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為國際社會之法,以國際社會為其法效力的範圍,一旦國際社會隨著歷史演進而產生變化時,國際法的內涵也常因此而有所變動。近年來的國際社會,連繫愈密,爭端愈多,因應國際社會變化的國際法,無論是理論或實務也迭有變化,因此「國際法」相關書籍的適時性就變得更重要了。
為了便於教學者能夠將全部內容做最完整的教授,同時考量使用者考試複習的時間所需,著者將相關的理論、學說與實務內容,馭繁瑣於精要並力求內容的全面,第二版的本書更增添與修正許多內容,以求符合當前國際社會之實際。全書包括了現代國際法的最新理論,是全面理解國際社會新秩序的入門書。
隨著全球化進展,有關國際法知識的需求亦相對增加,研讀本書絕動有助於釐清國家的國際地位、個人與國際法的關係,使台灣能真正成為國際社會的成員,對於當前台灣面對國際社會所需具備的法知識,本書實為必讀之書。
作者簡介:
許慶雄
.台灣大學政治系畢業、日本近畿大學法學碩士、博士。
.現任淡江大學國際學院日本研究所教授。曾任淡江大學日本研究所所長、政大國關中心特約研究員、台灣教授協會法政組召集人、國立空中大學兼任教授。
.著有《國際法入門(共著)》、《憲法入門》、《社會權論》、《中華民國如何成為國家》等書,以及〈中華民國之法地位:兼論臺灣之統獨爭議〉、〈現代人權體系中平等原則之研究〉、〈中、英共同宣言におけゐ國際法上の諸問題〉等。
李明峻
.台灣大學政治系畢業、淡江大學日研所碩士、日本京都大學法學碩士、博士課程。現任教於中央警察大學、中原大學。曾任日本國立岡山大學法學部助教授、政治大學國關中心助理研究員。
.著有《國際法入門(共著)》、《現代國際法(共著)》等書;編有《國際法文獻選集》、《國際人權法:文獻選集與解說(共編)》等書;譯有《國際法的投降、占領與私有財産(Ando Nisuke原著)》、《國際人權(Karl Vasak原著)》、《台灣國際政治史(戴天昭原著)》、《政治學入門(Carl J. Fredrich原著)》等書。
推薦序
作者序
國際法的拉丁文為jus inter gentes,意思是指國家間的法律,英文直譯應為law of nations(法語為droit de gens),中文相應譯為「萬國法」,但目前這並不是很普遍的用語。最早使用international law(法語為Le droit international)一詞的是英國的邊沁(Jeremy Bentham),而日本學者箕作麟祥是最初將其譯為「國際法」一詞,他在1873年首先使用此一譯語,其後東京大學在1881年將其列為正式學科。中文最初是使用丁韙良(William A. P. Martin)於1863年翻譯的《萬國公法》一詞,而「國際法」一詞是20世紀初來自於日文的外來語。此外,由於「國際法」的相對語是「國內法」,因此中文使用的「國際公法」一詞並不妥當,因為容易被誤解為「國際私法」的相對語,事實上「國際私法」是國內法的涉外部分,並非國際法的範疇。
國際法一般認為是國際社會之法,並以國際社會為其法效力之範圍。因此,當國際社會隨著歷史而變化時,必然也會促使國際法變動。過去的國際社會是由歐洲、基督教、白人國家為核心所構成,其他地域幾乎都是被這些國家所統治,所以傳統國際法因為是在這樣的國際環境中逐漸形成,因此又被稱為「歐洲公法」。但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國際社會產生很大的變化,以亞洲、非洲為中心的非基督教、有色人種的新國家大量獨立,促使傳統國際法不斷改變,因而形成現代國際法。
特別是近年來國際社會更有以下變化,值得我們注意。
第一是「緊密化」。隨著科技的進步,使國際間的交通往來,非但迅速而且頻繁。國際航線經常客滿,使各國拉近彼此間的距離。同時,網路上資訊情報的傳達迅速,使國際社會的各角落所發生的各種狀況,也都能立即傳送到世界各地區的個人電腦,使得種種事件好像發生在身邊一樣。如果與二百年前土耳其發生戰爭時,歐洲各國仍然過著悠閒的生活相較,顯然國際社會更為緊密化,彼此間的距離大為縮小。
第二是「組織化」。各種不同性質與功能的國際組織不斷成立之後,已使國際社會中國家個別存在的空間消失。國家不僅是外交、政治方面,包括文化、貿易、貨幣、人權保障等各方面,都必然會受到其他國家、國際組織或條約的影響與規範。同時,任何國家也不能自外於國際社會而孤立,必須積極加入各種國際組織,才能掌握國際社會的脈動。
第三是「合作化」。國際社會隨著科技的發展,同時也面臨各種困擾。例如,環境破壞造成的臭氧層破裂危機、國際河川污染、海洋污染、野生動物減少、國際犯罪等。這些難題都不是個別國家所能獨自處理,必須仰賴國際合作才能共同對應順利解決。
由此可知,隨著國際社會的不斷變動,必然使規範它的國際法也隨著日新月異。冷戰結束後,世界需要建立一個穩定與安全的新秩序,國際法在國際事務中扮演的角色益形重要,隨著全球化的加速,國際人權法、國際經濟法以及安全保障等方面的研究成為顯學。本書之內容與架構是定位於國際法基本理論之闡明,屬全盤理解現代國際法的入門書。在此期望本書能引起閱讀者有興趣了解國際法,甚至進一步立志研習國際法,促使台灣能真正成為國際社會的一員。
法律是弱者的武器,但法律並不會保護弱者,法律只保護懂法律的人。因此,弱小國家與被壓迫民族更需要研習國際法,才能在國際社會爭取自己的權益。如日本明治維新的要角坂本竜馬曾積極鼓吹研習國際法,宣導要基於國際法建國,並表示國家不應拘泥於自古以來的舊習,而應基於世界共通的普遍道理採取行動。他曾說過:「槍砲再怎麼厲害,不過是對付一些人而已,而國際法可以振興日本。」。台灣因為長期孤立於國際社會之外,所以有關國際法之相關研究也被忽視,甚至受到刻意的壓抑。然而,隨著全球化的進展,有關國際法知識的需求亦相對增加,再加上台灣民主化的進展,使得台灣人民對於國際空間之期待日益高漲。這些因素都是促使本書付梓之原因。
本書承蒙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發行人洪詩棠先生一再協助,及該公司同仁精心策劃才能順利出版,在此深致謝忱。同時,國際法涵蓋廣泛,內容包羅萬象,發展日新月異,本書不免有錯誤過時或疏漏淺薄之處,尚盼方家與讀者諸君不吝指正。
許慶雄、李明峻
2021.01.11
作者序
國際法的拉丁文為jus inter gentes,意思是指國家間的法律,英文直譯應為law of nations(法語為droit de gens),中文相應譯為「萬國法」,但目前這並不是很普遍的用語。最早使用international law(法語為Le droit international)一詞的是英國的邊沁(Jeremy Bentham),而日本學者箕作麟祥是最初將其譯為「國際法」一詞,他在1873年首先使用此一譯語,其後東京大學在1881年將其列為正式學科。中文最初是使用丁韙良(William A. P. Martin)於1863年翻譯的《萬國公法》一詞,而「國際法」一詞是20世紀初來自於日文的外來語。此...
目錄
第一章 國際法之基本構造
壹、國際法之形成與發展
貳、國際法之法性質
參、國際法之意義及特質
肆、國際法與國內法之關係
第二章 國際法之成立形式
壹、國際法之法源
貳、國際法之法典化
參、條約法
肆、國際法定立之新動向
第三章 國家之成立與地位
壹、國際法與主權國家
貳、承認之基本概念
參、國家承認本質之理論
肆、國家承認之要件
伍、承認之方式
陸、國家承認之效果與未被承認國家之地位
柒、政府承認
捌、承認之其他問題
玖、國家繼承
拾、政府繼承
第四章 領域之管轄與利用
壹、領域主權的基本構造與法性質
貳、領域之變更與領域爭端之解決
參、領域主權的限制與特殊地域
肆、海洋與國際法
伍、空域
陸、太空
第五章 國家機關與個人
壹、外交機關
貳、領事機關及軍隊、船舶
參、國際法上個人之地位
肆、國際人權法
伍、國際環境法
第六章 國際組織與國際合作
壹、國際組織
貳、聯合國
參、區域性國際組織
肆、國際合作
伍、國際犯罪
陸、國家責任
第七章 國際爭端及其解決方法
壹、國際爭端概說
貳、政治性解決
參、仲裁裁判
肆、司法解決
伍、國際組織的爭端處理
第八章 和平與安全的國際法
壹、國際安全保障
貳、武裝衝突法與國際人道法
參、中立法
肆、國際刑法
附錄:簡稱略稱
第一章 國際法之基本構造
壹、國際法之形成與發展
貳、國際法之法性質
參、國際法之意義及特質
肆、國際法與國內法之關係
第二章 國際法之成立形式
壹、國際法之法源
貳、國際法之法典化
參、條約法
肆、國際法定立之新動向
第三章 國家之成立與地位
壹、國際法與主權國家
貳、承認之基本概念
參、國家承認本質之理論
肆、國家承認之要件
伍、承認之方式
陸、國家承認之效果與未被承認國家之地位
柒、政府承認
捌、承認之其他問題
玖、國家繼承
拾、政府繼承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