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掌握事業單位安全衛生狀況及減少作業場所之職業災害,依據現行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事業單位雇主在某些安全衛生相關事項作為上,有向檢查機構陳報之義務。然而,這些陳報事項是否過多?或不足?陳報的表格與程序是否適當?以及陳報的次數或頻率是否合宜?是值得加以探討的。
本計畫參考美、日、歐盟等先進國家在勞工安全衛生工作推動上之作法,並衡酌我國勞工安全衛生執行現況,務實檢討現行勞工安全衛生法規中,有關雇主陳報義務事項之利弊得失,並酌以增刪。如此,不僅可以確實掌握事業單位安全衛生狀況,同時,亦可減少檢查機構與事業單位之無謂文書處理作業,使事業單位陳報之資料發揮應有之功能。
研究結果顯示,除法律明文規定的陳報事項外,國內各檢查機構亦針對某些特別危害作業或發生事故頻率高之作業,要求事業單位陳報資料。其次,由蒐集到之日本、美國與歐盟等先進國家在雇主應陳報資料項目發現:在日本方面,雇主應陳報資料項目非常繁多,與我國亦有頗多差異;在美國方面,有別於我國的部分,其陳報項目皆有其職業特殊性,或許可針對特定行業訂定陳報項目;在歐盟方面,大部分陳報項目在我國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中,均已納入。最後,問卷調查與專家座談結果顯示,在陳報項目、方式與頻率上,現行雇主應陳報事項都有必須改進之處,某些現行法令所規定之陳報項目應可刪除,而某些現行法令所規定不必陳報項目則可增加。然而,這些刪減或增加之項目,對於檢查機構與事業單位可能產生的衝擊,則必須進一步的加以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