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動法領域裡,法院判決對於實體法進行解釋,所形成的法理扮演著重要角色。因此,臺北大學法律學院勞動法中心從眾多判決中,嚴選重要判決二十餘則,進行分析及檢討。
透過法院判決的整理,一方面對於判決的發展進行概述,也輔以學說上的討論。
透過解說,使關心勞動法議題之人員對於判決事實及要旨能進一步理解。也期待此書,在勞動法學教育上或是實務上能有所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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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精選判決評釋的圖書 |
勞動法精選判決評釋 作者:臺北大學法律學院勞動法研究中心 出版社:元照出版 出版日期:2013-09-01 語言:繁體中文 規格:平裝 / 240頁 / 普通級/ 單色印刷 / 初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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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勞動法領域裡,法院判決對於實體法進行解釋,所形成的法理扮演著重要角色。因此,臺北大學法律學院勞動法中心從眾多判決中,嚴選重要判決二十餘則,進行分析及檢討。
透過法院判決的整理,一方面對於判決的發展進行概述,也輔以學說上的討論。
透過解說,使關心勞動法議題之人員對於判決事實及要旨能進一步理解。也期待此書,在勞動法學教育上或是實務上能有所貢獻。
作者簡介
王松柏
學歷:英國雪菲爾大學法學博士
現職:玄奘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周兆昱
學歷:日本大阪大學法學博士
現職: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林炫秋
學歷:國立政治大學法學博士
現職: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劉志鵬
學歷:日本東京大學法學政治學研究所碩士
現職:寰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王能君
學歷:日本東京大學法學博士
現職: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李玉春
學歷:日本神戶大學法學博士
現職:世新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林良榮
學歷:日本北海道大學法學博士
現職: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與(社科院)勞工所合聘助理教授
陳建文
學歷: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博士
現職:國立臺北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與智慧財產權研究所合聘副教授
劉士豪
學歷:德國特里爾大學法學博士
現職:銘傳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吳姿慧
學歷:德國圖賓根大學法學博士
現職: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邱駿彥
學歷:日本神戶大學法學博士
現職: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陳金泉
學歷: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現職:明理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魏千峰
學歷: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博士
現職:德誠聯合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兼任副教授
郝鳳鳴
學歷:法國巴黎第二大學法學博士
現職: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謝宗穎
學歷: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研究所研究生(一般生)
侯岳宏
學歷:日本一橋大學法學博士
現職: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林更盛
學歷:德國雷根斯堡大學法學博士
現職:東海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黃馨慧
學歷:日本東京大學法學政治學研究所碩士
現職:寰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郭玲惠
學歷: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學博士
現職: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焦興鎧
學歷:美國哈佛大學法學碩士、美國史丹福大學法律科學博士候選人
現職: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研究員
鄭津津
學歷:美國辛辛那提大學法學博士
現職: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林佳和
學歷: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博士、德國布萊梅大學法學博士候選人
經歷: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黃程貫
學歷: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學博士
現職: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張鑫隆
學歷:日本京都大學法學博士
現職:國立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楊通軒
學歷:德國邁因茲大學法學博士
現職:國立中正大學勞工關係學系教授
序 言/徐慧怡
序 言/王能君
個別勞動法
.勞動契約的特性
——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1864號判決/王松柏/1
.最低服務年限約款
——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1396號判決/周兆昱/12
.競業禁止約款效力審查基準的新指標
——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599號判決/林炫秋/21
.試用期間之意義、性質
——台灣高等法院92年勞上字第20號判決/劉志鵬/29
.工作規則之效力
——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1696號判決/王能君/39
.經常性給與要件說之再確認
——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2178號判決/李玉春/47
.待命時間之認定與加班費請求
——台灣高等法院94年勞上易字第36號判決/林良榮/55
.工時適用除外規定之行政核備效力問題
——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258號判決/陳建文/66
.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的要件
——最高行政法院98年裁字第400號及高等行政法院
96年簡字第49號判決/劉士豪/77
.客運業計算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之爭議問題
——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1256號判決/吳姿慧/89
.特別休假之權利行使
——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187號判決/邱駿彥/101
.違法調職之司法救濟
——台灣高等法院97年重勞上字第27號判決/陳金泉/110
.雇主行使懲戒權之對象
——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423號判決/魏千峯/120
.職業災害之認定
——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2542號判決/郝鳳鳴、謝宗穎/130
.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四款解釋與法人格否認理論
——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652號判決/侯岳宏/143
.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五款與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2630號判決/林更盛/152
.中間收入
——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553號判決/黃馨慧/160
.性別表現或性傾向歧視案
——台北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172號判決/郭玲惠/171
.雇主對職場性騷擾之防治義務
——最高行政法院98年裁字第2802號裁定/焦興鎧/183
.勞動派遣之法律關係
——台灣高等法院94年勞上字第7號判決/鄭津津/192
集體勞動法
.禁止溯及既往、繼續行為或結果狀態、因民事訴訟而駁回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1817號判決/林佳和/201
.工會會務假
——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2054號判決/黃程貫/212
.積極侵害雇主營運之非法行為並非罷工
——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1027號判決/張鑫隆/222
.勞資爭議行政調處期間不利行為之禁止
——最高行政法院98年判字第1127號判決/楊通軒/232
勞動法重要判決評釋研討會精采實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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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由於政治民主與經濟發展,台灣的勞資關係與僱用型態產生許多變化,勞工的權益日益受到重視,勞資間的糾紛,如性別歧視、工時責任制與過勞死等問題,逐步引發關注。近年來,受到全球經濟不景氣的影響,國內也產生無薪休假與失業問題,為因應此類環境變化所受到的衝擊,是以促成許多勞動立法與政策的產生。
臺北大學法律學院勞動法研究中心係為因應現代社會勞工權益之發展,以及對於勞動相關法令之需求,基於專業發展與學術分工之考量,於2007年由郭玲惠教授所創設,以研究發展勞動法及相關法學為宗旨,冀能營造優良的學術環境與品質,提供對勞動法研究有興趣之校內外專家學者及師生交流平台,以提昇學術風氣並帶動勞動法學研究之發展。目前中心主任為侯岳宏副教授,中心成員組成多元,除校內成員外,另有校外成員。中心成員不但凝聚力高,且對於中心所舉辦之活動均熱心參與。
此次,勞動法中心能將研討會的成果順利出版,首應感謝 郭玲惠教授在勞動法中心草創時期,不畏艱辛,努力開拓,並且規劃本書。此外,劉志鵬律師、鄭傑夫法官、劉士豪教授、王能君 副教授等校外成員不計報酬,盡心盡力協助中心的發展,令人感動與佩服。此外,本書能夠誕生也要感謝臺灣勞動法學會王能君理事長與全體會員之支持,以及元照出版公司的鼎力協助。另外,臺北大學法律研究所彭靖芳同學、劉宣妏同學、張妙琦同學、初泓陞同學於整理判決、研討會及出版作業階段給予許多協助,併此致謝。
期盼本書的出版,能成為勞動法教育與實務上運作之重要參考文獻,也期盼勞動法中心能夠持續不斷地努力,規劃並編著更多勞動法學上具有代表性的重要書籍。
臺北大學法律學院院長
徐慧怡
2013年7月
序言
由於政治民主與經濟發展,台灣的勞資關係與僱用型態產生許多變化,勞工的權益日益受到重視,勞資間的糾紛,如性別歧視、工時責任制與過勞死等問題,逐步引發關注。近年來,受到全球經濟不景氣的影響,國內也產生無薪休假與失業問題,為因應此類環境變化所受到的衝擊,是以促成許多勞動立法與政策的產生。
勞動法在我國也有稱之為勞工法,乃泛指與勞工或勞動有關的法令。我國勞動法體系形成於國民政府時期,1929年起便陸續制定攸關集體勞資關係的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等勞動三法,以及攸關個別勞動關係、勞工保護之工廠法。不過因為政治經濟環境的關係,集體勞資關係的運作未如預期,1984年勞動基準法立法之後,可以說勞資之間主要是以個別的勞動關係為主軸進行發展。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環境的變更,也制定許多新的勞動法規。例如,2001年10月制定公布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2002年1月制定公布兩性工作平等法(2008年修正更名為「性別工作平等法」)。此外,勞動三法也於2011年大幅度的修正並實施,對於集體勞資關係也產生許多影響。
雖然勞動法的立法在近年有飛躍的成長,不過仍存有許多領域並無法律規定。例如,1936年制定而未施行的勞動契約法無法作為解決勞動契約爭議之裁判規範,急需重新加以檢討並早日完成立法。在此情形下,許多問題是依據法院判決所形成的法理進行處理。例如,關於工作規則不利益變更以及調職之問題,目前並無法律規範,主要是以法院的判決法理為主要依據。特別是在個別勞動法領域,可以說不知道判決法理,便很難理解個別勞動法之處理原則。
在上述情形之下,法院判決對於實體法進行解釋所形成的法理,在勞動法領域裡扮演著極其重要之角色。因此,將重要的判決理論予以整理,指出其特徵及問題點並提出改進之道,在促進勞動法學的發展上,可說是不可欠缺之工作。此次臺北大學法律學院勞動法中心從眾多判決中,精心挑選重要判決二十四則,並委由學者、專家、律師共二十五人進行分析及檢討,非常具有意義。每一位作者均不辭辛苦且不計酬勞撰寫所分配的單元,使本書終得以完成,令人感佩。
本書籌劃近二年,初始由當時的臺北大學法律學院勞動法中心主任郭玲惠教授之推動,並由臺灣勞動法學會所有會員之全力支持,再加上元照出版公司的大力協助,才能順利誕生。本書能如期出版,另外有賴鄭傑夫法官、劉志鵬律師、劉士豪教授與侯岳宏教授之規劃與編撰,臺北大學法律學院勞動法中心主任侯岳宏教授並承擔所有庶務聯繫工作,併此致謝。
最後,期盼透過本書對於勞動判決之解說,使關心勞動法議題之人員對於判決事實及要旨能進一步理解。也期待本書,在勞動法學教育上或是實務上運作上能成為重要參考書籍,有助於勞動法學之發展。
社團法人臺灣勞動法學會理事長
王能君
2013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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