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版序
信託制度本質上為一種極其靈活的管理財產制度,在先進國家中,信託為資產管理的重要一環。為使資產管理能有效地進行,世界各國近年來莫不大力推動信託法之現代化,以利此目標的達成。美國在2000年制定「統一信託法典(uniform trust. code)」,英國於2000年修正「受託人條例(trustees act)」,甚至在鄰近亞洲國家中,新加坡於2004年修正信託相關法規,並於2005年頒布信託公司法案(trust companies act 2005);日本於2006年配合金融資產證券化、投資需求以及少子高齡化趨勢的到來,也試圖增加資產管理方式,進而修正信託法;韓國與香港也分別在2012年及2013年為推動資產管理業務,大力推動信託法制的現代化。
臺灣社會現正往高齡化邁進,根據內政部統計處統計,2015年2月底止,臺灣65歲以上老年人口總人數為2,832,839人,占總人口數的比例為12.089%,顯示臺灣社會已是一個「高齡化社會」,與2014年2月底的比例11.61%相比,更有逐漸往「超高齡社會」上升之趨勢。在此種情形下,如何利用信託制度與老人財產之資產管理相結合,或與老人福利相結合,變成為一個迫切的問題,這也是作者們長年關注的議題。
本書第四版,除更正前版之文字誤植,並隨法令修正而進行更新外,另針對高齡化社會趨勢的到來,採擷日本信託與老人財產結合的發展歷程,於新增的第十三講中與所有讀者分享。日本信託法大幅修訂後,新法所賦予的商品空間更加多元,老人財產信託的發展也在信託法的修正中獲得支持,這些都是對於臺灣的啟發。本書今年再次改版,作者們感謝所有讀者們給予的肯定,未來自當戮力鞭策,希望對於臺灣的信託法學及實務的發展能有更多的貢獻。而透過書籍的再版,也間接顯示臺灣關心信託制度的朋友們也逐漸增加,這是可喜的現象,也是進步的表徵。
最後,特別感謝黃信惠女士與胡晴喜小姐的協助與包容,以及元照出版公司專業的出版團隊,讓本書能在最短的時間內完成校正與修訂。由於作者學養未豐,立論若有疏漏,仍祈方家先進繼續惠予指導是盼,使本書更臻完善;同時也要感謝讀者們的支持與回饋,讓本書能夠持續進步,也督促著作者必須精益求精,學無止盡,謝謝大家!
李智仁 張大為
2015年6月 謹誌於台北
序言
信託法自一九九六年制定公布後,成為信託運作之重要法源依據。其後,信託業法及資產證券化等相關法制亦陸續問世,使信託法制之建構更具規模,也使財富管理市場法制更見全備。然而,諸多學子對於信託之認識,往往發端於證照考試之準備,而置身職場後,卻又感到所學之不足。此外,由於法律文字或用語相對精煉或艱澀,常讓有心一窺信託堂奧者望之卻步。更有甚者,由於信託制度源自英美法系,與我國承襲歐陸法系之法制內涵有所差異,也往往造成理解上的困擾。由於體會到信託的價值與推廣的重要,同時也瞭解學習上所可能面臨之困難,作者遂興起撰寫此書之念,企盼藉由問題意識之提點,讓讀者能夠認識信託法制,進而產生興趣,同時也能解除適用上之疑惑。
從成書之構想,到作品的逐步呈現,除基於對信託之熱愛外,希冀為信託發展盡一份心力的使命感,更是作者戮力完成本書的最大動力。不容諱言者,我國信託法制與國外相較仍建立未久,國內著作與先進國家相比仍難謂豐富,但隨著國人財富之增加,信託規劃已為市場的常態,相關著作需求因而大增,從而不揣鄙陋,期以本書拋磚引玉,以促進信託法制理論與實務之推展。
本書之成,除應感謝家人的體貼與包容外,也要感謝楊崇森教授與王志誠教授的指導與提攜,二位先進在信託園地的耕耘灌溉,也讓信託研究得以結實纍纍。此外,要特別感謝戴郁文小姐及謝如嘉小姐犧牲公餘時間協助本書之校對與增刪修改,讓成書的時間大大減縮,於此表達由衷謝忱。而與元照出版團隊的合作總是令人感到愉快,企盼所成就的每本書籍,均能提供讀者應有的幫助。由於作者學養未豐,立論恐未臻完善,尚祈先進方家惠予指正。
李智仁 張大為
2010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