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歐洲國家經過二次世界大戰慘烈戰禍後,亟思團結歐洲,早日復興社會經濟,進一步保障基本人權,追求世界永久和平,紛紛組成各種目標性的國際組織,其中最著者,首推「歐洲理事會」與「歐洲共同體」。其實兩者之間是相關的,後者「小歐洲」是從前者「大歐洲」衍生出來的。一九四九年大歐洲十國英、法、義、荷、比、盧、瑞典、挪威、丹麥、愛爾蘭成立「歐洲理事會」,其中歐陸國家希望建構具有強制力的超國家組織,會員國須讓渡部分主權給上層 組織集中行使,但遭英國與北歐國家反對,因此該組織仍維持傳統的政府間合作架構。但「大歐洲」仍樂見部分會員國形成更緊密結合的「小歐洲」,先行發展功能性的超國家組織。一九五一年「小歐洲」德、法、義、荷、比、盧六國 建立「歐洲煤鋼共同體」,一九五七年又續建「歐洲經濟 共同體」與「歐洲原子能共同體」。三個歐洲共同體,統合程度逐漸加深加廣,最後演進成「歐洲聯盟」,目前已有二十八個會員國,「大歐洲」也擴大成為四十六個會員國,包括所有「小歐洲」成員在內。
本書論述這兩個歐洲國際組織的法制,兩組織均設有獨立而具有強制管轄權的法院,並允許個人接近,為其特色。歐洲理事會致力於人權保障,一九五○年簽訂「歐洲人權 公約」,設立歐洲人權法院,落實聯合國人權宣言的法律效力,為其首要成就。歐洲共同體從煤鋼聯營開始,建立關稅同盟、單一市場、貨幣同盟,在經濟統合上取得莫大的成就,成為世界區域整合成功的典範,歐洲共同體亦在會員國之上設立獨立的歐洲法院,共同體創始條約猶如一國的憲法,歐洲法院的地位則猶如一國的憲法法院,維護共同體內的法治運作。本書主題包括歐洲聯盟的法律體系、歐洲法院的功能、歐洲法院與人權保護、歐洲聯盟之死刑政策、歐洲聯盟與會員國權力分配原則──輔助原則(the principle of subsidiarity)、歐洲人權法院審理原則研究:國家裁量餘地原則(the national margin of appreciation doctrine)、歐洲聯盟東擴與新會員國之法律整合等主題。
本書係集作者多年來研究歐洲聯盟法與歐洲人權法所撰論文而成,內容大致依著作年代排列。歐洲共同體是在國家之上設立一個超國家組織,是一種創新政體,具實驗性,需不斷地試探與修正,歐洲統合程度又不斷加深加廣,故條約與組織、運作過程更動不已,演變快速,只得用後述論文增補前著論文。例如首篇論文「歐洲法院與歐洲統合」完成於一九九八年,是針對創始期歐洲法院功能的基本論述。其後歐洲法院組織的擴大與管轄權的擴增,經過數次大幅度的更動與改革,其功能又有階段性的變化,此後續的演進過程則收錄在續篇「歐洲法院」中。讀者若將前後兩篇論文合看,即能明白歐洲法院的演進全程。綜觀全書,讀者將對歐洲統合運動的歷史軌跡及歐洲聯盟的演進發展有全面性概念的瞭解。
王玉葉
2015年元月
於台北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