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Ⅰ總則
刑事責任
構成要件該當性
強制行為之可非難性判斷∕吳耀宗∕3
要錢不要命∕吳耀宗∕5
錯誤與概括故意∕陳志龍∕7
刑法不禁止「性交」,而是禁止「強制性交」∕鄭逸哲∕9
過失不純正不作為犯∕黃惠婷∕11
死劫難逃∕吳耀宗∕13
飲酒之「罪」?∕盧映潔∕15
適用構成要件的「適格對象事實單位」∕鄭逸哲∕17
違法性
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之競合∕高金桂∕19
對已婚且經配偶同意而自願者施行結紮手術之阻卻違法事由∕鄭逸哲∕21
重大手術不可能僅基於「同意」而阻卻違法∕鄭逸哲∕23
「急救手術」毋庸「同意」∕鄭逸哲∕25
專斷醫療的刑法問題∕林東茂∕27
有責性
無期待可能性∕張麗卿∕29
未遂犯
「既遂犯」、「未遂犯」和「不能犯」的「競合」∕鄭逸哲∕31
不能未遂之「無危險」之認定∕吳耀宗∕33
正犯與共犯
正犯行為之減縮∕高金桂∕35
利用誤想防衛之間接正犯∕高金桂∕37
殺人罪的間接正犯或幫助自殺?∕黃惠婷∕39
繼續犯之參與犯∕黃惠婷∕41
為愛沖昏頭∕盧映潔∕43
共犯從屬性原則之鬆動∕高金桂∕45
刑
結合犯與加重結果犯之糾葛∕高金桂∕47
連續對幼年人性交之論罪∕高金桂∕49
多次施用毒品行為之刑法評價∕吳耀宗∕51
投票行賄罪為集合犯∕陳志輝∕53
「擴張犯意」和「法條競合」∕鄭逸哲∕55
「共同正犯」論罪不得割裂∕鄭逸哲∕57
Ⅱ分則
國家法益
妨害公務員執行職務之行為∕黃惠婷∕59
僭行公務員職權罪∕黃惠婷∕61
社會法益
社會信用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高金桂∕63
公務員登載不實之行為∕黃惠婷∕65
影本之文書性∕吳耀宗∕67
「訃文」非文∕盧映潔∕69
公共危險
廟不可炎——論失火罪客體的屬性認定∕蔡聖偉∕71
玩火自焚∕柯耀程∕73
個人法益
生命身體法益
例外處罰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行為∕鄭逸哲∕75
遺棄罪∕林東茂∕77
強制猥褻與性騷擾之界限∕柯耀程∕79
死亡巴掌∕盧映潔∕81
棄嬰悲歌∕盧映潔∕83
髮理之爭——論傷害罪的構成要件結果∕蔡聖偉∕85
自由法益
嗆聲——惡害通知的思考∕李聖傑∕87
淘金夢碎∕吳耀宗∕89
強制性交罪與利用權勢性交罪∕吳耀宗∕91
情人看招(糟)!∕柯耀程∕93
財產法益
教唆盜殺人罪、盜重傷罪與教唆犯之收受贓物∕陳子平∕95
準盜罪的「難以抗拒」∕黃惠婷∕97
搶奪行為之認定∕蔡聖偉∕99
不拿白不拿?∕盧映潔∕101
刑事訴訟法
Ⅰ總則
證據
類推適用第一五九條之三∕王兆鵬∕105
不自證己罪拒絕證言權∕吳巡龍∕107
物證調查程序∕吳巡龍∕109
聲請法院調查證據∕吳巡龍∕111
檢察官傳喚後請司法警察初訊∕吳巡龍∕113
對潛在性被告之傳訊∕吳巡龍∕115
監聽譯文有無證據能力∕吳巡龍∕117
錦上添花——另案監察所得通訊內容之證據能力∕李榮耕∕119
證人轉為被告的變頻式∕柯耀程∕121
權衡變奏曲∕柯耀程∕123
關係人變被告∕張麗卿∕125
傳聞與共同被告的調查∕張麗卿∕127
反對詰問與傳聞證據∕楊雲驊∕129
違法監聽之證據能力∕楊雲驊∕131
強制處分
檢查身體之鑑定處分∕張麗卿∕133
審判中不得因檢察官聲請而羈押被告∕鄭逸哲∕135
誹謗性雜誌之扣押∕吳巡龍∕137
Ⅱ第一審
公訴
特偵組處分之再議∕王兆鵬∕139
任意偵查的方式∕吳巡龍∕141
合併審判∕柯耀程∕143
告訴之撤回∕柯耀程∕145
告訴乃論的「告」與不告不理的「告」觀念的辨明∕劉秉鈞∕147
特殊程序
刑事第一審審判程序的「改行」和「再改行」∕鄭逸哲∕149
認罪!但不認「這個」罪!∕鄭逸哲∕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