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序
在寒假的最後一天寫完本書初稿,頓時百感交集,不禁自問:是什麼樣的動力,讓我這般日夜不休地工作?從千僖年3月開始為月旦法學雜誌「法律史專題講座」撰稿時,就以集結成書為目標,一邊從事教學及處理學校交辦事務,一邊須沈靜下來思考如何簡潔地敘述這些一般人不太熟悉的想法,春假、暑假、寒假竟成為寫作的最佳也最忙碌的時候。經過「跨世紀」的身心煎熬,此刻終能總結11年來學習心得,交出這本有關台灣法律史的通論式作品。時光彷彿回到1990年的初春,在窗外櫻花已繁盛綻放的西雅圖華盛頓大學東亞圖書館裡,面對眾多有關台灣歷史的書籍,慨嘆連鹽業史、礦業史等等都有,為什麼就是沒有法律史?一份對「母親」台灣的承諾,今天終於實現了。
身為學術研究工作者,不能光憑感性,還需理性。本書主要目的在於:確立台灣法律史的討論架構。據以提出這項架構的既有研究成果,除了由博士論文修改而成的《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外,其他論文或已收錄於《台灣法律史的建立》一書,或尚散見各處,例如〈台灣戰後初期的政權轉替與法律體系的承接(1945-1949)〉、〈中華民國法體制的台灣化〉等,於書中均不再詳論,請惠予參閱為禱。在此一架構下的諸多細部問題,固已有不少論者加以探究,但仍有許多留待未來有志者和筆者一起努力,俾使整個論述愈臻周詳。以各個法學領域專門研究者的標準,拙文或許猶過於粗糙,懇請以「琢玉」的功力,指出在此所拋之「磚」的缺陷或不足之處,從而豐富我們關於台灣法律史的知識。「歷史」的敘述,背後總有一定的問題意識。在此毋寧是出於法學上關懷而為歷史的論述,跟一般史學家的關心重點容有不同,祈望史學界先進於包容之餘,能就文中歷史敘述部分予以針砭。本書受限於原係在雜誌上發表,為顧及篇幅不免意猶未盡,待各方賢達指正後,盼將來有更精進的作品問世。
欲了解台灣法律社會的現況,須從台灣法律歷史入手。剛回國時,經常在講完日治時期法律改革後,會有聽眾提問:「能否跟國民黨統治時期做個比較?」這是生活在當代的人們,很自然想要問的問題,但我總是回答對於國民黨時代尚未深入研究,不敢妄言。其實,到美國唸書後不久,心裡頭就已存在這個問題,甚至是為什麼深入研究日治時期法律的原因之一。按當時即體認到當今的法律社會,包括美國社會在內,實受到過去法律發展經驗的制約;於回顧台灣社會的法律發展經驗時,卻發現日本統治的50年呈現一片空白,只好自己動手做囉。數年後撰寫本書時,在必要之處,已將日治與國治兩時代做對比,因為台灣社會的確是這麼一路發展過來。曾有日治經驗的一般人民,難免有相比較的心理,於今為歷史評價,也應經由比較,始能持平地看待兩政權。對「現在」的認知,是為了確立未來的奮鬥目標。台灣人民已告別遭「外來政權」(對大多數人而言)宰制的20世紀,堂堂邁入自主打造家園的21世紀。從過去的法律發展,我們得到了什麼樣的啟示或教訓,未來我們應追求什麼樣的法律生活?大家一起來思考吧。
本書之完成,需感謝家人及學校。每寫出一本著作,都代表著愛妻惠玲及日漸成長的薏婷與柏強的再次諒解和支持。所任教的台大法律學院,亦給予我極大的協助。這裡有各個法學領域最頂尖的學者,可隨時獲得指導;有最聰慧又具台灣心的學生,可一起切磋學問;有最豐富的台灣法律史相關文獻,可輕易蒐集到所需資料。
在歷史的洪流裡,個人顯得相當的渺小。戰後50餘年來,台灣的國家教育不斷灌輸大中國意識,已導致今日人們普遍欠缺台灣主體的歷史觀;但近十年台灣民主化的進展,終於使台灣為主體的歷史論述,不再受國家權威壓制,得以自由地發聲,只需面對舊勢力挾其既有文化霸權的抗衡。因為有這個最黑暗、也是最光明的時代,所以有了這本書。
2001年2月18日
於台北自宅
本書之校對,在時間緊迫的情況下,承蒙台大法研所陳韻如、黃丞儀、郭威廷、黃世杰、吳欣陽、陳宛妤等同學惠予協助,特此誌謝。
二版序
三年前在匆促之間推出初版,或因電子檔轉版之故或因筆誤,疏失之處不少。且隨著相關研究日漸蓬勃發展,經由學界朋友的指正及自己後續的研究,已發現原書有若干需更正者。這些都是本次修改的重點。由於第二版仍將討論的範圍,界定在2000年5月19日為止,故對於民進黨政府執政後的法律發展情況,不在增補之列。
特別須強調的是,原本的寫作目標,亦即作為大學法律系在地的「法律史」課程的教學用書,並未改變。因此仍以簡要為尚,有意深入了解者還需參閱其他單篇的論著或論文集。這樣的安排,可讓包括筆者在內的授課者,視其講述重點或個人學術專長,適時增補其他的教材或內容,甚或補充現行法的規定以詮釋其與過去法律之間的關係。
所以,第二版還不是「自序」中所說的「更精進的作品」。近來關於台灣法律史的史料陸續被發現,但仍需要一段整理與消化的時間,始能用以探究相關議題。在此謹以「繼續努力」自勉,期待未來能在更多研究同道的指導下,厚植學力,真的能提出一本令人滿意的作品。
2004年7月30日
於台北自宅
三版序
從發表初版迄今已8年,故本次進行較大幅度的修訂。包括納入某些經思辨後所為的用語上調整,例如在「近現代篇」(第六章以下),將「近代法」一詞改稱為「現代法」,但此不改變其係源自近代西方的事物本質。同時也調整某些基本論點,例如認為清治時期係由官府規定、民間習慣與情理三者,協同地一併成為具體個案中的評價基準。另外,增補一些晚近的研究成果,例如荷治與鄭治時期增添若干內容。在註釋中,則增列一些參考文獻,除了筆者最近所發表的學術論文外,添加旨在提供給非法律學者或一般人閱讀的《追尋臺灣法律的足跡》相關部分,以及具相同寫作意旨而於1998年完稿、卻到2007年才出版的《續修臺北縣志》政事志司法篇,希望藉此能讓更多的人親近台灣法律史。
不過,在既有的學術研究成果仍有限的情形下,第三版的論述範圍並未全面地擴充到2000年5月20日以後。在論述架構上,仍舊將近現代台灣法律史分成日治時期、國治時期(2000年5月19日止)、當代。僅就某些特定議題,例如關於自由民主憲政主義,或某些行政法規,或某項演變趨勢,繼續觀察其後民進黨掌握中央行政權的8年間,甚至2008年5月20日國民黨再次執政後的發展,以呈現歷史的延續性。雖篇幅上已較前一版增加不少,本書依然定位在簡要的概說,以期讀者能夠快速地綜覽台灣法律史。若擬完整地了解筆者的學術論點,或欲深入了解某特定議題,還是需要參閱包括筆者在內的研究者所撰寫的專書或論文。又,修改後更加顯現出自1895年開始的近現代史部分,已占全書超過7成的篇幅,此一可稱為「略古詳今」的寫法,或許較能讓讀者感受到歷史與現今生活的關聯性。
在大多數的場合,筆者仍然被介紹為「法制史」的研究者。對此現象當然可以理解,但擬藉著寫序的機會重申己見。我所界定的研究範圍,是從法規範的探尋出發,進而觀察法律專業社群之活動,終於探究一般人民法律生活經驗或法律文化的「法律史」,具有法律社會史的性質。由於台灣學界向來是以「法制史」一詞,指稱僅以(過去的)法規範為研究對象者,故個人改用「法律史」以明示研究範圍上之不同。按研究範圍本是研究者的主觀選擇,或有其實踐上的目的,但並無絕對的對錯可言,惟一直被誤會,總不是令人愉快的事。話說回來,也正因需要更多實證資料與研究時間始有所成的法社會史研究,目前在質與量上都還不夠,才未能彰顯我所做的「法律史」有別於一般所稱的「法制史」。從1990年「入行」後馬齒徒長,以台灣福佬人的傳統算法,今已屆「知天命」之年,在有限的個人研究生涯裡,仍將持續不斷努力,以累積出更多的成品。
本次修訂適逢2009年。按64年前的1945年,台灣改由來自中國的國民黨政權統治,乃是台灣歷史上重要的斷代時間點。而在距今60年的1949年,台灣於鄭氏王國之後再次出現以斯土為領域的事實上主權國家。其在國際法與國內法上地位的曖昧不明,亦已折磨台灣人民一個甲子的歲月了。但願修訂後的本書所提出的一隅之見,能有助於台灣人民坦誠地面對困境,並審慎地思索我們共同的未來在哪裡。
2009年9月28日
於台北自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