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序
2009年初夏6月某日,林石猛大律師來電,謂其作《行政程序法在稅務爭訟之運用》初稿已成,即將出版。不日將由高雄親自攜來台北,丏余為之敘。替林大律師作序實不敢當,惟實難抗拒欲先睹為快之私,顧不得獻醜只得答曰:「余豈敢辭」。林大律師先後出書二巨冊,《行政訴訟類型之理論與實務》、《關務行政訴訟實務》,均於本土行政訴訟理論與實務最為迫切需要之缺口與時點出版,一時洛陽紙貴,再版刊行,迄今仍有未衰。觀其內容,非但資料嶄新翔實,更多有創見,為專業之學者所遠不相及,亦為我輩所汗顏者。此次又將行政訴訟半數以上之稅務爭訟,聚焦正當法律程序,不啻開啟行政訴訟大門之鑰匙,不僅法官、律師與會計師引頸企盼,法界學子亦將從此不乏公法之教戰操典。
初讀一通,正思再予細品,出版社催促孔急,不計工拙,不論體例,僅就大體印樣而言,本書將行政爭訟昇華至實質法治國之境界,將人民有訴訟之權利與主權在民相結合。對行政處分「僅受有效推定,但不受合法推定」與行政行為須受一般法律原則拘束,闡發其明並予具體運用。本書一再強調人民對行政爭訟期待甚高,但實際上卻十常八九敗興而歸。吾人觀行政法院判決,尤其稅務爭訟,每覺彷彿民庭判決,殊不知公法債權與私法債務本質上有所差異,其債權人(國家或其代表稽徵機關)係受託於人民而行使公權力者,依其職權,對相對人有利不利者須一律予以注意;更重要者,須受基本權直接拘束。如偶一判決考量此種差異,余總設法在法學雜誌予以評介,因此機緣吾得以識知時在行政法院任法官之林石猛法官。林大律師正因其法官任職期間,盡心盡力考量人民基本權保障;轉任律師後便由另一角度,為不負當事人付託,始終竭盡所能,上天下地蒐集資料研究發掘問題,輔以高雄大學任教經驗,本書始覷得實質法治國行政訴訟真諦。又因資料蒐集之周全,本書由問題角度又展現出台灣稅法學之發展史,此就有志於稅法研究或行政訴訟之青年學者,頗值再三體認。欣見行政訴訟專題研究具體至行政程序法在稅務爭訟,又由有長年法官經驗之林石猛大律師將本土案例予以類型化,欣喜之餘,就其出版之時代意義,是為序如上。
葛克昌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三版序
「保障民權乃司法之天職」,是湯德宗大法官在釋字第725號解釋協同意見書中,謂細繹憲法第8條之規定,即能體察制憲者對於法院期許之深、寄望之高的認知。然而,學者在台大管理論叢(2014.12),以「官官相護?訴訟當事人身分影響稅務訴訟結果之初步證據」為題,所提出經由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統計分析之結論,稱:「本文無法向民眾提供稅務行政訴訟沒有官官相護之證據。」憲法的期許與實證研究的落差,彷彿喚起世人行政法院是「駁回法院」的記憶。
離開行政法院法官職務,轉眼間已逾十年,其間對行政爭訟案件多有接辦的機會,訴願案的勝率遠大於行政法院的勝率,而對行政法院每一案件則要抱著屢敗屢戰的心情,迎接挑戰,無奈還是常看到客戶無法從行政訴訟中贏回正義的失落感。執行律師業務期間,已參與了6號大法官會議解釋(610、619、693、697、714及727),其中5件即是人民在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鍥而不捨,再求助於大法官的案例。所幸,上揭學者指出行政法院官官相護的報告中,仍以數據指出「稽徵機關在稅務訴訟過程中所享有的優勢,即便納稅人延聘了專業的會計師、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之後仍然存在,惟會計師、律師的確有助於降低納稅人被程序駁回之機率。」正因如此,讓身為律師的我仍保有屢敗屢戰的勇氣與堅持,也是仍願利用有限的晨昏奮力修書的動力!
本書三版廣為蒐集剖析截至2015年2月上旬最新修正的稅捐法規(財政部104.2.5令放寬奢侈稅,「婚姻懲罰」解套)、釋憲文(104.2.6釋字第727號解釋)、行政法院裁判要旨(104判17等)及決議、學者論著等。其間發現經稅法學者葛克昌教授等推薦為台灣2012-2014年度最佳稅法判決之一審案例,共有11件,除了1件(中高行100簡更1)經網路搜尋未發現二審案號以外,竟然其他10件悉遭二審(高行或最高行)予以廢棄,如此結果,可見行政爭訟新制實施15年來,理論與實務之間仍然存在很難想像的鴻溝。作者曾任行政法院法官,現職律師兼大學講授行政爭訟實務課程,本書試圖在此鴻溝間搭起溝通的橋樑,是盼!
在過去5個月時間,夜以繼日,利用辦案空檔持續修正增補相當多的內容,如今得以順利完成,除了感謝元照公司一再提醒二版已缺書,不少讀者探詢新版何時出版之外,更該感謝金石法律的工作夥伴們的協助,尤其是毛鈺棻律師、李俊良律師協助蒐集學者論著及實務裁判見解,及40年的好友張明輝先生不時的以讀者的立場提供意見並代為潤飾。陳柔螢秘書更是日常庶務外,不定時應本人的辦案空檔協助繕打,才得以使本書的修訂順利完成。退休後的內人鳳美,深夜仍陪伴修書之情,銘感在心。
林石猛謹序
2015年2月7日
於金石國際法律事務所高雄‧台灣
自序
人民是國家存在的目的,「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行政權之合法行使」分別為行政程序法與行政訴訟法之立法宗旨。作者自75年起任職檢察官、地方法院法官,公餘即基於興趣,持續研讀行政法學,嗣於89年轉任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悠遊其間,曾於92年提出《關務行政訴訟之研究》著作,參加司法院年度研究評比,倖獲行政法類第一名,後於93年轉任律師,並忝列國立高雄大學財經法律系兼任教職。回首從事司法工作以來,個人始終確信沒有一個法治國家會因為致力保障人權而致競爭力墜落;從來只有因恣意行政、漠視人權的政府,才會讓國家永遠處於開發中國家之列。
對於民主法治國家的人民而言,因違法行政而致權益受損,司法是他們追求正義的最後一道機會,也是最可以信靠的機制。新的行政爭訟法制實施迄今,倏已近十年,惟人民經由行政爭訟成功而獲得救濟的案子,近年來仍多在百分之十以下,這麼低的勝訴比率,殊值深思。翁岳生教授早期對行政訴訟之觀察,指出行政訴訟無法充分發揮保障人民權利之功能其原因有二:行政訴訟法規內容多為陳舊;以及評事(按現稱法官)對其本身在法治國地位缺乏正確認識,不能根據憲法精神變更過去不合時宜判例等看法。然而,翁教授早年所見之缺失是否已獲得改善呢?近年來,訴願法、行政訴訟法與行政執行法大幅修正施行;行政程序法、行政罰法亦制定公布施行,行政法體系已粲然大備,足可媲美先進國家法制,而毫不遜色。然而人民經由行政爭訟程序尋求救濟結果,卻十之八九敗興而歸,難怪人民對行政法院在人權保障之角色與作為,時有怨言,甚至有稱之為「駁回法院」者。猶記得95年12月間,在不到一個月內大法官分別以釋字第620號、第622號解釋,先後宣告最高行政法院之決議違憲,實令人怵目驚心,基於曾經是其中一員的感情,也不禁要自問行政法院該當如何克盡行政訴訟審判機關之職責?
作者任職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期間,恭逢行政法制的大變革時代,自是戰戰兢兢,臨案經常以同理心反求諸己,審理時發現行政處分之合法性有疑義時,輒嘗試勸喻雙方讓步,採取訴訟上和解方式,以迅速有效解決爭議,如長興化工復工案及其他稅捐爭訟案。類此公法上之爭議是否可以和解,初期雖屢受質疑與責難,然於離開公職未久,旋即發現最高行政法院也開始有和解之案例出現。更令自己感到欣慰的是,吳庚教授於其大作《行政爭訟法論》,就稅捐核課處分得否採用和解契約解決爭議,認為基於行政程序法既已明文規定得「以行政契約代替行政處分」,且為稅務行政及司法實務長久以來亦已承認,而肯認作者之看法,提出「現時宜採肯定說,否則難於解決問題」之見解。另執業律師以來,時而想起嚴長壽先生大作《御風而上》書末所提到,一個在黃昏的海灘撿拾海星丟回海裡的小女孩所說的話語:「我知道我一個人的能力可能不能改變所有海星的命運,但是我知道當我撿起這一隻海星,將牠丟回海洋的時候,我已經改變了牠的命運。」這句話一直蘊藏在我的內心,不存在義務與責任的小女孩與海星之間,有這樣的想法與作法,而我身為一個受人之託的律師,是否已為當事人盡了最大的心力?
雖因生涯規劃而離開了摯愛的行政法院法官工作,然而卻無法忘情對行政爭訟法制的興趣,因而仍隨時關注相關學理與實務的發展。去年歲末,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專業教育委員會法規組召集人黃鴻隆會計師來邀講授行政程序法與稅法間之運作實務課程,乃欣然應允,並開始整理講義,本書第二篇的九個單元即在當時隱然成形,復感於近年來行政實務之發展已與時任行政法院法官期間有很大的差距與成長,乃乘興持續作更深入廣泛的研究,今將心得匯結成書,乃盼對實務經驗的傳承,有所貢獻。惟作者學殖未深,疏漏錯誤自所難免,尚祈方家指正。
本書的完成除了感謝黃會計師開啟了本書的撰寫契機外,更應感謝事務所秘書陳柔螢小姐,在作者不標準的國語口述下,仍以幾乎同步的繕打速度,促成本書得以在最短期間問世。事務所合夥律師邱基峻博士,以其長年對公法學的深厚功力,撰寫精要的「行政程序法概說」作為本書的第一篇,引領讀者得以快速鳥瞰行政程序法的主要內容,並將有助於讀者閱讀本書第二篇的主體內容。所內合夥律師蔡坤展、林岡輝、張宗琦、張競文及律師黃致穎、蔡豐徽、張碧華、廖孟意、王碩禧、吳惠娟等人,也適時提供其實務經驗及個人研究心得;楊俊鑫實習律師應作者的要求即時檢索相關實務判解,對本書之完成及錯誤的減少,均有相當的助益。此外,作者逾30年之台南一中、政治大學法律系同窗摯友張明輝先生,於本書寫作期間不時以讀者立場,及其個人先前任職高雄市政府法制局從事訴願、法制實務之經驗,提供相當多的寶貴意見,亦對本書增益良多。又,再好的食材,也要有好的廚師,才能成為桌上佳餚,元照出版公司就是巧手的廚師,將本書如期如質地呈現給讀者,在本書付梓之際,自應一併致謝。於後,當然也要感謝內人柳鳳美女士於教職下班之餘,還要陪伴作者埋頭翻閱文件至深夜,三名子女林楷、林筠、林穎亦不時提醒注意健康,均感受在心。
林石猛謹序
2009.6.12
於金石國際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