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彙編係「編訂11版」,就當前大陸工作經常適用之法規,包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相關之法律、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彙編而成。
二、為因應與大陸及香港、澳門間交流之情勢發展以及政策之調整,各機關配合新訂、修正或廢止相關大陸工作法規,原修訂10版所收錄之法規,業經大幅修訂,為利各機關於大陸工作推展時查詢最新相關法規,故重新檢視並更新編印本法規彙編。
三、本彙編修訂11版,區分為九大單元,分別為「基本類」、「組織類」、「法政社會類」、「文化教育類」、「財經交通類」、「港澳事務法規」、「大陸事務相關協議」、「其他」與「司法院大法官就兩岸事務有關之解釋」共九章。
四、為利機關查考,於「法政社會類」、「文化教育類」、「財經交通類」及「港澳事務法規」等四章,各相關法規爰配合兩岸條例之條文順序編列。例如:「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列為「法政社會類」之法規,係內政部依據兩岸條例第10條第3項所訂定,遂置於兩岸條例第10條之下。以上編排方式係便於讀者一目瞭然,並提供各機關業務人員參考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