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本書首版發行時,我曾在前言中這樣寫道:
香港在法律翻譯方面一直走在大中華其他地區的前面。這是由於香港獨特的政治環境和優越的地理位置所決定的。法律翻譯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來研究只是最近一、二十年的事。在此之前,人們或將法律翻譯說成是科技翻譯的一部分,或將法律翻譯歸類為公文文體翻譯的一種。但就在這一、二十年間,香港經歷了兩大重要事件:一是「九七」主權回歸,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雙語立法」。為此,早在1997年之前,當時的港英政府就已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借鑒前英國殖民地(例如新加坡)在這方面的經驗,對法律翻譯和雙語立法展開了廣泛深入的探討和研究,在理論和實踐兩方面為後來的香港法例翻譯和雙語立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二是內地的「改革開放」,大量外資湧入中國。在中國的「改革開放」之初,香港起了重要的「窗口」和「橋樑」作用。20世紀的80年代,隨大批外國企業和跨國公司湧入香港對內地進行試探性投資,就有數十家大型國際律師事務所同時進駐香港為其客戶進入中國市場提供法律服務。
由這些普通法(Common Law)律師起草的法律文件,最初都是以英文的形式出現的,中文譯文僅作參考之用(for reference purpose only)。隨中國改革開放的逐步深入,法律體系的不斷健全,更基於對主權因素的考慮,中國政府要求投資雙方簽署中、英文合同,中、英文文本出現抵觸時,「以中文文本為準。」中國的外經貿部(當時的外商投資審批機關)在1991年7月11日關於印發《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的審批原則和審查要點》的通知中指出:「審批機關審批的文件以中文本為準,中外文本的一致性由簽訂合同各方負責。」至此,從任何角度來看,中文文本已不再是參考譯文,而是名副其實的法律文件了。一經簽署,即具法律效力,對相關方均有約束力。
光陰荏苒,逝者如斯。不期離本書首版發行匆匆已過了六、七個年頭。在過往的六、七年中,就法律文件翻譯本身而言,亦已發生了諸多變化。首先,香港作為外商投資內地(中國大陸)的「窗口」和「橋樑」作用已日漸式微,外商投資的主戰場已由香港轉移到內地,法律翻譯的主戰場也出現了相應的變化。香港的法律翻譯行業已風光不再,但內地的法律翻譯行業仍然是一片紅紅火火的大好局面。本人在香港中文大學翻譯系講授的法律文件翻譯(TRAN6103)課程班,多數學生是來自於內地不同院校的畢業生,而本地學生未足三分之一,就是一個很好的明證。其次,投資的方向也有了重大的變化。以前的投資幾乎都是外商對中國大陸的投資,法律文件翻譯以英譯中為主,適用法律(applicable law)主要是中國法律。因此,這一輪法律翻譯的主力必然地要由香港轉移到內地,因為無論從中文表達或對中國法律的認識來看,內地的譯員都要比香港的同僚技高一籌。然而,隨2008年美國「金融海嘯」的發生,外商對中國大陸投資的規模正在迅速縮小,而中國內地的企業和個人對境外的投資(包括對港、澳、台的投資)卻正在日益增大。這是因為在過去的二十多年中(尤其是在近十年中)中國政府手中累積了以數萬億美元計的外國貨幣。為了保值增值,中國政府不可能不將它們投資到國外去。相應地,相關項目文件的法律翻譯也將轉變為以中譯英為主,適用法律將是以普通法(Common Law)為主的西方法律。而這正好是香港譯員的優勢所在,因為香港譯員在英文表達和對普通法的了解方面都要較內地的同僚略勝一籌。
因此,考慮到上述的各項變化,本人在本書的第二版中對第一版的內容作了較大幅度的修改。修改的內容主要集中在本書「理論篇」的第一、第二和第三章以及「實踐篇」的第六、第七和第九章,因為這幾章的內容與普通法的關係更為密切,其中所引用的例句幾乎全部來自普通法,而且英文的表述也十分精到。另外,考慮到讀者在自學法律翻譯時可能會有一定的難度,因此對一些重要例句增加了解釋和說明。
本書的理論部分不僅適用於英譯中而且也適用於中譯英。此外,法律翻譯又是一種原則性極強和精確度極高的翻譯,法律文件翻譯的譯文基本上都能經受得起回譯法(back-translation)的檢驗。因此,考慮到這兩個重要因素,我們只要稍作變動將例句中的原文和譯文部分進行對調,就可以將本書轉換成一本中譯英法律翻譯教程。
冼景炬博士是香港法律翻譯界的泰斗,為香港的雙語立法和法律翻譯理論原則的確定立下了汗馬功勞。冼博士在百忙之中抽出極其寶貴的時間為本書的再版寫序,本人在此深表謝意。在本書的改版過程中,香港城市大學出版社的陳明慧小姐從封面設計到版面安排等方面都動了很多腦筋、花費了許多心血,在此一併表示感謝。
王道庚
2013年2月於香港愉景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