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序
過去,德國公司法學者曾經戲稱:「股東會是一場沒有觀眾的鬧劇。」的確,於我國公司法實務發展過程中,在相當長的一段期間內,股東會並未能有效發揮公司法所期待之功能,而經常淪為經營者的橡皮圖章,縱令有觀眾的參與,卻也經常僅是聽取報告、無異議通過的沉默表決部隊。然而,晚近在全球公司治理、股東積極主義潮流的席捲下,過去沒有聲音的股東不再沉默,參與股東會的態度亦丕然大變,從消極轉為積極、甚至熱衷於發言機會的爭取,表達對於公司經營績效的不滿,進而提示公司未來應有經營方針及策略。下述黃標文字是否應為「丈二金剛,摸不著頭腦」
看起來,情勢似乎逐漸朝向正面發展,股東會發揮其應有法定功能一事,似亦非不可期待。惟並非所有利害關係人都對於此種正向發展,高舉雙手歡迎,渠等對於逸脫其控制、威脅到其經營權的股東會運作,不僅不能苟同,反倒是千方百計嘗試阻礙股東會的正常進行,從而各種光怪陸離、可以名列世界百大奇景的股東會操控方式,隨之應蘊叢生。君不見,股東會現場,有黑衣人並排列隊「歡迎」股東進場或不歡迎其進場者、有將股東會召開地點設置於人跡緲至令股東可以藉此偷得一日閒或因不得閒而放棄參加股東會者、有光纖世代中股東會報到作業卻牛步化遲至會議早已宣布開會而仍有為數眾多股東尚未完成報到程序者、有涉及公司重大組織變更事項但開會通知僅記載「修改章程」四個大字之令股東丈二金剛的開會通知記載方式者、有嚴重影響股東權益但卻未令股東事前知悉而僅是以臨時動議提出者、有為擔任當天股東會主席而特別因此選出的一日董事長者、有法院已經裁定享有表決權而仍拒絕其表決權之行使者、有原本應是牽涉公司資金籌措運用調度事宜而為董事會權限之盈餘分派額度但卻容許於股東會上台上、台下相互叫賣決定、任意變更其金額者……。凡此種種,罄竹難書。
就公司法研究者而言,上開阻礙股東會健全發展、正常運作的各種舉動,並非不可藉由現行公司法相關規定的解釋,思索出解決之道。然而,不知因何緣故,公司法相關判決絕大多數皆是「遲來的正義」,一件SOGO案綿延橫亙十幾年,迄今依舊無解;甚者,縱令有法院判決,不少卻以十九世紀公司法發展初期所認知的規範原理,對於已經進入二十一世紀、深受現代公司治理理念洗禮的股東會運作爭議,進行裁決。好古敏求之心,故應予以嘉勉,然無視社會實際情勢發展、漠視現代公司治理理念之要求,令人對其白髮宮女話當年的心態,不勝唏噓。
司法實務倘若無法發揮法律適用與解釋促進公司法的現代化、符合公司治理對於法制之要求,則釜底抽薪、根本解決之道,似乎就回到對於法律條文本身的反省與變革。我國公司法關於股東會之相關規範,在過去股東為沉默大眾的時代,或許綽綽有餘;惟於今日股東意識覺醒、各派人士汲汲於藉由股東會伸張自己權益、維護自己權力之際,其捉襟見肘的窘態,就彰明較著了。如何基於現代公司治理理念,大化革新我國公司法股東會相關規範,令股東會得以健全之姿,成為各路人馬、各種利害關係人公平、合法爭取、維護其權益之平台,實是所有關心公司法制發展之人,念茲在茲的重要事項。
本書作者過去屢屢發表文章,對於我國現行公司法有關股東會規範之相關條文及判決,說明其不足、缺漏及有待改善之處。惟僅是批判現狀、表達不滿之情,對於現狀的改善並無實際助益,而應更進一步積極刻劃出改革藍圖、提示出具體的修正條文內容,方能實現學者對於現狀改革的社會責任。於此認識下,本書作者及其研究團隊,嘗試從現行股東會實務運作中發現出各種問題點,將其類型化,從現代公司治理思潮思索其解決之道,並具體提出公司法中哪些條文必須修正、如何修正。此種嘗試,是否成功,作者們無法自行判斷,而成功亦不必在我,只要因為作者們如此嘗試,而能激起公司法學界、實務界對於股東會改革的討論,幸如之何!
本書研究撰寫過程中,大力仰仗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碩士班王蕙琦、王鍾湄、林穎三位同學出色的資料蒐集、分析、初稿草擬工作,沒有她們三位得力助理的協助,本書將無法以如此完整周延的面貌呈現於讀者面前,她們三位實是本書玉成的最大功臣。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於本書研究撰寫過程中慷慨解囊,不吝提供相關資料、並於問題釐清及答詢上的各項積極協助,使得本書得以不偏離我國股東會實際運作情狀,令所提建議可以理論與實務兼顧,於此代表研究團隊深深致上謝忱。最後,感謝元照出版公司同仁的全力配合,讓本書得以在短期間內,非常有效率地完成出版事宜,就教於讀者諸君。
曾宛如.黃銘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