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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公法遇上私法:臺灣智慧財產訴訟制度之今昔的圖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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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公法遇上私法——從專利訴訟制度談起
壹、前 言∕1
貳、我國的專利訴訟制度∕7
參、法院二元制與訴訟程序之停止∕15
肆、行政處分對民事法院的效力∕17
伍、民事訴訟判決與行政訴訟判決間之效力∕20
陸、結 論∕22
專利侵權民事判決簡析
壹、前 言∕25
貳、專利侵權民事判決之特色∕30
參、專利侵權民事判決之侵害認定∕33
肆、專利侵權民事判決之救濟方式∕39
伍、結語——專利訴訟制度的改進∕44
設立智慧財產法院之評估研究
壹、成立法院之目的及要件∕49
貳、成立智慧財產法院之必要性∕53
參、台灣成立智慧財產法院之草案方向∕64
肆、訂定智慧財產法院法∕74
伍、結 論∕77
從外在因素與內在需求談台灣成立智慧財產法院之契機與必要
壹、前 言∕79
貳、台灣建立智慧財產法院之緣起∕81
參、台灣成立智慧財產法院之內在需求與外在因素∕93
肆、結 語∕101
當公法遇上私法——從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草案第16條談起
壹、前 言∕103
貳、公私法二元論對智慧財產訴訟之桎梏∕108
參、智慧財產局授予專利、商標權之性質與效力∕115
肆、行政審查訴訟與民事侵權訴訟之合一∕129
伍、結 語∕140
從最高法院判決談專利侵權之主觀要件
壹、前 言∕141
貳、最高法院對專利侵權主觀要件之見解∕143
參、專利侵權排除侵害之主觀要件∕146
肆、專利侵權損害賠償之主觀要件∕149
伍、結論——主觀要件舉證責任的分配∕157
陸、後 記∕160
要多秘密才秘密——談秘密保持命令
壹、前 言∕161
貳、現行法在訴訟中關於營業秘密的保護∕163
參、營業秘密之保護與訴訟審理主義之衝突∕165
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對訴訟中營業秘密的保護∕168
伍、秘密保持命令的核發要件∕169
陸、結 語∕176
法庭上之專利技術爭議
壹、前 言∕179
貳、技術爭議於專利法上之適用∕180
參、美國專利訴訟對於技術爭議之解決機制∕185
肆、台灣技術審查官制度之理論與實務∕190
伍、結 語∕197
食之無味,棄之可惜——談專利標示
壹、前 言∕199
貳、從立法沿革看專利標示∕201
參、從台灣司法實務見專利標示∕204
肆、從美國司法實務見專利標示∕210
伍、結語——從政策觀點分析專利標示∕221
台灣專利師於智權訴訟之角色與定位
壹、前 言∕225
貳、專利師法的通過∕228
參、專利技術爭議在專利法上適用之困難∕230
肆、專利師於智權訴訟之功能∕232
伍、期許與建議∕233
The International Trend of Judicial Role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From U.S. to Asia
A. The Predominant Developments of the Asian Legal System As Influenced by Its U.S. Counterpart∕235
B. The Birth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urt in the Asian Legal System - Thailand, Korea and Japan∕238
C.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urt in Taiwan and the Discussion of that in China∕244
D. Other Asian Legal Systems’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252
E. Are Specialized Courts Panaceas to Resolve Intellectual Property Litigation∕253
The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The Good and the Bad
A. The Mandate of the Federal Circuit∕259
B. The Creation of the Federal Circuit∕277
C. The Specialization of the Federal Circuit∕282
D. The Success and Criticism of the Federal Circuit∕295
E. The Reform Proposal for the Federal Circuit∕305
An Overview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urt in Taiwan
A. A Brief Introdu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Litigation in Taiwan∕311
B. The Establishment of Taiwan’s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urt∕318
C.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aiwan’s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urt∕326
D. The Outlook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urt in Taiwan∕332
序
台灣智慧財產訴訟制度之今昔
台灣對智慧財產法律之推廣與實踐,隨著智慧財產法律研究所、科技法律研究所之蓬勃發展,已有相當之規模與進步。特別是在實體法部分,為加入國際組織所為之歷次修改,已讓台灣之智慧財產法制國際化,並與世界接軌,但陳舊的智慧財產訴訟制度,卻仍令智慧財產權利人望而卻步,且讓非正當權利人鑽營得利。二○○三、二○○四年間,實務界彌漫著一片「台灣專利無用論」的呼聲,震撼了相關產業、學術及司法實務界人士,其中法律執行的無效率,即係智慧財產法制不彰的最主要原因之一。而法律執行的無效率,又係基於對智慧財產權本質之不了解。智慧財產既牽涉科技、管理及法律之整合,又橫跨公法及私法之交錯領域,因此傳統訴訟制度的設計,已無法因應智慧財產法制之日新月異。
其實相關智慧財產之法律制度,如專利、商標、著作及營業秘密等,溯其歷史脈絡,均係超過數百年以上之古老法制,但是在我接受基礎法學教育的一九八○年代末期,卻是一個新興法領域的萌芽時期,我只選修了一門二學分的工業財產權法。一九九四年末,我初任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因緣際會而忝為刑事庭智慧財產專股法官,當時係採專股輪辦但也兼辦其他案件,因此隔年就交出了專股寶座。一九九七年,我在辦理少年事件時,許多少年因受託販賣大補帖光碟而違法,因此曾受邀擔任多場由當時著作權法之主管機關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主辦的校園著作權巡迴講座,以及台北律師公會為國中老師舉辦的智慧財產權法研習營。其後我改辦理民事事件時,智慧財產法制已逐漸進入開花時期。千禧年前後,我參加了許多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舉辦的研習活動以及各相關法律研究所舉辦的學術研討會及大型國際智慧財產法律研討會,著實開了我的眼界,引起我更深入研究智慧財產領域的興趣。同時間我開始著手撰寫司法院之年度研究報告——「法官辦理專利侵權民事訴訟手冊」,至二○○二年底完稿,而今觀之,或有不完備、疏漏甚至錯誤之處,但卻為我對智慧財產法制之研究奠下基礎。
我原來在法律學研究所係公法組的學生,碩士論文為中國大陸經濟仲裁制度之研究,當時大陸的經濟仲裁,實係採行政訴訟制度。不過選擇這個題目,一方面因為在當時中國的學術資料並不容易取得,我因為擔任國科會委託計畫的研究助理,因而得以接觸當時最新的資料,一方面也因為已經考上司法官特考,不想一再延訓,所以,雖然這本論文曾獲得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頒發的學術論文獎學金,但在我內心深處,偶爾還是覺得有點辜負了最適合研究的青春時光。二○○二年八月,因為曾是公法組研究生之故,調至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辦事。其實自從離開研究所後,因長期辦理一般民、刑事審判,公法原則及理論就像在腦海中沉睡,在司法院調辦事期間慢慢被喚起甦醒。還記得當時我最驚訝的就是當初在唸研究所期間,公法老師們積極呼籲的課予義務訴訟,已經成為明文規範,且隨著高等行政法院的成立,公法之研究在學術及實務之努力下,也已蓬勃發展、欣欣向榮。而相關智慧財產法律,不僅本身即係行政法之規定,也常常受到其他行政法規範之影響,再配合著台灣法院二元制之發展,行政訴訟二級二審制之開展,使智慧財產訴訟成為一個相當錯綜複雜的法制,招致國內外之批評。二○○三年六月,我發表了第一篇有關智慧財產法制之論文——「當公法遇上私法——從專利訴訟制度談起」,檢討台灣專利訴訟制度之複雜與無效率,並提出一些改革的建議。
二○○四年二月,司法院承受來自國內外之壓力及自身之覺醒,開始進行智慧財產法院之籌劃,當時我還在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服務,同年八月出國進修前夕,奉廳裡指示寫了一本研究報告——「設立智慧財產法院之評估研究——兼論德國、韓國及日本之專利訴訟制度」,該報告於八月六日出版,八月十一日我即依原訂計畫與全家齊赴美國加州柏克萊大學法學院(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Berkeley School of Law)進修,八月十七日開學。出國前之匆忙與混亂,迄今仍覺得難以想像。出國留學,一直是我大學時期的夢想,但隨著考上司法官特考、律師高考、受訓、分發而幾近放棄,經過多年的努力,終於在二○○三年底通過司法院的帶職帶薪進修計畫,且經過一般申請程序,選擇於二○○四年八月中赴美國新聞及世界報導(U.S. News & World Report)連續十數年均於智慧財產法領域評價第一的柏克萊法學院就讀。工作十年後重為學生,確實是一件令人興奮的事。柏克萊的湛藍陽光、自由風氣,重新喚起我的學術靈魂,我非常認真地學習,努力地參與法學院的各項活動,盡我所能地與同學及老師們互動,想要彌補當年沒能好好學習的研究所時光,因此不但於碩士班一年之課程內,取得柏克萊法學院科技法律中心頒發的結業證書,也在指導老師Robert P. Merges的重重考核下,獲其推薦而進入博士班課程,並於二○○八年五月畢業。柏克萊法學院是我人生中一個幸運的選擇,不只是因為其智慧財產法律課程及相關活動之豐富,而且我在學校處處都能看到熊(雕像)的蹤跡,後來才知道原來Berkeley代表的意思就是Bear Territory(熊的領土)。果真我在熊的領土上,與全家一起度過了永生難忘且酸甜苦辣併陳的學生時光。
本書得以出刊,要謝謝月旦出版社的殷殷期盼、耐心等候,從起意至完成,竟然花了近三年的時間,此次若不是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經濟法組王宗雄同學的協助校稿,我想我可能還是沒有勇氣出這本書。書中收錄了我近幾年來,在智慧財產法院成立前後所寫過的一些文章,有些節錄自我於司法院調辦事期間撰寫之研究報告,有些曾在學術會議上宣讀過,有些則曾發表於學術期刊上,還有幾篇我在美國學習時之英文論著,多半與台灣智慧財產訴訟制度之檢討有關,也有係智慧財產實體法律適用問題之探討,而即使是有關實體法之論述,也多以判決評析為基礎。值此智慧財產法院仍屬嬰幼兒之際,藉此機會集結成冊,一方面作為自己學習智慧財產法制之紀念,並見證台灣這二十多年來智慧財產法制之推廣與發展;一方面也希望能對台灣智慧財產司法文化之提升盡綿薄之力。台灣過去智慧財產司法文化之匱乏,審判實務之缺席係主因之一,希望本書之出刊,能繼續前輩們已開啟之路,提升學術與實務之結合,法律與科技之整合,公法與私法之融合,使台灣之智慧財產法制開花結果並繼續蓬勃發展。
驀然回首,我在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將近十五年的法官生涯中,辦理過民、刑、少年、簡易、執行等事件,期間也至司法院擔任過以研究工作為主之調辦事法官,並赴美進修研讀碩士、博士,這樣的經驗讓我的人生豐富許多,隨後調至智慧財產法院,大量案件的累積,更充實我在智慧財產法領域的學習,謹以此書之出刊,作為我法官生涯之紀念。此外,要謝謝智慧財產法院的高秀真院長,以及指導老師Robert P. Merges教授,百忙之中,非常懇切地針對這本著作撰文推薦。最後,要感謝我的父母,一位飄洋來台的無知小兵熊林才、一位台灣嘉義的單純女孩簡美珍(謹以此書於金兔年獻給屬兔的父親),以及永遠站在我這邊的公婆韓相祐、尹北順,他們都是我生活中的最佳後盾。當然也要感謝我的先生京□,沒有他的望妻成鳳,我不可能有這麼多樣的人生體驗,還有我活潑乖巧的三個兒子——在煥、在善、在龍,為了豐富媽媽的人生,二度漂洋過海,前一天還在台灣小學參加學校的運動會賽跑,隔天已飛至美國的學校上課,希望他們的人生也因此而更顯精采。
熊誦梅
二○一一年春天
於智慧財產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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