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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別事件救濟理論與爭議實例概述:正當法律程序的圖書 |
校園性別事件:救濟理論與爭議實例概述 作者:蘇滿麗 出版社:元照出版 出版日期:2012-03-01 語言:繁體中文 規格:平裝 / 440頁 / 12k菊 / 19 x 21 cm / 普通級/ 單色印刷 / 初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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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文
凡例
第1章 可以翻案嗎?
(一)學校依職權還是依申請∕檢舉進行調查∕2
(二)申復是什麼?10
(三)何人可以提申復?∕15
(四)無處分書可否提申復?∕18
第2章 不服處理如何救濟?
(一)一定要提申復嗎?∕38
(二)何時要提起申復?∕56
(三)不給資料,如何應戰?∕63
(四)職員受免職處分,如何救濟?∕70
(五)教官因校園性別事件受懲處,如何救濟?∕80
(六)非性別事件,性平會無權移送考績會∕教評會?∕88
(七)不道歉、不去心理輔導,就解聘!∕94
第3章 來自教育行政體系外的監督
(一)國家制度概述∕106
(二)981027 98年劾字第23號∕113
(三)990211教正0003糾正案∕127
(四)990513教正0012糾正案∕136
(五)990618教正0013糾正案∕142
(六)1000616教正0010糾正案∕166
(七)1000714教正0012糾正案∕173
(八)1000714 100年糾字第1號∕184
(九)1000811教正0015糾正案∕219
(十)1000826 100年劾字第20號∕234
(十一)1000915教正0018糾正案∕249
第4章 法官這麼說!
(一)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543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193號∕264
(二)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789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43號∕285
(三)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289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99年度訴字第2331號∕299
(四)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486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380號∕317
(五)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666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571號∕336
(六)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2381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8號∕348
(七)國家賠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
上國字第1號∕383
附錄
性別平等教育法【民國100年6月22日公布】∕404
過去在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過程中,受到的挑戰為「法不入家門」的迷思,性別平等教育法於2004年制定施行,亦同樣受到許多的挑戰。包括於校園中擔任教育之人員於師資培訓過程中,相關基礎法律資源的理解影響其對於性別平等教育法的認識與落實;有因教育人員本身無法律原理原則的認識,極端反對而以「校園不是法庭」消極拒絕法律的適用;另種極端亦同樣是欠缺理解整體法規範之中心主旨,以個別偏見恣意解釋法條文字,造成自認為「正義」執行者,卻實際地戕害了民主法治欲達到的最基本目標:保障人權。
有關校園法律之事務無論是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等性別事件,常成為輿論矚目焦點。在涉及個案調查時,諸多一般國民所理解刑事訴訟程序的「無罪推定」、「自由心證」原則等等,是否同樣有適用於行政調查程序?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若以「性侵害」行為屬實為由而解聘教師,後該刑事判決卻為無罪之結果,則教師得否要求回復教職?專業複雜不易理解的證據法則,讓因個案須進行調查的學校落入法律的恐懼漩渦。奧運的舉重選手需要長年的訓練,手臂才能有舉重肌力,教育人員卻在幾天的研習後即被認定具有「教育部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人才庫」專業調查人才資格,舉了超過負擔的重量,不僅無法完成法律任務,多數人更是受到內傷,隱隱作痛!
作者前著有「校園性別事件理論概說與處理實務」一書,透過基礎概說提供教育人員於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時之參酌,嗣法律條文因重大事件而進行修訂,為提供教育人員程序處理知能,本書以校園性別事件之救濟程序為主軸,將現行法條規定、司法院網頁公開法學資料檢索之司法判決、監察院網頁公開登載之糾正、彈劾、糾舉案文、主管機關函釋等,進行實例整理概述,並由林宜民法官協助審閱分析,避免對於判決文字之理解產生落差。
在關於司法判決部分,基於最高行政法院對於下級行政法院有審判拘束力,故以最高行政法院目前關於性別平等教育法已有之個案判決作為整理,惟因目前有關性別平等教育法之判決相對於其他案件類型仍屬少數,尚未有判例供參考。另將監察院之糾正彈劾案例整理列入本書內容,期盼可以從中學習成長。
從經驗中學習,需要勇氣,因為每一件個案都有受傷流淚的人,需要我們的關懷!
-柏拉圖-教育的目的,在於讓每一個人俱備「做自己應該做的事」的意願
蘇滿麗 謹識
2012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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