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序
本書由四篇文章所構成,乃個人早期研究兩個主軸的交會。第一章「民法上和解之效力」,探討和解契約是否發生新的權利義務關係及和解對原有法律關係之影響。因和解契約是否具有無因性而屬於無因債權契約之問題,也屬於和解法律性質論之課題,就此點而言,該章乃賡續個人無因債權契約理論之研究。第二章以下諸部分均屬於民法錯誤論之範疇,套用債總及債各之用語,乃錯誤論之各論,第三章「政府工程採購中之計算錯誤」又為第二章「計算錯誤」之各論中之各論。因計算錯誤並不完全發生在意思表達階段,反而常發生在意思形成階段,若將得依民法錯誤法則撤銷之錯誤限制在表示上錯誤時,除非對發生在意思形成階段之計算錯誤毫不予以救濟,否則,不得不在錯誤法則外建構其他救濟管道,在德國,此主要為主觀法律行為基礎理論之運用。從而,關於計算錯誤之研究,不僅涉及錯誤法則之運用,更介紹寫作當時台灣尚少人提及的前述理論。第四章「和解之錯誤」不僅與錯誤論有關,更須以民法上和解契約之性質論及效力論為基礎,因民法和解所規定之錯誤均非意思表達階段上錯誤,德國法系國家多回歸法律行為基礎理論以為問題處理之張本,第二章提出的法律行為基礎理論之又成為第四章研究之基礎。因此之故,本書四個單元乃首尾相接,環環相扣。
本書各章發表時間相隔近二十年。最早的「計算錯誤」發表於1995年6月(政大法學評論第53期,頁183-207),為個人回國任教之處女作「意思表示錯誤基礎理論」(意思表示錯誤之基本問題,政大法學評論第52期,1994年12月,頁311-344)之延續,「民法上和解之效力」公表於1999年6月(政大法學評論第61期,頁253-338),均為任職於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時期之研究成果,「政府採購中之計算錯誤」(政大法學評論,第105期,2008年10月,頁1-61)則臺大法律學院徐州路時代的作品,也是當時參與公共工程採購爭議申訴及調解案件的紀念。「和解之錯誤」為個人最近從法律發展史及比較法觀點重拾意思表示錯誤一般理論,結合民法上和解契約研究之成果(月旦法學雜誌第233期,2014年10月,頁42-70)。
本書第二章完成後法律並非變動不居,1999年通過民法債編修正。若立法者的三言兩語能使圖書館成為廢紙,本書半數以上的內容更盡數成為滿紙荒唐語。幸運地,本書債編修正前完成的各章並不屬於債編修正的焦點,債各和解之規定不動如山。本書第二章介紹的德國主觀法律行為基礎理論,在2002年德國施行債法現代化法後,已有法律明文規定,但此修正僅將近百年來的學說判例發展明文化,並未改變修正前的法律狀態,對現行法之理解反而須回溯修正前的法律發展。第三章涉及的政府採購相關法規固然也有修正,但不影響該章論述之主軸。
本書第四章增刪修補及全書的排版校對,多在日本京都大學修學院國際交流會館宿舍完成。京都大學法學部圖書館關於德國法異常豐富之館藏,個人雖無法盡收眼底,但也弱水三千取一瓢飲,對法國和解錯誤之論述作若干補充。然時間精力有限,無法將相關文獻網羅殆盡,更新到最近的法律狀況,請讀者見諒。
於京都大學修學院國際交流會館
201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