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版序
憲法第8條關於人身自由保障之規定,須經由法律予以落實,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者,固然可適用提審法,惟除刑事案件之逮捕、拘禁外,其他未經法院依法定程序,而由行政機關自行決定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情形,是否違憲,不無疑義。
由於上述之疑義,而促成了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08號及第710號解釋。第708號解釋認為移民法規定,移民局對於外國人驅逐出國前所為暫予收容之強制處分,未賦予受暫時收容人即時之司法救濟,以及逾越收容期間而繼續收容,未經法院審查決定,均屬違憲。釋字第710號解釋認為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對於大陸地區人民強制出境前所為暫予收容之強制處分,未賦予受暫時收容人即時之司法救濟;暫予收容未設期間限制;以及逾越收容期間而繼續收容,未經法院審查決定,均屬違憲。此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亦有相同問題。
上開解釋均定有相關法規於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失效之期限,司法院為配合上開解釋,而著手修訂行政訴訟法,增訂收容聲請事件程序一章,並經立法院於103年5月24日三讀通過,同年6月18日總統令公布。入出國及移民法亦於104年1月23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同年2月4日總統令公布,同年月5日施行。至此,對於外國人於驅逐出國前之收容,已有完整之司法救濟程序。同時司法院亦令行政訴訟法第二篇第四章之修正條文自104年2月5日施行。雖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修正草案未同時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惟該二條例之修正草案大多準用入出國及移民法,將來若經三讀通過,變動應不致太大,本書因而未等待該二條例修正草案三讀通過,即先行改版。
本書為配合行政訴訟法增訂收容聲請事件程序,再次修訂,除納入增訂之收容聲請事件程序外,並就99年修正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關於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違法之訴訟,實務運作上與情況判決之牽動,作更深入之說明。此外,另就本書三版修訂以後行政訴訟實務最新之見解,予以補充,尚祈不吝指正。
此次改版,其中收容聲請事件程序部分蒙鍾啟煒法官與 莊淑君律師賢伉儷提供許多寶貴意見,並幫忙校對,特此誌謝。又蒙元照出版公司編輯同仁用心的編輯與校對,使本書能夠更完美的呈現給讀者,併此誌謝。
徐瑞晃
104年3月
序
我國行政訴訟法自21年11月17日國民政府公布施行後,已歷經數十年,因法律之規定過於簡略,且訴訟類型僅有撤銷訴訟一種,早已不敷社會之需要。司法院經過多年之研修,克服種種的障礙,終於完成修正條文之立法程序,在87年12月28日公布,並定自89年7月1日施行。
舊行政訴訟法僅有法條34條,修正後增為308條,訴訟類型除撤銷訴訟外,增加確認訴訟與給付訴訟,更突破性的引進德國的課予義務訴訟。我國之行政訴訟制度,一時燦然大備,足以跟法治之先進國家並駕齊驅。惟行政訴訟制度大幅度之變革,且大量的仿效德國行政法院法之條文,適用上難免發生諸多疑義,則有賴學術界及實務界共同努力解決。
作者有幸,在行政訴訟制度變革時躬逢其盛。行政訴訟法修正案通過後,先奉調至行政法院辦事,而於89年7月1日新法施行時,亦即為高等行政法院成立時,改調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兼任 庭長職務,在行政法院系統的第一線,適用全新的訴訟法,疑難問題處處可見,既無先例可資援引,亦乏學說可供參考,當時的心情可說是隨時準備面對挑戰。中國文化大學法學院院長姚思遠先生,在行政訴訟法修正案通過後,率先開課,邀我擔任行政訴訟法之教席,實務上遇到的問題得以在理論上獲得解決,正是教學相長可貴之處。自從調任行政法院後,除在文化大學兼課外,先後擔任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培訓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理論課
程、律師轉任法官職前訓練班及智慧財產專業法官培訓研習班之行政訴訟法講座。在司法人員研習所擔任行政訴訟法講座,因多次編寫講義,遂興起撰寫行政訴訟法教科書之念頭。余才疏學淺,豈敢著書立說,只是將多年之行政訴訟審判及教學經驗留下紀錄,希望藉此拋磚引玉,帶動實務界之研究風氣。大學時受業於姚瑞光老師及楊建華老師,除敬佩兩位民事訴訟法大師之博學外,亦對訴訟法產生濃厚之興趣。高山仰止,景行行止。這次不自量力的寫了這本書,因限於個人的能力與學識,亦只是狗尾續貂。
雖然多年前即已萌生寫這本書的念頭,但因公務繁忙,一再蹉跎,真正動筆是在96年的下半年,前後花了將近兩年的時間。這兩年來,慈母見背,又罹患痛風、腎結石、簍管等疾病,身心頗受煎熬。幸賴佛菩薩保佑,以及忿怒蓮師金剛盔甲的護衛,終能克服重重難關,完成寫作。司法的工作一向不輕鬆,加上寫作的壓力,疲憊在所難免。儘量找出時間,邀約三五好友,攀登名山百岳,遨遊在山林之間,是紓解壓力最好的方法。一對兒女,乖巧又貼心,時時關心我的健康,則是最佳的精神支柱。故在出版事宜決定後,因約定交稿期限在即,仍能鼓起餘勇,就像馬拉松賽跑最後衝刺一樣,奮力向前,終於寫完這本書。
87年修正之行政訴訟法,大致可分為三部分,一為仿效德國行政法院法部分,例如第4條至第6條之訴訟類型、第41條之獨立參加訴訟、第196條及第197條關於判決之特別規定;二為自定部分,即修正時自行訂定之條文,例如當事人、送達、期日及期間、起訴、上訴審程序等各章節;三為準用民事訴訟法部分。其中以自定部分所占數量最多,而自定部分則大多參考民事訴訟
法而來,再加上準用民事訴訟法部分,整部行政訴訟法除部分仿效外國法之外,幾乎是民事訴訟法的翻版,甚至可說以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為主體結構。故研究行政訴訟法,不得輕忽民事訴訟法學者之意見及普通法院之實務見解。我國民事訴訟法製定之初,雖以歐陸法律為藍本,但這幾十年來,深受日本學說之影響,近年來修改民事訴訟法,亦多參考日本民事訴訟法,再加上實務運作所形成之見解,現在之民事訴訟法可謂已本土化了。現行行 政訴訟法之闡述,最大的困難就在如何使德國行政法院法與本土化之民事訴訟法接軌。本書試圖完成這個任務,但沒有完全成功。
本書不採逐條釋義之方式,不以解釋條文之內容為滿足,同時引用學說與實務見解,作文義及學理之闡述,但編撰時原則上按照法條之順序,以便讀者查閱。行政訴訟法係一部完整的法典,論述時不得任作取捨,關於準用或仿效民事訴訟法部分,本書均逐一論述,讀者無須在行政訴訟法之外,另買一本民事訴訟法的書參考。在準用或仿效民事訴訟法之部分條文,因行政法院未作成判例或決議,故視情況引用普通法院之判例或決議,以供參考,並註明案號,讀者可按圖索驥。
本書撰寫時,參考國內許多民事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學者之著作,但因行政訴訟法修正不久,或有學者尚未討論,實務上亦未作成判例之問題,則參考日本之學說及判例,以為輔助。甚至於在無學說及判例為依據之情況下,本書亦提出個人見解,以供讀者參考。若有意見不成熟或謬誤之處,尚祈不吝指正。
藏傳佛教有一套講解經論的祕訣,即科判攝義、細解頌義、歸納中心等三綱要。所謂科判攝義,係以最精簡之語句將所有內容攝集總括出來,故須如猛虎跳澗,一躍而過。所謂細解頌義,係一絲不茍,詳盡的解釋每一字句,窮盡字句間的微義、隱義,故須如烏龜爬行。所謂歸納中心,係將每個段落文句之中心意義作歸納,抓住各個主題,使其他相似意義與理由無法破斥、替代,故須如雪山獅子,威伏群獸。本書嘗試以上述三個則撰寫,效果如何,則有待讀者之指正。
徐瑞晃
98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