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版序
文化法學論叢的學術執著
《文化憲法與文化國》這本學術專論,台灣法學界第一本文化法學專書著作,可說是我回國後對文化宗教法制的初步法學思考。
時間過得很快,我在1999年完成德國的博士攻讀學業,回國到成大來任教,已經匆匆經歷了十四個寒暑。在這期間,我從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到升等為特聘教授,十分專注於學術的投入與發展。其中,《文化憲法與文化國》這本書可說是我在文化法學研究上著力最深的學術專論。
國家!國家!得(物質有錢)也國家;失(精神虛無)也國家!作為一個法律人,嘗試思索:在規範建構上是否可能有所突破,建立國家在精神文化公共設施的促進與照顧義務,即在文化憲法上建構文化國家的任務。這本書首先建構文化憲法的憲法理論基礎(第一章);其次,型塑廣義文化基本權的憲法保障內涵,作為文化憲法的主觀權利整體保障(第二章);再者,以文化國作為文化憲法的客觀法建構基礎,分析憲法上教育文化基本國策作為文化國的國家目標(第三章);接著,從瞭解文化資產保存的法規範體系出發,切入檢視目前文化建築保存的政策(第四章);然後,對焦在多元文化國的青少年網咖文化保護,並由青少年基本權進行網咖管制立法的合憲檢驗(第五章);此外,針對原住民族教育與色情管制等其他跨領域文化法問題,另成專章探討(第六章);最後,在結論與建議中,整合與檢討文化憲法與文化國的問題,希望能奠定我國文化法制的發展基礎(第七章)。
這本書在2006年由元照出版公司出版,從2009年開始,出版社一直希望我能夠修正再版。然而,初初兼任行政工作後的忙碌,實在令我難以靜下心來面對再版的工作。事實上,筆者內心期待著:再版的工作應與第二本文化法專書相互配合,才能夠在學術上體系一貫。最近,除了已經逐漸熟悉與掌握行政工作外,心中想要陸續完成文化法學論叢的學術執著,讓我下定決心每天利用一些時間,撰寫與整理一系列的文化法學學術專書,加上元照出版公司持續的熱情邀約與認真督促,終於在2013年逐漸有開花結果的可能。
這本書的修正再版,著重在最新相關法規的增補與調整。 黃憶潔、林宗翰、莊惠婷、蔡汶含、許介仁、馮欣中、李佳育、王孝慈、林修睿與黃宗菁等同學,都對這本書的再版有所貢獻,感謝他們。尤其是佳育與孝慈協助校對增補等繁重工作,在此特別致謝。此外,這本書的最新改版完成,還要感謝元照出版公司的良善互動與積極鼓勵,才能在此與讀者相見。
最後依然要強調,這本書要用心獻給我的師長們。沒有他們,我的學術難以開展。事實上,他們就代表著多元文化的開展,在我身上生生不息,讓我此生永遠感念。
許育典
2013年1月25日15時
寫於成大社科大樓研究室
自序
長期以來,政府由於大力將各種資源投入經濟的發展,經濟的成長率持續達到傲人的宣示結果,台灣在世界上創造了執政者所宣稱的「經濟奇蹟」,也造就了目前台灣的財富迅速累積,令世界上的許多國家刮目相看的情景。但是,在此經濟物質的文化取向,逐漸被重視與促進之時,人文精神文化的水準卻並沒有相對的提昇。事實上,人有錢不能只在物質生活上打轉,精神文化上的出路更為重要,否則人有可能在追求金錢的過程中,淹沒了自己的人性價值,而成為物質生活的工具。國家!國家!得(物質有錢)也國家;失(精神虛無)也國家!作為一個法律人,嘗試思索,在規範建構上是否可能有所突破,建立國家在精神文化公共設施的促進與照顧義務。
問題是,簡單的「文化」二字,卻幾乎涵蓋了人類社群生活的全部,故「文化」概念實難以經由文字意義,加以創設或解釋出來,它毋寧是一個含有許多異質性概念的字句。事實上,「文化」概念在本質上的多樣性,將開啟本專論的論述之門,更是形成本專論的多元文化主軸思考。有趣的是,當文化遇到法律,會碰出怎樣的火花呢?尤其是這兩種思考型塑,都相當具有本土性。長期作為法律繼受國家的台灣,如何發展出自己本土的文化法制,尤其是一個文化法學上的難題。就是因為它雙重的本土棘手性,難以依循外國法制有所著墨,也導致少有法律人耕耘這片文化法沙漠。但是,難歸難,嘗試仍須嘗試,因為既然「文化」概括了國人的社群生活,而法學作為研究國人生活規範的科學,更應尋求出文化領域上的基本規範原則,這也是本專論的研究動機與目的。
在研究的伊始,德國憲法上的「文化憲法」(Kulturverfa-ssung)與「文化國」(Kulturstaat)概念,流入本專論的文化法學思考江河,而其流動的動力則為:文化基本權(Die kulturellen Grundrechte)。文化基本權原初即為德國憲法學接受的基本權保障,而藉著文化基本權的客觀法功能,也可導出憲法對文化國家的要求,從而在我國憲法上亦同理可證:國家負有保護多元文化的「文化國」義務,這是一個憲政法治國家應履行的憲法理性。然而,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明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這裡多元文化已成為我國憲法的國家目標,可視為憲法明文保障文化國的依據。對於憲法作為一個實證法的出發點,台灣作為一個成文法國家,憲法學的法學研究仍應盡可能由其實證規定探討。這並不是說,我們應當一字不漏地嚴格死守憲法條文,而是說,憲法實證條文是我們提出任何憲法論述的框架所在,否則憲法學討論可能喪失其正當性。
這本專論為國內文化法專論的初試啼聲,作者嘗試由文化基本權的主觀與客觀法建構出發,型塑「文化憲法與文化國」的憲法保障。首先,從自我實現作為廣義文化基本權的本質出發,試著由文化基本權作為主觀與客觀法的意義,建構文化憲法的憲法理論基礎(第一章);其次,從文化基本權作為文化憲法的主觀法建構,藉著教育、學術、藝術、宗教等文化導向的自我實現為基礎,型塑廣義文化基本權的憲法保障內涵,作為文化憲法的主觀權利整體保障(第二章);再者,以文化國作為文化憲法的客觀法建構基礎,從德國基本法的文化國型塑探討出發,分析我國憲法上教育文化基本國策作為文化國的國家目標,從而建構國家中立與寬容的憲法誡命(第三章);接著,探討多元文化國的文化資產保護,從瞭解我國文化資產保存的法規範體系出發,切入分析私有古蹟保存與人民財產權保障的問題,並針對文建會提倡的社區總體營造與文化公民權運動,從多元文化國檢視台灣目前文化建築保存的政策(第四章);然後,對焦在多元文化國的青少年網咖文化保護,從建構以青少年基本權為基礎的網咖立法目的出發,釐清青少年網咖文化的憲法保障意義,再從多元文化國檢討網咖管制立法,並由青少年基本權進行網咖管制立法的合憲檢驗(第五章);此外,針對有些作者關懷的其他文化憲法與文化國問題,主要涉及多元文化保障下原住民族教育的憲法建構,以及多元文化國下色情管制的合憲性,將另成專章探討(第六章);最後,在結論與建議中,整合與檢討文化憲法與文化國的問題,希望能奠定我國文化法制的發展基礎(第七章)。
書稿寫就,沈吟不已。不知是哪一天,一個朋友告訴我:「育典,你每本書老是感謝相同的人,那序總給人『重複』的感覺。」
沒錯,我的內心深處,一直「重複」地感謝這些人,沒有間斷。對教育或宗教等文化法領域有興趣的朋友,如果曾經讀過我的相關著作,請容忍我的身心無法分離。我所做的事,都希望能真實如心,自我實現是如此,學術生活也是如此,也是一直重複。
重複,是習慣,是平凡,是自然,終成文化。看來,重複也不容易,這重複不知是天性,還是環境的磨鍊,總讓我受益匪淺。凡事,我總在重複中熟練;凡物,我總在重複中懂得;凡人,我總在重複中瞭解。重複之後,感情投入,懂得珍惜,慈悲感恩。
感恩、重複,使我深刻體會文化,瞭解文化在每個人重複累積的難得,而個人或群體重複累積的文化差異,更值得國家或社會尊重其多元開展。這本文化法專論,就是如此重複而來。
特別感恩我的師長,他們就代表著多元文化的開展,讓我在他們身上重複學習,不斷得到。在時序上,始於國中導師張秀鳳及劉丁洲夫婦的人子之愛。到了大四,城仲模老師啟發我心生台灣關懷,陳春生老師導引我的公法熱情。研究所時,董保城老師培養我實務研究的能力,顏厥安老師知遇後促我走上學術之路,蘇永欽老師是支持我邁向學術的信心,翁岳生老師促勵我奔向德國留學之路。到德國後,Puttner教授無拘無束地寬容我的多元論文,Heckel教授傳授我德國傳統教會法的經典釋義學,Kastner教授促勵我的人本宗教法學思維開展。最後,這本文化法專論的完成,也要特別感謝Schroder教授,他去年邀請我在其德國法制史專題研究客座(同時感謝國科會與德國學術交流總署的獎助),讓我有機會在杜賓根山城沈澱醞釀此書。
值得一提的是,在Kastner, Puttner, Heckel, Schroder教授的共同推薦下,經過德國洪堡基金會的學術審查,今年初正式通知我榮獲洪堡基金會2006至2007年的研究獎學金,靜靜埋下我未來學術開展的喜悅種子。實在感恩。
如果說,我的學術投入是塊園地,那它的成長與茁壯,要歸功於我的家人、師長、朋友與學生們的持續灌溉。你們都是我生命中的貴人,不斷形成我的奮鬥動力,源源不絕。這本書的重要連結思考,常是我半夜醒來感受到你們的愛,如獲天啟而有所體會,直奔研究室而完成。很難想像,完成後自己謝天時,也驚嘆著愛的力量。謝謝你們。我會用一輩子來珍惜。
吳幸怡、周敬凡、李惠圓、盧浩平、翁國彥、郭兆軒、毛妍懿、凌赫、王碩禧、林維毅、劉惠文、童永全、陳又禾、洪嘉佑與 陳碧玉等同學,無論是在討論上,或在校稿上,都對這本專論的出版有所貢獻,感謝他們。尤其是浩平主導格式化等繁重工作,在此特別致謝。
元照出版公司,很難想像,法學界仍存此盞出版明燈,不僅是因其無計成本的法學投入,而且其從邀約、編輯到行銷的經營人性化,皆令人心中暖流浮動。在每一次與元照人的互動,都鼓勵著我下一步的奮鬥,謝謝您們。
最後,這本書要用心獻給我的師長,他們就代表著多元文化的開展,在我身上生生不息。
許育典
2006年2月11日11時
寫於雲平大樓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