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版序
本書二版面世迄今,與警察行政法學有關的法令多所增修,司法院大法官亦作成數號相關重要解釋,均成為本版新內容的主要素材,茲舉其要者說明於次。
一、就警察組織、人員法部分,內政部警政署諸多次級機關(例如刑事警察局、各保安警察總隊等),因列屬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的四級機關,其組織法令位階都由原來的法律下調為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三款之「國家機關組織法定原則」因而大幅鬆綁,利弊尚待深入評估。至於考試院就警察特考改採「雙軌進用考選分流」制度,影響警察人才甄拔與教育的走向。
二、就警察作用法部分,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四條與第八條規定,警察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並應改進不符兩公約之法令與行政措施,期能與國際人權體系接軌,以主管機關主動刪除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七條「留置」規定為例,初步釋出了小幅善意回應。司法院大法官在這段時間亦作出多號與警察作用法有關的重要解釋,包括釋字第六六六號解釋(性交易處罰案)、第六八九號解釋(新聞記者跟拍案)、第六九九號解釋(對拒絕酒測者吊銷其所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案)、釋字第七○八、七一○號解釋(收容措施與人身自由保障案),以及釋字第七一八號解釋(偶發性與緊急性集會遊行之許可案),所生的影響恐不容小覷。就以前揭人身自由解釋促成提審法的修正為例,使人民被法院以外的任何機關逮捕、拘禁,不論是否基於犯罪嫌疑,本人或他人都可向法院聲請提審,大大提升我國人身自由保障的水準。
三、就警察救濟法部分,我國在採司法裁判管轄二元制下,正朝行政事件之爭訟不應例外由普通法院管轄的方向邁進,將原由普通法院審理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事件,改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審理行政訴訟事件的法院,除原有的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外,增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行政訴訟制度乃由二級二審改為三級二審。其是否會進一步改變社會秩序維護法就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向地方法院簡易庭聲明異議的制度,有待觀察。
由上可知,警察法學亟待深入研究的課題及警察法制應興應革之處仍多。本書除配合上述變革作必要增刪與相應的評述外,並刪除有些已達成階段性任務的論述與附註。在汰舊換新的改版過程中,黃清德、 曹昌棋、李錫棟、許義寶、李寧修諸位學者不吝提供修改意見與協助校對,賢妻一如往常費心的處理資料與聯繫整合,以及元照出版公司編輯同仁的協助,作者一併致上誠摯的謝忱。
李震山
2014年清明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