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研究藉由圖書文獻、期刊與網際網路,取得國際間(包含歐盟與國際勞工組織等)關於血癌、甲狀腺癌、骨癌與乳癌四項之認定參考指引及原則,透過資料比較與分析及個案調查研究,並召集國內相關之專家學者、行政機關代表與民間團體共同參與討論,提出我國此四類職業性癌症認定參考指引之建議版,使職業醫學醫師與相關專家在診斷職業性癌症時有所依據,以促進職業性癌症之診治與通報,並作為本會修訂職業病認定參考指引之重要依據,使職災勞工及其家屬獲得合理之診治與補償。
苯暴露導致之職業性血癌之認定參考指引草案:(1)疾病證據:血癌診斷需有骨髓切片之病理診斷,合併其他實驗室檢驗證實;(2)暴露證據:需證實有苯的職業性暴露,且暴露期間至少需暴露6個月以上,除非已經先發生與苯相關之骨髓化生不良(medullary aplasia);或工作場所空氣監測發現過去暴露空氣濃度大於1 ppm;或有生物監測資料顯示血液中苯濃度大於 5μg/L;或上班結束時的尿液樣本t,t-muconic acid 大於 2 mg/L,或是 S-phenylmercapturic acid 大於 45μg/ g creatinine;(3)潛伏期(即首次暴露到臨床診斷出癌症之時間)超過五年;(4) 合理綜合考量其他原因。
環氧乙烷暴露導致之職業性血癌之認定參考指引草案:(1)疾病證據:血癌診斷需有骨髓切片之病理診斷,合併其他實驗室檢驗證實;(2)暴露證據:需證實有環氧乙烷的職業性暴露;(3) 潛伏期通常超過十年;(4) 合理綜合考量其他原因。
游離輻射暴露導致之職業性血癌之認定參考指引草案:(1)疾病證據:血癌診斷需有骨髓切片之病理診斷,合併其他實驗室檢驗證實;(2)暴露證據:需證實有游離輻射的職業暴露,累積劑量超過1西弗;(3) 潛伏期超過兩年;(4) 合理綜合考量其他原因。 游離輻射暴露導致之職業性甲狀腺癌之認定參考指引草案:(1)疾病證據:具有甲狀腺癌之病理證據,最常見是乳突癌;(2) 暴露證據:需證實有游離輻射的職業暴露;( 3) 潛伏期超過五年;(4) 合理綜合考量其他原因。
游離輻射暴露導致之職業性骨癌之認定參考指引草案:(1)疾病證據:具有骨癌或骨肉瘤之病理性證據;(2) 暴露證據:需證實有游離輻射的職業暴露,累積骨骼暴露劑量超過8西弗;(3) 潛伏期通常超過五年;(4) 合理綜合考量其他原因。游離輻射暴露導致之職業性乳癌之認定參考指引草案:(1)疾病證據:具有乳癌之病理性證據;(2) 暴露證據:需證實有游離輻射的職業暴露;(3) 潛伏期通常超過8~10年;(4) 合理綜合考量其他原因。
本研究計畫完成八個個案研究,以實例說明如何使用認定參考指引認定職業性癌症,並於台北、台南共舉辦兩場職業性癌症認定教育訓練課程,超過200位職業醫學相關從業人員參與,獲得業醫學相關從業人員正面的評價。 為了減少職業性癌症之認定困難,建議如下: (1)建議建立具有回饋機制之職業傷病通報及鑑定系統,並強化醫師之環境職業醫學教育;(2)落實將舉證責任轉移至資方,並建立現場監測與勞工健檢之國家型資料庫;(3)職業傷病之補償保險或法令應單獨制訂,使得職業補償合理以提供受災勞工或家屬足夠之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