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用語的艱澀難懂足以使一般民眾望而生怯,並阻礙法治教育的推廣普及,因此本書透過較為平易通順的文字解釋刑事訴訟法,使法律「平民化」;並運用較為充足的篇幅,對於強制執行法及其重要理論、制度進行完整闡述,以供欲進一步研習的讀者入門之用。 將強制執行法此一法規,以簡易白話的方式,逐條說明其意義,並輔以實例說明,以利讀者盡快了解相關法條內容。
本書特色
將強制執行法此一法規,以簡易白話的方式,逐條說明其意義,並輔以實例說明,以利讀者盡快了解相關法條內容。
作者簡介:
蘇盈貴
學歷
中山大學大陸研究所法政組博士
中正大學法研所中興大學法律系
經歷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長律師
立法委員
國立中山中學公事所講座兒童保護會報主委
港都之愛審查召集人
高雄市政府教育、綠政、醫事、社工、身心障礙、自然公園、社會救助金專戶委員
高雄縣政府婦女保護、兒少保護、身心障礙、家暴防治委員
中油、中鋼、台電工會、教師會、校長協會等法律顧問
校訂者簡介
蘇銘翔
現任
「法律追追追」電視節目主講人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業界專家
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兼任講師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行銷管理系兼任講師
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特約主編
學歷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法學組學士
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市長獎
經歷
「生活法律教室」電視節目主講人
淡江大學公共行政系兼任講師
致理技術學院資訊管理系兼任講師
北台灣科學技術學院財經法律系兼任講師
司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英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著作
生活法律刑不刑(書泉)
新白話六法-刑法(書泉)
新白話六法-刑事訴訟法(書泉)
家事訴訟實戰(主編)(五南)
新白話六法-強制執行法(校訂)(書泉)
我要買房子(新自然主義)
住戶權益手冊(新自然主義)
章節試閱
第一章總 則強制執行制度攸關私法權利之實現,係民事程序的最後階段。強制執行既為求實現私法上的請求權,則如何維護其執行債權程序的合法性及實體的正當性,並求迅速執行,以發揮其功能所在此強制執行法之所由設也。惟我國強制執行法制定於民國25年7月3日,公布施行於民國29年1月19日,其間,分別於民國34年及37年稍作修正,民國64年雖有較大幅度之修正,然迄今凡20餘年,社會遽動,係當初所難想像。因此,為因應社會之變動,民國85年9月17日,第四次為全面性的檢討修正,總統則於同年10月9日正式公布。有關總則部分計分為:(一)執行機關。(二)執行名義。(三)如何聲請強制執行。(四)強制執行的救濟。(五)責任財產之發見。(六)對人的執行。(七)執行費用。七個部分,凡46條。第一節 執行機關第1條(執行機關)民事強制執行事務,於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設民事執行處辦理之。解說強制執行之目的,在於為求滿足債權人私法上的請求權,因此,必須藉助執行機關,俾對債務人施予強制力,始能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至於相關的執行機關為何?本法明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均應設民事執行處,辦理強制執行事項。即我國強制執行機關採單元制,由民事執行處負責辦理,而民事執行處則僅設於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蓋地方法院與執行標的物所在地及債務人住所地較為接近,是由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為強制執行,較為便捷之故。另外,強制執行雖與行政執行不同,前者在滿足債權人私法上的請求權,後者則在求國家有關公法上目的規範的實現。參考(一)釋字第16號解釋:強制執行法施行後,強制執行僅得由法院為之。行政官署依法科處之罰鍰,除依法移送法院辦理外,不得逕就抗不繳納者之財產,而為強制執行。本院院解字第3308號解釋,仍應適用。(二)釋字第35號解釋:對人民財產為強制執行,非有強制執行法第4條所列之執行名義,不得為之。行政關係依法科處罰鍰之公文書,如法律定有送由法院強制執行或得移送法院辦理者,自得認為同法第4條第6款所規定之執行名義,否則不能逕據以為強制執行。
第一章總 則強制執行制度攸關私法權利之實現,係民事程序的最後階段。強制執行既為求實現私法上的請求權,則如何維護其執行債權程序的合法性及實體的正當性,並求迅速執行,以發揮其功能所在此強制執行法之所由設也。惟我國強制執行法制定於民國25年7月3日,公布施行於民國29年1月19日,其間,分別於民國34年及37年稍作修正,民國64年雖有較大幅度之修正,然迄今凡20餘年,社會遽動,係當初所難想像。因此,為因應社會之變動,民國85年9月17日,第四次為全面性的檢討修正,總統則於同年10月9日正式公布。有關總則部分計分為:(一)執行機...
作者序
修訂序修訂者先後任教於國立台北護理健康大學、淡江大學、真理大學、德明財經科技大學、、致理技術學院、北台灣科學技術學院等學校講授法律科目,深切瞭解法學用語的艱澀難懂足以使一般民眾望而生怯,並阻礙法治教育的推廣普及,從而將法律「平民化」,使其更容易被讀者理解,一直是修訂者努力的目標。此次能有機會參與蘇盈貴律師所著《新白話六法-強制執行法》的修訂工作,除了是在實踐自己的理想之外,亦感到萬分榮幸。綜觀本書內容,一來運用較為平易通順的文字解釋強制執行法,使法律「平民化」;二來運用充足的篇幅,對於強制執行法的重要理論、實務見解、相關法律等進行完整闡述,因此已足供欲進一步研習強制執行法的讀者入門之用。此次修訂,主要係配合民國96年之後的法律修正進行內容調整,並就細部文字進行勘誤,本書既存的法學論點及意旨等,均未更動,以維其原本風貌。俗話說「大孝揚親」,修訂者的父親蘇德濱先生及母親楊玉秀女士原本出生於宜蘭鄉村,為了使子嗣能有較好的生活環境,當年不辭勞苦移居臺北,使修訂者得以接受教育、長大成人。無奈修訂者才疏學淺,至今尚無任何足堪稱道的成就來顯揚雙親,為此常感孝道有虧、自羞慚愧。人活得愈久,愈覺得自身渺小,今後唯有持續秉持「散發光與熱,直至生命盡頭」的信念,把法律知識及喜樂之心帶向人群,回饋社會,方勉能報答父母養育栽培之恩及天地蘊生造化之情。於本書修訂再版之際,亦公布修訂者的MSN信箱lawboy0730@hotmail.com及部落格http://www.wretch.cc/blog/lawboy0730,以便讀者朋友們能瞭解修訂者的寫作、教學、演講、節目近況,並提出相關問題建議與筆者討論分享,進而作為本書改進修訂的依據。讀者們如有興趣,亦可連結至YOUTUBE網站(http://www.youtube.com)輸入關鍵字「蘇銘翔」進行搜尋,即可瀏覽修訂者在法律談話性電視節目中擔任主講人及才藝表演等的相關影片。蘇銘翔99年12月於淡水
修訂序修訂者先後任教於國立台北護理健康大學、淡江大學、真理大學、德明財經科技大學、、致理技術學院、北台灣科學技術學院等學校講授法律科目,深切瞭解法學用語的艱澀難懂足以使一般民眾望而生怯,並阻礙法治教育的推廣普及,從而將法律「平民化」,使其更容易被讀者理解,一直是修訂者努力的目標。此次能有機會參與蘇盈貴律師所著《新白話六法-強制執行法》的修訂工作,除了是在實踐自己的理想之外,亦感到萬分榮幸。綜觀本書內容,一來運用較為平易通順的文字解釋強制執行法,使法律「平民化」;二來運用充足的篇幅,對於強制執行法...
目錄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二 章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
第 一 節 參與分配
第 二 節 對於動產之執行
第 三 節 對於不動產之執行
第 四 節 對於船舶及航空器之執行
第 五 節 對於其他財產權之執行
第 六 節 對於公法人財產之執行
第 三 章 關於物之交付請求權之執行
第 四 章 關於行為及不行為請求權之執行
第 五 章 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
第 六 章 附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二 章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
第 一 節 參與分配
第 二 節 對於動產之執行
第 三 節 對於不動產之執行
第 四 節 對於船舶及航空器之執行
第 五 節 對於其他財產權之執行
第 六 節 對於公法人財產之執行
第 三 章 關於物之交付請求權之執行
第 四 章 關於行為及不行為請求權之執行
第 五 章 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
第 六 章 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