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序
寰瀛法律事務所依其長期累積紮實嚴謹之工程法律理論基礎與實務經驗,嘗試協助社會大眾了解工程契約履行過程中業主與承包商間可能發生之履約爭議、國內外理論及實務對具體爭議之見解及判斷、以及當事人如何在合約中透過合理風險分配,將可能之爭議減至最少以建立雙贏,爰於2005至2009年間陸續出版「工程法律實務研析」第至集。這系列書集已成為國內工程從事單位及人員重要且實用之參考資料,對提升工程界製作及履行合約之能力並減少爭議,裨益甚大。
但不論合約規定如何嚴謹,尤其是大型工程合約在履約過程發生爭議實難避免。從業主角度言,其履約代表必須確保工程能如期如質完成,並符合預算,因此於解讀合約要求時難免從嚴,如有爭議,履約代表通常會說:「合約既有(或無)規定,依據『誠信原則』,承包商應依時程完成工作,如有疑慮,應依業主指示辦理,不得請求增加合約金額。」而在承包商角度,其履約代表必須確保工程以最經濟方式完成,避免遲延罰款並極力爭取延長工期及增加合約金額機會,因此解讀合約要求時多希望從寬,如有爭議,履約代表則通常會說:「合約既有(或無)規定,依據『誠信原則』,承包商應得自主履約,及 / 或主張延長工期及 / 或增加合約金額。」但如爭議在當事人間無法和平解決,則在訴訟或仲裁過程,當事人常會困惑或訝異的發現法官或仲裁人對誠信原則之解釋與適用,與自己所認知或律師所告知者不同,甚至在法官與仲裁人間亦可能有不同之見解。
寰瀛法律事務所有感於誠信原則及其下位法律原則之不 確定性,乃投入大量之時間及人力完成「工程法律實務研析——誠信原則與工程契約」乙書,整理當事人間最可能發生與誠信原則適用有關之工程合約爭議類型,嚴謹的蒐集歷審法院相關判決,採用「案例事實」、「問題」、「法院判決」及「分析」之案例方法論,以深入淺出之文字用詞,系統性與邏輯性的分析法院判決意見中對誠信原則之解釋及其如何適用於具體事實之論述,並參考主要學者對誠信原則之見解。本書中並特別介紹法院於援用誠信原則解決爭議時如何透過解釋與適用,實現該原則之「內容控制」、「限制」、「補充」及「調整」等四種功能,希望能讓讀者更容易體認並了解誠信原則之立法精神與規範目的,更具體及正確的適用誠信原則,以減少履約爭議。
誠信原則固為民事法律中之帝王條款,惟該原則何嘗不是工程從業人員處理招∕投標、議約、簽約及履約相關行為中,在兼顧己方合理權益之前提下,所應該了解並謹守之最高指導原則。寰瀛法律事務所秉持積極回饋社會之理念,用心完成本書,本人深感敬佩;對該事務所希望建立誠實、信賴及互利之工程履約環境的努力,尤為贊同,特別推薦此書。
歐晉德
2011年10月
寰瀛的話
誠實信用原則,或簡稱為誠信原則,是著名的法律帝王條款。其下位之法律原則可洋洋灑灑列出數十條,例如禁反言原則、情事變更原則、權利濫用禁止原則、權利失效原則等等。但是,究竟何謂誠信原則?恐怕少有人得具體言之。
相信各位讀者都有等候紅綠燈的經驗,是什麼原因讓您願意禮讓綠燈的一方先行呢?如果您等候的紅綠燈一直只讓單方通行,讓您這方大排長龍,您還會選擇繼續等候嗎?
紅綠燈要順利發揮作用,其背後有幾個關鍵概念支撐著:即用路人間之誠實、信賴及互利。而這正是誠信原則之重要內涵。
以經濟學的角度,遵循誠信原則,是最節省交易成本的方式。
舉例言之,隧道工程常見於履約後發現與原地質鑽探報告不一致之地質條件,造成施工成本增加或工程進度延宕。就此等地質差異,常見工程契約條款中約定: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自行勘查現場、地質鑽探報告僅供參考、投標廠商應自行負擔因地質差異所增加之成本等文句。然而,投標廠商能否以勘查現場之方式發現地底下之地質條件?倘若認為投標廠商應自行鑽孔了解地質條件,業主能否承受每一家投標廠商均至工地現場鑽探?又業主既已委商進行地質鑽探,為何又要求投標廠商重複支出費用辦理地質鑽探?投標廠商未必得標,為何得期待投標廠商花費與業主相同之成本作地質鑽探?投標廠商所作地質鑽探難道會比業主委商鑽探之結果更為精確?若投標廠商確實支出地質鑽探成本並反應於標價內並因而得標,豈不等於業主須為地質鑽探一事重複支出費用?
倘若今日改以誠信原則揭示之誠實、信賴及互利等概念為基礎,重新規劃設計契約條款,由業主透過與地質鑽探廠商之契約約定,提升地質鑽探成果之精確度,再由業主將地質鑽探成果提供給投標廠商,並約定由業主承擔地質差異之風險(例如約定調整工期或契約價金),在此情形下,投標廠商僅須單純信賴地質鑽探報告並作為報價基礎,節省現場勘查、地質鑽探及地質差異風險之成本,標價自然隨之降低,招標機關即得以較低之價金取得工作成果,並可避免與得標廠商間因地質差異衍生不必要之爭訟,對契約當事人雙方,最為有利且最符合經濟效益。
簡言之,工程若欲順利運作、減少爭議,即須提供當事人誠實、信賴及互利之契約條件。而如何將誠信原則之誠實、信賴及互利等概念帶入工程契約?最佳良方即是讓參與工程之每一成員均作好各自之本份,並將可預見或無法預見之風險,依承擔能力妥善分配。
坊間之公共工程契約,基於交易成本及成本效益之考量,多數係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制頒之各式契約範本為基礎,再依據各工程需要勾選範本中預設之選項而成。此一方式節省了各機關準備契約文件之時間成本、與投標廠商協議契約條款之時間成本、並避免因各承辦人經驗差異而產生之議約成本,對招標機關而言,甚為有利。然而,若契約範本之內容未能遵循誠信原則作風險分配,將風險交由無力承受者負擔,又禁止投標廠商修改契約條款,及大量採用最低價決標,則可能造成劣幣驅逐良幣之反競爭及無效率現象,實非國家社會之福。
本所多年來協助當事人處理工程履約糾紛,不時見聞因契約條款之不當約定,致產生諸多爭議,感觸極深。為此,本所嘗試以法院判決所示具體個案為基礎,介紹法院如何透過誠信原則解釋業主負有提供與現場地質條件相符之地質鑽探報告之契約義務、如何於口頭指示變更之情況下判命業主給付新增工作工程款、如何調整逾期違約金、如何解釋及限制契約解除權之行使、如何延展工期、如何增加給付物價調整款等等。期待以本文介紹之85個案例,讓艱澀難懂之誠信原則,化為您我身邊之具體事例,讓我們共建誠實、信賴及互利之工程履約環境。
謹此感謝郭宏義律師、王雪娟律師、劉素吟律師、李天惠律師、孫丁君律師、潘怡君律師、張詠善律師、郭仲軒律師、張耕豪律師、黃聖展律師、廖士毅律師、喬心怡律師、蔡定芙律師及陳俐宇法務主任共同為本書所付出之心力!
寰瀛法律事務所
古嘉諄律師 劉志鵬律師
吳詩敏律師 李惠貞律師
暨工程小組全體成員 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