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序
「偵訊筆錄與移送作業」,是司法警察人員養成教育與在職訓練的專業教材,除可供在校學員生日後職司犯罪調查之啟蒙書籍,並可成為現職員警偵辦刑事案件時之參酌資料外,更擴及法務部調查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甚至於國防部憲兵司令部所屬之憲兵隊等具有司法警察職權官員之養成訓練與實務工作之專書。
本書探討之內涵,屬於犯罪偵查程序之一環,司法警察人員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除施以必要之強制處分外,更應迅速蒐集相關之證據。對於物證之蒐集,有賴刑事鑑識人員運用科技設備,於犯罪現場縝密詳細的勘察採證;至於書證之製作,則屬刑事偵查人員行使訊問方式,對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告訴人、告發人、被害人等)製作筆錄,均為啟動國家偵查機器之具體作為,彰顯司法警察人員在犯罪偵查程序之重要性。
司法警察經由合法適當的查詢質問,除可明瞭犯罪事實之真象外,更能增益偵查策略之具體作為。本書編撰除側重筆錄製作之法定程序外,更整理經最高法院指摘為不正筆錄之態樣,供為教學與實作之殷鑒。具有證據能力之調查筆錄,必須具備法定要件並遵循法定程序而依法製作者,法院始得採為裁判之依據。缺乏證據能力(證據資格)之筆錄,縱使與被告犯罪事實極為符合,亦因不具證據證明力(證據價值),而無法成為法院裁判之依據。經常有法院以司法警察詢問被告所製作之筆錄,或因欠缺告訴權之載明、或漏未告知訴訟權利、或以錄音錄影程序不符規定等程序上之瑕疵,據而核認警詢筆錄不具證據能力,復無其他足以證明被告犯罪之證據,而將被告判決無罪之事例。兩二大部分:
其一,偵訊筆錄相關之各種文書。例如:犯罪嫌疑人(證人)通知書、權利告知書、送達證書、調查筆錄、搜索票聲請書及搜索扣押筆錄(證明書)等司法文書之法源依據、法定要件、律定格式、填寫注意事項與實務執行程序(標準作業程序)。並列舉殺人、擄人勒贖、強盜、搶奪、妨害性自主等重大刑案,及各類竊盜、槍砲、毒品、經濟、電腦、賭博、妨害風化、妨害公務、交通事故,甚至兩岸關係條例、就業服務法與查尋人口等刑事案件為例,提示偵查人員應予詢問之重要事項敘明供參。
其二,移送作業之相關法制與移送書之填寫規定及案例示範。刑事案件移送(報告)書乃司法警察機關之專業文書,移送作業則為司法警察人員發動偵查作為,將拘提或逮捕到案之人犯、蒐集扣案之證據與製作完成之筆錄,踐行相關法定程序後,將全案之人犯、卷宗與證據,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刑事訴訟法或軍事審判法之規定,分別報請管轄少年法院(庭)審理,或管轄法院檢察署或管轄軍事法院檢察署偵查之作業程序。
本書除就一般身分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為對象,詳細敘明移送(報告)書各項欄目填寫規定及參考範例外,更對少年、現役軍人、後備軍人、替代役役男、外國人等特殊身分之犯罪行為人,探討其法源及特別規定之事項與程序,增添警察人員於偵查實務上之應變能力。
人犯解送為移送作業之重要工作,本書對於司法警察人員逮捕或接受無偵查權人逮捕之現行犯,其應予隨案解送或得不予隨案解送之判定法源、解送人犯過程之注意事項、填寫相關報告書之相關規定,亦有詳盡之解析,並提示個案供為借鏡。
司法警察完成移送作業後,原則上即將刑事案件轉入檢察官進行偵查之階段,但遇有移送機關調查未完備之事項者,檢察官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31條之1規定以指揮書核退,發回原移送機關命限期補足,或發交他警察機關限期調查後,再行移送或報告。檢察官針對個案而為核退之具體指示事項雖極為繁瑣,但亦為偵查實務相當重要之參考資料。
本書不厭煩累,特將常見之刑案缺失統計歸納,分別對錄音錄影、電磁紀錄、口卡指認、查訪蒐證、告訴效力等通案處置不當之內容,及分別就毒品、槍械、妨害公務、公共危險、妨害性自主、妨害風化、殺人、傷害及竊盜等個案缺失指示彙集成章,供為各司法警察機關日後偵辦類似案件之借鏡,若能深入研讀,感悟個中真諦,將於實務上發揮妙用之效益。
林培仁 謹誌
壬辰年 夏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