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序
章程之性質與效力為公司法上之重要議題,惟我國相關著作並不多。本論文以此為題,深入研究,值得高度肯定。在論文編排上,第一章為緒論;第二章探討章程之性質與類型,並確立以英美法上之契約說作為後續分析的基礎,同時認明章程與傳統契約的差異之處。
第三章與第四章分別探討章程之外部效力與內部效力。作者透過對英國法的觀察,檢討我國公司法賦予經登記之章程具有對抗效力之規定,指出該規定課予與公司交易之相對人過高之資訊搜尋成本,妨害交易安全,公司章程應屬規範公司組織架構的內部規章,原則上不應因登記而具有對抗效力。此外,根據契約說,章程僅拘束公司與股東,而不及於董事及經理人等,且並非所有章程條款均可作為個別股東的請求權基礎;惟少數學者則提出不同見解。本文參考上述論辯檢討我國法制,並以我國有關董事報酬之規定為例,指出可透過擴張解釋委任契約賦予董事依章程請求報酬之權,並建議在立法論上可考慮賦予股東依據所有章程條款直接請求履行之權利。
第五章探討章程修改之限制。在程序限制方面,參考英美法制,作者建議我國對修章門檻設立更彈性的規定,並導入章程修改之衡平限制。在實體界限方面,亦借鏡英美法,建議我國明確化對章程實體界限之規範,並透過將多數公司法規定性為任意規範,合理歸還章程自治空間,此外也嘗試對我國章程修改之界限提供初步之構想。
本論文取材豐富、思辯清晰,乃質量均優的碩士論文,不僅符合本系列出版之宗旨,更值得讀者閱讀及收藏。
指導教授
曾宛如
自 序
起筆寫序,才驚覺韶光荏苒,倏忽已是2014年的深冬,距本書初稿完成已逾三個年頭。期間經歷百端,從入伍當兵、投身國際法律事務所從事實務工作,到負笈哈佛重新體驗學子生活,我的人生不斷拐彎並遇見驚喜。而這些年來因工作及學習所累積的養分,也讓我的視界及體悟顯著增長了。
慶幸的是,工作經驗與學習成果皆肯定了我當初擇定本書主題的明智。公司章程是公司的憲章性規範,牽涉公司各項大小事務及股東的權利義務,因此也與公司治理的各項重大議題(包括董監事報酬、董事會與股東會之權限劃分、修改章程之門檻、董事負擔忠實義務之對象、公司股票之分類、特別股股東之權利義務、公司社會責任等)密切相關。英美法下對於章程的功能、範圍以及上述與章程相關之各項公司治理議題均有深入而廣泛的討論,而章程規範之內容亦千變萬化。尤其在美國法下,公司法的規範多半為任意規定,公司在大多數情況下均能透過章程(包含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及bylaws)作出與公司法相異之規定,進而透過此種個性化之規定追求公司之最大利益。反觀臺灣,在主管機關的高度管制下,公司法規範往往被解釋強行規定,從而章程能夠揮灑的空間即受到侷限,因此實務上也很難觀察到具有創意或獨特色彩的章程條文。據了解,本書所指出之現象目前仍然存在,而如本書所言,主管機關之規範態度不僅與私法自治原則不盡相符,亦可能對臺灣商業發展造成不良影響,宜儘速改弦更張。了解本書能夠扮演針砭者的角色協助臺灣公司法制進步,或許是我對本書最感驕傲的事。
本書的誕生首要歸功於我的恩師,臺大法律學院的曾宛如教授。老師領我進入公司法的聖殿並窺其堂奧,老師學識之淵博及分析議題之鞭辟入裡也令我嘆服無已,能在老師門下受指導,是我在臺大法研所最深厚的福澤。另外要感謝司法院羅昌發大法官,我有幸在老師主持亞洲WTO暨國際衛生法與政策中心時擔任中心助理,在國際經貿法、國際衛生法及仲裁等各方面接受老師薰陶教誨,深為老師的深厚學養與儒雅風采所折服。感謝臺大法律學院的林彩瑜教授,在學問及人生方面都是我的心靈導師,對學生的關懷更是無微不至。是這樣的老師們,讓我的眼界、學問與治學態度在臺大法研所時期有飛躍性的增長,也才有本書的面世。此外,也感謝臺大法律學院的支持,使本書能夠付梓,對我有著重要的意義。最後,我希望將本書獻給最愛的母親。是她的教養與栽培,讓我能夠享有今日的一切,包括本書在內。
期許本書能對臺灣公司法制之進步產生微薄之貢獻。也期許自己能夠與本書共同成長,俾於未來繼續增補、修改本書,使其與臺灣法制之發展同步前行。
金鼎
2014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