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債編的條文於民國88年作了大幅度的修正,並且自89年5月5日開始實施新條文。此次修正乃因民法中有些條文的規定已經因為時空的變遷而不合時宜,實行多年以來,社會結構、經濟民生都已經有重大變化。此次修正的最大特色就是將日常生活中大家經常遇到的「旅遊」、「合會」、「人事保證」加入條文內容:
◆旅遊:例如「參加旅行團,導遊擅自更改行程」「行程說明說得天花亂墜,結果卻大幅縮水」「訂了旅行團,臨時有事能否讓給朋友」等,這些以前經常發生的狀況,現在都有了明確的規定。
◆合會:又如「會首倒會跑了,會員能否向其他會員直接請求會款」「會單上到底要記載哪些事項」「公司能否擔任會首」等,現在均有明確規定。
◆人事保證:再如「人事保證的期間到底是一輩子還是有期限」「如果被保證人還有錢,保證人還要不要負責」等相關問題,此次新法亦作規定。
作者簡介:
●王惠光
現職:福匯法律事務所律師
學歷:美國加州柏克萊大學法學碩士
經歷:律師、司法官特考、外交官特考
行政法制人員高考及格
東吳、淡江大學兼任講師
●黃碧芬
現任:義理法律事務所律師
台北縣性騷擾申訴審議委員會委員
學歷:國立政治大學法學研究所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畢業
經歷:大專兼任講師
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委員
台北市社會局榮譽法律顧問
律師高考合格
著作:《侵權行為與損害賠償》
《兒童福利與保護》
《中德美三國附條件買賣之比較研究》
《家庭暴力防治法》
《女人法律智典》
章節試閱
第753條之1
因擔任法人董事、監察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而為該法人擔任保證人者,僅就任職期間法人所生之債務負保證責任。
解說
本條於民國99年5月7日新增公佈。明訂法人擔任保證人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如已卸任,則其保證人之身分與義務自應隨之解除。
現行銀行實務上要求法人借貸時,法人之董監事須擔任連帶保證人,其責任與主債務人一樣大,法人之董監事卸任時,是否得解除卸任董監事之連帶證人責任,又繫於銀行是否同意,或者卸任董監事亦疏於要求銀行解除其連帶證人責任,實務上衍生許多卸任董監事仍遭銀行追索保證債務,卸任董監事對於原法人已無實權,卻仍須為原法人日後衍生之債務負責,顯屬不公平,有違正義原則,因此特增訂此條文。
法人可分為營利法(例如:公司)人或公益法人(例如: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均依其設立組織型態,有董監事或理監事擔任法人的代表人。法人的董監事或理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的人因為替法人做連帶保證時,法人的董監事或理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的人只對其擔任董監事或理監事或代表權人時,法人所生之債務連帶負責,法人的董監事或理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的人卸任之後,對於法人於其卸任之後所生之債務不負責任。
實例
老何擔任笑嘻嘻公司之董事長,因而笑嘻嘻公司在民國88年向A銀行借貸新台幣1,000萬元、借貸期限1年時,老何擔任連帶保證人契約,保證對於笑嘻嘻公司現在、將來之債務於新台幣1,000萬元範圍內連帶負責,笑嘻嘻公司於民國89年12月30日清償完畢。老張在民國98年7月1日購買老何之全數股份,因而老何卸任董事長職務,改由老張指定之老李擔任董事長,民國99年9月30日,老何接到A銀行要求老何負擔保證債務新台幣100萬元,原來笑嘻嘻公司在民國98年8月1日向A銀行借貸新台幣100萬元、借貸期間6個月,笑嘻嘻公司期滿未還,因為老何曾簽立保證契約,所以要求老何負擔保證債務,老何是否需負責?
老何可以援引民法第753條之1規定,主張在他擔任笑嘻嘻公司之董事長時所作連帶保證的借款已經在民國89年12月30日清償完畢,現在這筆借款是他未擔任笑嘻嘻公司董事長時所產生之新借款,他不必負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753條之1
因擔任法人董事、監察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而為該法人擔任保證人者,僅就任職期間法人所生之債務負保證責任。
解說
本條於民國99年5月7日新增公佈。明訂法人擔任保證人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如已卸任,則其保證人之身分與義務自應隨之解除。
現行銀行實務上要求法人借貸時,法人之董監事須擔任連帶保證人,其責任與主債務人一樣大,法人之董監事卸任時,是否得解除卸任董監事之連帶證人責任,又繫於銀行是否同意,或者卸任董監事亦疏於要求銀行解除其連帶證人責任,實務上衍生許多卸任董監事仍遭銀行追索保證...
目錄
第一章 通 則
第一節 債之發生
第二節 債之標的
第三節 債之效力
第四節 多數債務人及債權人
第五節 債之移轉
第六節 債之消滅
第二章 各種之債
第一節 買賣
第二節 互易
第三節 交互計算
第四節 贈與
第五節 租賃
第六節 借貸
第七節 僱傭
第八節 承攬
第八節之一 旅遊
第九節 出版
第十節 委任
第十一節 經理人及代辦商
第十二節 居間
第十三節 行紀
第十四節 寄託
第十五節 倉庫
第十六節 運送營業
第十七節 承攬運送
第十八節 合夥
第十九節 隱名合夥
第十九節之一 合會
第二十節 指示證券
第二十一節 無記名證券
第二十二節 終身定期金
第二十三節 和解
第二十四節 保證
第二十四節之一 人事保證
第一章 通 則
第一節 債之發生
第二節 債之標的
第三節 債之效力
第四節 多數債務人及債權人
第五節 債之移轉
第六節 債之消滅
第二章 各種之債
第一節 買賣
第二節 互易
第三節 交互計算
第四節 贈與
第五節 租賃
第六節 借貸
第七節 僱傭
第八節 承攬
第八節之一 旅遊
第九節 出版
第十節 委任
第十一節 經理人及代辦商
第十二節 居間
第十三節 行紀
第十四節 寄託
第十五節 倉庫
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