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1.1「全球參與式預算概況(2013)」已於Sintomer, Y., Herzberg, C.與G. Allegretti(由A. Röcke協力研究)(2010)《向南方學習:世界各地的參與式預算:全球合作的邀約》(Learning from the South: Participatory Budgeting Worldwide – An Invitation to Global Cooperation)(Bonn: InWent gGmbH,Service Agency Communities in One World)一書中出版,p. 10。圖2.1「歐洲的參與式預算案例數目與參與人數」已於Sintomer, Y., Traub-Merz, R.與J. Zhang (eds)(2013)所編輯之《亞洲與歐洲的參與式預算:參與的關鍵挑戰》( Participatory Budgeting in Asia and Europe, Key Challenges of Participation)(Houndmills: Palgrave Macmillan)一書中出版,p. 10。感謝出版商允許重製。
「對我們來說,真正的參與式民主必須做到真正的權力分工﹝⋯⋯﹞要不然你只是應對公民諮詢、傾聽他們的聲音、接近他們⋯⋯儘管這些都很重要。但真正的參與必須要能作成決策,或至少可以影響決策。」這段話語出法國波圖-夏洪大區主席塞格琳‧賀雅爾(Ségolène Royal)的前任顧問,賀雅爾是主導地方高中參與式預算(PB)流程實踐的擘畫者。在此案例中,參與式民主成為新參與流程的主要參考架構,此流程讓一般人民即使未經選任,也可參與公共預算的分配。參與式預算在1980年代後期首創於巴西愉港,現已成為民主創新的「經典」案例,與英屬哥倫比亞公民議會(Lang, 2007)或芝加哥社區警務(Fung and Wright, 2003c)等量齊觀。在呼應這種新參與式體制的潮流下,「參與式民主」的理想應運而生(Genro, 1998, 2001; de Souza, 1998)。參與式預算在2000年代間以強而有力的新型態擴散全球,重啟這個來自1960年代的主要訴求(Wainwright, 2009: 22),並成為世界各地左翼與另類全球化運動的主要參照之一。
本書所處理的理念是關於公民參與及其在參與式預算倡議中的角色,理念在此被視為「框架」(frame),即相對融貫但有彈性的「概念包裹」(ideational packages)(Polletta and Kai Ho, 2006: 191)。行動者不管有意無意,為求更有效地「理解」世界與/或公開發表訴求時,都會運用到這些概念包裹。這項研究計畫的開端,是觀察到2005年前後,法國、德國與英國投入參與式預算的人士,在爭論參與式倡議的目標與意義時,經常援引不同的概念。在德國,提倡普及參與式預算的人士,通常會提到公民城鎮(Bürgerkommune),內容包括增進公民參與,但通常排除參與式民主概念中的權力分工;然而參與式民主在法國的公共論述中,幾乎與公民參與畫上等號;在英國,參與式預算則往往連結到社群培力及社區發展的理念。此外,這些國家實行參與式預算時的程序型態,似乎也見證了特定的國族特徵。這些觀察引發了兩個主要問題:(1)就英、法、德參與式預算倡議中的擴散、實踐與成果而言,理念作為框架扮演了何種角色?(2)這些國家中參與式預算的具體成效為何?換言之,若民主創新的定義是為了改善民主制度運作所著意建立的新穎流程,可否視參與式預算為民主創新?亦實際達成了此目標?為了回答這些問題,亦有必要針對參與式預算的擴散動態以及調適參與式預算時,這三個歐洲民族國家框架的角色,進行更精確的理解。本章將提供這個主題的概覽、使用文獻與方法論架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