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編 總 論
第一章 序 論∕3
一、唐律在法制史上之地位∕3
二、各例編之沿革∕4
三、刑事責任及民事責任∕6
四、犯罪及刑罰∕7
五、刑事犯及行政犯(私罪及公罪)∕8
第二章 唐律之特質∕9
一、罪刑法定主義∕9
二、道德人倫主義∕22
三、教育刑主義及威嚇刑主義∕26
四、恤刑主義∕27
五、客觀具體主義∕30
六、同害刑主義∕30
第三章 身分與罪刑之關係∕33
第一節 總 說∕33
一、概 說∕33
二、特別身分人處罰上之特例∕34
三、身分犯加減刑之型態∕37
第二節 親屬與罪刑∕39
一、總 說∕391
二、親屬相犯∕44
三、親屬共犯∕57
四、親屬處罰上之特例∕58
第三節 夫妻妾與罪刑∕60
一、總 說∕60
二、夫妻妾之相犯∕64
三、妻妾與夫宗之相犯∕68
第四節 賤人與罪刑∕70
一、賤人之種類∕70
二、賤人刑法上之性質及其特例∕75
三、良賤共犯(必要共犯)∕80
四、良賤相犯∕83
第五節 官人與罪刑∕89
一、總 說∕89
二、官人相犯∕90
三、官人共犯∕93
四、官人處罰上之特例∕93
第四章 犯 罪∕95
第一節 構成要件及其該當性(附說:緣坐及連坐)∕95
一、構成要件及其該當性∕95
二、緣坐及連坐∕104
第二節 違法性∕109
一、總 說∕109
二、緊急行為∕110
三、其他違法阻卻事由∕115
第三節 責 任∕117
一、總 說∕117
二、責任形式∕118
三、故 意∕123
四、故縱不覺及知情不知情∕125
五、過 失∕127
第四節 未 遂∕131
第五章 刑 罰∕135
第一節 刑之免除及加減∕135
一、刑之免除∕135
二、刑之加減∕137
第二節 處罰條件、處罰阻卻事由及訴追要件∕159
一、總 說∕159
二、處罰條件∕160
三、處罰阻卻事由∕160
四、訴追要件(告乃坐)∕161
第三節 特別處分∕162
前 言∕162
一、身上之特別處分∕162
二、財產之特別處分∕166
第二編 名 例
第一章 五刑──刑罰(名例第一至五條)∕179
前 言∕180
一、秦漢以前之五刑∕180
二、秦漢以後之刑制∕180
一、刑罰之分類∕180
二、五刑(笞杖徒流死,名一至五)∕185
三、刑之比當準折∕191
第二章 十惡(名例第六條)∕195
一、總 說∕196
二、十惡之種類∕196
三、十惡處罰上之特例∕210
第三章 議請減贖──官人官親之殊遇
附說:五流(名例第七至一六條)∕213
一、總 說∕216
二、殊遇之種類、內容及限制∕219
三、特殊官及殊遇之特例(官之定名)∕229
四、官及蔭之時際法(名一六)∕232
五、減罪事由之競合(名一四)∕235
六、官人及蔭親之其他殊遇∕236
第四章 除免當贖──官人處罰之特例(名例第一七條至二三條)∕237
一、總 說∕239
二、除名、免官及免所居官(名一八至二一)∕250
三、官當(名一七,二一-五、六)∕262
第五章 流配及移鄉之執行(名例第二四、二五條)∕275
前 言∕275
一、流配(名二四)∕276
二、流配人在道會赦(名二五)∕278
第六章 凡人處罰之特例(名例第二六至二八條)∕279
前 言∕280
一、父祖應侍無期親成丁(名二六)∕2802
二、家無兼丁(即單丁,名二七)∕283
三、特殊職業及婦人(名二八)∕285
第七章 更犯(名例第二九條)∕291
前 言∕291
一、更犯累科之原則∕292
二、更犯刑執行之限制∕293
三、死刑與他刑之併科∕295
四、更犯之加重本罪法∕296
第八章 老小疾病──責任能力(名例第三○、三一條)∕297
一、總 說∕297
二、老小疾病之種類及其優遇(名三○)∕298
三、其他特例∕302
四、老小疾病之時際法(名三一)∕303
第九章 沒官、還主及平贓(名例第三二至三四條)∕305
第一節 沒官、還主及簿歛(名三二,三三)∕306
一、贓之意義∕306
二、沒官(名三二-一、三、四)∕307
三、贓之還主(名三二-二)∕312
四、贓之徵不徵(名三三)∕313
第二節 平贓及庸賃(名三四)∕317
一、總 說∕317
二、平贓(名三四-一)∕318
三、平功庸(名三四-二)∕318
四、平賃直(名三四-三、四)∕319
第十章 恩赦及其特例(名例第三五、三六條)∕321
第一節 總 說∕322
一、恩赦之意義∕322
二、恩赦之種類∕322
三、恩赦之內容∕324
四、赦前斷罪不當之更正(斷二○-一)∕324
第二節 恩赦之限制∕326
前 言∕326
一、常赦所不免者(斷二○-二)∕326
二、會赦後應首而蔽匿者(名三五)∕329
三、會赦後仍須改正徵收者(名三六)∕332
四、聞知有恩赦而故犯(斷二一-一)∕335
第十一章 自首及自覺舉 附說:公罪之連坐(名例第三七至四一條)∕337
第一節 自首減免(名三七)∕339
一、總 說∕339
二、自首(名三七-一-三)∕339
三、不完全自首∕344
第二節 捕首及因罪人以致罪之減免(名三八)∕348
一、總 說∕348
二、捕 首(名三八-一)∕348
三、因罪人以致罪之減免(名三八-二)∕351
第三節 首露及悔過還主(名三九)∕352
一、首露財主(名三九-一)∕352
二、悔過還主(名三九-二)∕353
第四節 公罪之連坐(名四○)∕354
一、總 說∕354
二、官府內部之同職連坐(名四○-一、二)∕355
三、官府涉外之連坐(名四○-三)∕358
四、奏事之連坐(名四○-五)∕358
五、檢勾官之連坐(名四○-四)∕359
六、辭狀隱伏無以驗知者勿論(名四○-六)∕359
第五節 公事失錯之自覺舉(名四一)∕359
前 言∕359
一、一般公事失錯之自覺舉(名四一-一、二)∕360
二、官文書稽程之自覺舉(名四一-三)∕361
第十二章 共犯──造意與隨從
附說:教令(名例第四二、四三條)∕363
一、共犯之型態∕363
二、造意與隨從(狹義之共犯)∕371
三、教令犯(附說:間接正犯)∕382
第十三章 刑之更正及其補救(名例第四四條)∕389
一、刑之更正∕389
二、因刑更正之補救∕390
第十四章 犯罪之競合
二罪以上俱發、贓罪頻犯、一事分為二罪、二罪從重(名例第四五,四九條)∕399
前 言∕400
一、二罪以上俱發(名四五-一)∕401
二、贓罪之頻犯(名四五-二)∕405
三、一事分為二罪(名四五-三)∕410
四、累併不加重者止從重(名四五-四)∕415
五、除免、倍、沒、備償及罪止(名四五-五)∕417
六、二罪從重(名四九-二)∕419
第十五章 親屬相容隱(名例第四六條)∕425
概 說∕425
意義及內容∕425
型 態∕426
範圍及效力∕426
第十六章 賤人處罰上之特例(名例第四七條)∕429
前 言∕429
一、官戶、部曲、官私奴婢之行為主體性
(律之對人的效力,名四七-一)∕430
二、賤人處罰上之特例(易刑)∕431
第十七章 化外人之處罰例──屬人主義、屬地主義
(名例第四八條)∕433
一、屬人主義∕433
二、屬地主義∕433
第十八章 法條之適用
名例之特例、事實之錯誤
附說:法律之錯誤(名例第四九條)∕435
前 言∕435
一、名例之特例(名四九-一)∕435
二、事實之錯誤(名四九-三)∕437
第十九章 舉重明輕、舉輕明重──法律解釋(名例第五○條)∕441
前 言∕441
一、出罪舉重以明輕∕441
二、入罪舉輕以明重∕442
一、三后同皇帝之例(名五一-一)∕445
二、三后及皇太子令減制敕一等(名五一-二)∕446
三、於東宮犯失減上臺一等(名五一-三)∕446
第二十一章 親屬──定名之二(名例第五二條)∕449
前 言∕449
一、直系內親∕449
二、期 親∕453
三、大功以下親及無服親∕456
四、尊壓及出降,義服同正服(名五二-六)∕457
第二十二章 稱反坐、同罪、準某罪論、以某罪論─定名之三罪名定刑之型態(名例第五三條)∕459
一、總 說∕459
二、如同依從(罪同)∕465
三、以某罪論(名五三-四)∕467
四、準某罪論(名五三-二、三)∕471
五、反坐、罪之、坐之、與同罪(名五三-一、三)∕474
第二十三章 稱監臨及主守──定名之四(名例第五四條)∕479
監臨(名五四-一)∕479
主守(名五四-二)∕481
臨時監主(名五四-三)∕482
第二十四章 日、年、年齡及眾謀──定名之五
(名例第五五條)∕483
一、日及期間(名五五-一)∕483
二、年載及人年∕484
三、及謀∕485
第二十五章 稱加減──定名之六(名例第五六條)∕487
概 說∕487
加法(名五六-一、三)∕488
減法(名五六-二)∕489
半年徒易刑之減法(名五六-四)∕490
加減之實行∕490
第二十六章 道冠僧尼──定名之七(名例第五七條)∕493
稱道士女冠者,僧尼同(名五七-一)∕493
師主、弟子,同伯叔父母、兄弟子
(名五七-二)∕493
觀寺之部曲、奴婢於三綱、諸道士
(名五七-三)∕494
第三編 唐律條文(附錄)
一、名例律∕499
二、衛禁律∕518
三、職制律∕525
四、戶婚律∕539
五、廄庫律∕549
六、擅興律∕555
七、賊盜律∕561
八、訟律∕575
九、詐偽律∕590
十、雜 律∕595
十一、捕亡律∕909
十二、斷獄律∕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