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對於全身振動的研究有針對客運車與火車,近幾年勞研所也開始針對堆高機、曳引貨櫃車及營建用機械等職業駕駛人員進行量測評估,但對於勞工暴露於全身振動之研究,尚缺乏全面性的研究資料。本研究希望針對國內尚未調查之對象-垃圾車,進行振動測定,測量清潔隊之 23 台垃圾車,測量駕駛員暴露於全身振動實際的情形。使用 ISO 2631/1-1985、ISO 2631-1:1997 以及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01條來評估垃圾車駕駛員每日工作的容許暴露時間。全身振動測定儀器包括SVAN 948四通道分析儀、三軸向全身振動用加速規與單軸向加速規。將採樣的 23 輛垃圾車中以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01 條評估容許暴露時間低於四小時有 6 輛 (26 %);以 ISO 2631/1-1985 三軸向合成之加權加速度代入計算求得容許暴露時間大都在 24 小時以上 (91 %);以 ISO 2631-1:1997 規範用 B.1 方程式計算三軸向合成之加速度值的容許暴露時間,有18輛車容許暴露時間在 4 小時以下 (78 %);用 B.2 方程式計算三軸向合成之加速度值的容許暴露時間,有 18 輛車容許暴露時間在 4 小時以下 (78 %)。一般垃圾車的振動總量,以 ISO 2631-1:1997 所建議之加權值計算,三軸向合成之加權加速度 ( ) 的平均值為1.43 m/s2,X 軸向加速度的平均值為 0.4 m/s2,Y軸向加速度的平均值為 0.34 m/s2,Z軸向加速度的平均值 1.14 m/s2。資源回收車的振動總量,以 ISO 2631-1:1997 所建議之加權值計算,三軸向合成之加權加速度值 ( ) 的平均值為 1.65 m/s2,X 軸向加速度的平均值為 0.51 m/s2,Y軸向加速度的平均值為 0.48 m/s2,Z軸向加速度的平均值 1.16 m/s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