇聯東歐國家,最後一組是其他發展中國家,包括印度、拉美國家和非洲國家。我們希望了解中國的社會體制模式在多大程度上具有獨特性,以及在哪些層面能夠給其他國家提供有意義的啟示。
本書希望在兩個層面上有所突破。一方面,通過將社會體制的實踐結構操作化,確保有關國家—社會關係的討論不至於停留在過於抽象的理論爭議或過於具體的政策設計,而能夠在中觀機制上把握中國國家—社會關係的脈絡。另一方面,在中國經驗的基礎上,參照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經驗,我們嘗試構建一套「權力譜系社會學」的理論框架;在這個理論框架中,我們將呈現中國國家—社會複雜的嵌合關係與譜系變化關係,以及在這些複雜關係支配下的中國社會轉型與發展邏輯。
本書將在歷史比較和國際比較的基礎上,運用權力譜系社會學的理論框架,分別對中國的「組織形態」、「參與形態」、「治理形態」和「政策形態」展開深度研究。由於社會體制的內容非常龐大複雜,我們將主要採用案例研究方式,而不會事無巨細、面面俱到地鋪陳。在「組織形態」部分,我們將以社會組織的發展作為案例,考察社會自我組織化的經驗和困境。在「參與形態」方面,我們將以社會運動作為案例,中國近年來在基層治理、生態環境等方面出現了一系列的社會運動,這是我們觀察中國社會參與的一個重要切入點。在「治理形態」方面,我們以城市基層治理作為案例,深入考察黨建引領下社區自治的運行邏輯。在「政策形態」方面,我們以養老政策為案例,這也是中國社會政策中國家和社會互動最密切的政策之一。
本書由林輝煌(華南理工大學公共政策研究院副院長、研究員)、楊海燕(澳門大學社會學博士)和李婧(華南理工大學公共政策研究院政策分析師)共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