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版序
本書一版問世已十年,期間德國法制已有所演進,而我國實務見解亦有部分看法被提出,就此均有更新整理之必要。律師作為法治國之重要捍衛者及實踐者,若怠忽義務之履行,則對於其委託人、相對人、甚至第三人,將造成權利之侵害,對於司法公益亦將造成危害。
律師作為在野法曹,應謙沖自持,努力求知以完成其在法治國肩負之使命。若自尊自大,輕忽職務,徒務虛名及財貨之利益,因其行為而導致他人權利受損,則令其擔負較重之民事責任,實甚為合理。
但在我國實務,或限於固有錯誤想像,或拘於民法陳舊法條釋義,而罔顧德國相關法理係由法官創造而得之進展經驗,故步自封,令人扼腕,是否係因兔死狐悲,或因配偶多律師之非理性因素,尚值考究,但已令人擲筆三嘆乎!
姜世明
政大法學院
二○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序
在法治國家中,律師、法官與當事人三者及法治國司法制度之間關係,猶如鼎之三足,唯有三足俱強,鼎乃不至於傾。其有律師玩法、法官怠法、當事人犯法者,而一國之法度卻無以懲治,或徒有罰則而不行,均將令司法正義無從獲得伸張,法治建設因而隳壞。故而,如何就律師、法官及當事人之相關法制為適切之建構,實乃法治建設之基礎。
律師民事責任制度,其在實體法上乃具有救濟因律師執業疏失或義務違反而造成委託人或第三人損害之功能,而在程序法上並有促進訴訟之意義存在,乃建設公正、有效之司法所不可或缺者。就此,應為識者所肯認。又斯制雖在法治先進國家已發展多時,雖各國法制間未必均循相同軌道,然俱有其可觀處。惜在我國,相關制度之發展卻呈現遲緩,其於委託人或第三人之權益救濟及我國之法治建設乃形成莫大之障礙。
筆者在德國留學期間,除跟隨恩師Peter Schlosser教授學習民事程序法之外,並數學期旁聽伊與Borgmann博士所共同教授之律師法,且於恩師與維也納大學教授合開之律師法課程中,筆者乃在風景如畫之湖畔別墅發表一學期報告,藉此拓深對於律師制度之認識。其後,因筆者博士論文係關於自由業者民事責任程序之舉證責任分配及減輕,其中律師民事責任程序亦為論述重點,因而對於律師民事責任制度之研究與發揚,乃筆者數年來所不曾忘懷之夢。
近年來,筆者就律師民事責任制度已發表論文數篇,因此亦獲得頗多指導,均銘感在心。因每有來自兩岸讀者關於制度運用及內容疑難之詢問,且涉及律師民事責任之賠償案例亦漸次發生,似可認為我國發展律師民事責任制度已屬刻不容緩。有鑑於此,筆者雖自覺研究尚未充分,仍不惜野人獻曝,而擬以德國法制為主要參考基礎,並參酌部分奧、瑞文獻,嘗試整合融入於我國基礎民事責任法制,期以提供我國律師民事責任發展之基礎。
本書區分為導論及本論,在導論部分乃就影響我國律師民事責任制度發展之可能因素加以評估,而在本論部分則除將律師契約、律師契約義務、律師民事責任要件、程序中之舉證責任分配、時效及律師責任保險與責任限制等問題加以系統性論述外,並於律師之職業特性與法律地位詳加介紹,俾使讀者能對於律師等自由業者之責任制度發展基礎能獲充分理解。此外,為使律師能減少發生律師民事賠償責任事件之機率,本書並於最後一章探討關於律師責任發生之危險源,希有助於律師執業避險機制之建立。
本書之出版,須感謝元照出版公司之協助,而對於審稿委員之卓見,固為筆者所悅服;其有不及援介之其他外國法制,自應為筆者爾後繼續在此領域努力鑽研之目標。最後,對於愛妻玉珮之體貼與支持,當致上我最真摯之感謝。
姜世明
在南台灣
二○○四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