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下稱「促參法」)自民國(下同)89年2月9日開始施行,已簽約之促參案件中採OT(營運及移轉)方式辦理者,共427件,占總促參簽約案件47%,預估民間投資金額為99億餘元,佔總簽約案件之1%。 雖OT案件占促參案件民間投資總額比例不高,然卻促參案件最大宗之民間參與方式,顯見營運-移轉(OT)案件在促參案件中之重要性。基於促參法立法意旨,係引進民間提供公共建設及服務,故促參OT案件仍具「供公眾使用」、「促進公共利益」之本質。
惟由於部分案件之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曾向 貴會表示:
一、促參OT案件尚無依促參法規定計算自償率之餘地,爰無「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下稱租金優惠辦法)」第2條第4項酌予減收之適用。
二、促參法未有房屋使用費規定,倘依其他法律規定(如國有財產法、土地法)計收之房屋使用費,並未有酌予減(免)收之規定,易造成財務試算條件誘因不足時,易致招商成效不彰。
三、部分地方政府,地價稅減免對象,為納稅義務人,又促參OT案件,因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仍為主辦機關,致上開促參法及地方自治條例所定給予重大公共建設地價稅優惠措施之美意,在此期間卻無法回饋於民間機構。
四、原本公共建設提供民間經營使用前均為免稅,惟一旦委外經營時,依財政部規定,即需復課地價稅及房屋稅,對於推動營運-移轉(OT)案件形同懲罰。
是以,貴會為瞭解OT案件之土地租金、房屋租金(使用費)、地價稅、房屋稅等負擔情形,以及有無優惠或減免之可能,以瞭解OT案件營運成本結構有無不合理之處,同時亦希望瞭解OT案件保險險種與受益人約定等情形,茲將上述事宜歸納為以下四項議題:(一)促參OT案件營運成本結構是否合理;(二)促參OT案件土地(房屋)租金計收標準及得否減收;(三)促參OT案件土地(房屋)稅得否減收及相關規定之探討;(四)促參OT案件保險險種及受益責任議題之探討。
本研究案之內容,即是針對上述四項議題,蒐集實務案例並彙整統計,再將各項議題之現行制度與辦理情形分析研究後,提出各項議題之初步建議方案。期能藉由本研究案所進行之案例蒐集與分析研究,歸納出適切可行之建議方案,進而對於OT案件之運作與品質提升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