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序
最近,因司法關說風暴所掀開的監聽國會等浮濫監聽的問題,促成了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的修正,又再次突顯了偵查與人權的緊張關係及衡平上的困難。
刑事訴訟程序中,如何維護被告人權之同時,又能發現真實,被認為是刑事訴訟法之首要目的。被告之人權應保障至何種程度,與發現真實的目的之間應於何處取得平衡,乃成為須不斷追求探索之重要課題。而基本人權與真實發現兩者直接對峙衝突最激烈之處,即在於起訴前之偵查活動。在此程序中,被告人權之保障與偵查效率之維持兩者立場之對立,彰顯了偵查活動的高度爭議性和問題層面的複雜性。
從上述監聽疑雲中,不僅暴露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2項要求檢察官對於司法警察機關聲請通訊監察案件把關的流於形式,同時也不禁讓我們警覺到所謂法官保留在個案適用中作為防止權力濫用的安全閥的脆弱。當偵查權力不知節制,司法審查又不能發揮作用時,改革的呼聲及壓力不得不指向立法修正的手段。改革的重點不外乎如何透過正當法律程序以及強化犯罪嫌疑人與被告防禦權益的保障,使國家機關的偵查活動的適法性能獲得擔保。
本書是收錄筆者十幾年來先後發表於國內之法學期刊或論文集的文章,已分別做了局部或相當程度的修改。就偵查的基礎理論而言,將分別探討偵查之基本原則(第2章),檢警關係定位問題之研究(第3章),從警職法之制定探討行政警察與司法警察作用的區別(第4章),之後,再論及偵查不公開的適用範圍及其例外(第5章)。其次,針對偵查的各論問題,將依序處理偵查機關實施訊問或詢問所涉及的供述自由的干預問題,包括偵訊之法律性質及其規範(第6章)、禁止夜間詢問原則(第7章)、偵訊錄音(第8章)以及探討刑事程序中使用催眠之適法性問題(第9章);次就人身自由的干預措施,以偵查中之羈押處分為中心,分析檢討羈押審查的程序及檢察實務運作的問題特徵(第10及11章);至於有關住居及通訊等隱私之干預部分,則由強制處分法定原則與令狀原則論搜索法制(第12章),針對最高法院96年台上5184號判決檢討無令狀搜索的爭議(第13章),並探討通訊監察之性質、國家權力實施通訊監察之界限及其制衡(第14章),監視攝影與正當程序之保障(第15章)。最後,關於刑事偵查的新趨勢,則論及針對具常習性、隱密性高而蒐證困難的特定犯罪,例如毒品案件使用誘捕偵查(第16章)、貪瀆犯罪「窩裡反」條款與「刑事免責」(第17章)、以及處理兩岸跨境犯罪的調查取證問題(第18章)。惟筆者才疏學淺,見解或論述容有不當或違誤,敬祈先進指正賜教,不勝感激。
本書的作成,首要感謝東海大學提供本人自由寧靜的研究環境,寫作研究期間碰到難解的論點,陷入停滯時,文理大道是我散步發抒苦悶、尋求靈感的地方。還有,在我返國後仍不斷給予鼓勵與啟迪的日本同志社大學三井誠教授、以及我可愛的家人的支持和關懷,我要把此書獻給他們。特別是,本書承蒙元照出版公司的熱心協助,東海大學法研所陳妍婷、謝宗安等諸學棣的校對,得以順利出版問世,特此申謝。
陳運財
2014年2月於東海大度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