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夢還在惡
2000年6月15日是我從美國回到西安探親的第五天,那天一大早我還未起床,八個國安局便衣突然闖進了門,他們簡單說明瞭來意,就強行把我從母親家帶了出去。他們說這叫「回訪」,是對很多回國人員都要例行公事的訪問,讓我不要緊張,只是嫌在家裏談話不太方便,所以得用他們事先停在大院角落的桑塔那車把我拉到一個方便的地方去問些事情。車子拐了好多彎,一直疾馳到附近的電力技校招待所大樓前。我先是跟那八位一起在樓的餐廳吃了早餐,接著就被帶入七樓上早已給我包好的房間。我看見還有他們的人在陸續下樓吃飯,一副剛下了夜班的樣子。他們顯然昨夜已進駐這裏,早為今天的回訪做好了準備,此刻都出出進進,擺出了大動干戈的陣勢。一上來便是檢查身份證件,我的中國護照和美國綠卡被他們順便押在了手中。對所有遇到麻煩的入境者來說,這可是栓住你手腳的無形鐐銬,一旦被沒收了那些東西,人家就是放你走你也走不開了。就這樣,我一覺醒來,還沒得及靜下心細想是不是惡夢闖入了眼前的現實,就獃頭獃腦地被那幫人硬請進了這所頗具高消費色彩的羈留賓館。
說是問話,其實就是審訊,不過一開始溫和一些罷了。他們特別告訴我,為緩和氣氛,還專門抽調了「六四」事件後審查過我半年之久的老相識來對我開審。這種審問我已經過不少,審問者總是假設你犯了很多很多他們已經掌握的罪行,但並不一一指出來讓你確認,而是首先要求你主動交代,以期漫天撒網,好從你口中套出盡可能多的情況。你若是輕信了那坦白從寬的許諾,核桃棗子一股腦兒亂往外倒,那勢必把你自己和別人都倒進羅網。所以從一開始向他們講清了我的出發點和界限。我說既然是回訪而非審訊,我就沒有主動交代什麼問題的必要,談話得從他們向我提問開始,並以此貫串始終,我能回答什麼就回答什麼。
問話從盤問我出國後與西安朋友的通信關系開始,很快跳躍到瞭解我在美國與劉賓雁、胡平的交往,其中特別對1995年初魏京生判刑後我在《明報月刊》上發表的《反革命罪與謊言專政》一文表示了他們極大的不滿。我自知我沒做什麼危害國家安全的事情,所以最終也沒追問出什麼有價值的口供,於是他們只好攤出底牌,徑直說出抓我到這裏的原因。按照他們的說法,能帶我到這裏來問話,他們是掌握了確鑿的罪證的:原來在抓捕我的一天,他們已搜查了我西安的一位老友之家,抄出了我移居美國後寫給他的所有信件和所寄的剪報、刊物,並於當晚將此人帶到這賓館關起來審訊。抓我來就是要讓我交代我給那位老兄都寄過什麼刊物和寄了多少刊物,同時也想進一步瞭解我還給什麼人寄了多少類似的東西,以及我是受誰的指使給國內寄這些違禁刊物的等等。基本上就是這麼個案情。總的來說,支持魏京生的那篇文章是刺激他們找事的根子,而從老友處抄出的信件和刊物,則是我讓他們攥在了手中的把柄。這老友一向關心中國的社會現實,退休後在家無事,故自我赴美後一直和我書信來往,不過出於求知、獵奇的心理,想通過我多讀些國內看不到且不准看的報道和評論罷了。我雖在政治上踫過不少釘子,人也過了五十,但依然未改脫略散漫的舊習,還是一味抱著從前純真的社會關懷,總覺得能滿足老友的閱讀願望,又傳佈了說出真相的資訊,橫豎都是我該做的好事。就這樣,便常常自掏腰包,花錢給他郵寄《民主中國》、《北京之春》密切關注中國社會現實的評論刊物。之所以被他們特別問起了劉賓雁和胡平,是因為我把這老友的地址交給了劉,且由劉直接給他寄了些讀物,而另一友人寫了篇文章讓我幫他投稿,我自作主張交給了胡平發表在《北京之春》上。
整整一天的審訊下來,我才發現事情並非我自己這些年來所想的那麼天真?可以說自我給那老友寄起了刊物,我們的郵件往來就一直受到安全局的檢查,不過他們郵檢後並未沒收,而是照常放那些東西過去,讓收件人和我都覺得平安無事,好放下長線釣大魚,讓我先給自己積攢舊帳,等我回西安探親時再一起清算。現在他們總算等到了算帳的日子,所以先抄了那老友的家,拿那些東西來給我羅織罪名。包括我代為投稿的另一友人,我寄給他登載他那篇文章的《北京之春》,也被他們從中截走。我想,這就是他們一開始便向我問起劉賓雁和胡平的原因。他們要我說的事情,其實他們本來已通過長期的拆信檢查弄得很清楚了。
這「回訪」一直拖到當天晚上,我被留在七樓的房間,有看守陪著過了夜。次日上午,弦便繃得更緊,為首的科長拉下長臉,說我必須寫出書面檢討,承認罪過,保證此後不再郵寄此類刊物,否則是不會放我回家的。我寫了兩三次都沒能過關,歸結起來,他們斷然不能接受的有以下兩點?一、我說:「我是站在國外新聞自由和私人郵件受法律保護的立場上來理解我寄出此類刊物的做法的,那些郵件在發件地並不違禁。」二、我一直堅持,他們早已「通過郵檢獲知」那老友收到刊物的詳情,並不是直至抓我的前一天抄過那老友之家才發現我寄了那些東西。這就是說,他們一直在偷拆我寄給西安親友的郵件,因此我有一種受到他們設局誘捕的感覺。第二天一天內,從科長到處長,多次輪流對我提出嚴厲警告,說我若不在書面交代材料上刪去這兩點,就別想輕易離開這裡。那科長甚至以私下建議的口氣告誡我說,他們就是郵檢了我寄的東西,也符合安全法的規定,我可以在心裏認為他們那樣做了,但不許白紙黑字直書其事。總而言之,只要我還這樣寫,他們的領導就絕對通不過。事態到次日下午果然昇級,他們拿出預先填好的公文,向我宣佈了依法「傳喚」的通知,這樣在12小時內拘禁我便算合法。於是我在那裏又過了一夜。黎明前的黑暗中,我突然被看守叫醒,朦朧中只見另一個陌生的國安局人員走上前來,在我被「傳喚」的12小時即將結束之前又向我正式宣佈了「監視居住」的決定。據他口頭傳達,從這一刻起,我可以被審查最長達半年之久,而且食宿費用你需自理。我早已聽說,如今的整人不比往昔,還新添了經濟懲罰的手段,我害怕到最後被大敲一筆,故堅持沒簽字同意那所謂的「監視居住」。但他們說,即使我不簽字,此決定也照樣生效。
因為我一進入招待所就給家裏打了電話,並讓家人告知美國親友我被拘留的消息,那邊立即有了反應,且迅速鬧到了高層,國安局回訪我的行動隨即受到了幹預。現在看來,搞那些「傳喚」、「監視居住」之類的手續,想必都屬於他們的行動在受到幹預後所採取的防範措施了。第三天是週末,他們告訴我一定要在下午下班前結束我的事情,所以不斷催促我另寫材料。為了爭取早日回家,我只好給了他們往下走的台階,最後刪去了我一直而他們絕不許保留的那兩點辯護,同時被迫承認了他們一定要我承認的罪行:違犯了國家安全法上所謂「製作、散佈和傳閱危害國家安全讀物」的條款。檢討終於通過,當天下午六點左右,他們宣佈我的「監視居住」到此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