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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逐條釋義:第四卷人身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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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法逐條釋義-第四卷人身保險
作者:江朝國
出版社:元照出版
出版日期:2015-09-01
語言:繁體中文 規格:軟精裝/ 1152頁 / 15 x 21 cm / 普通級/ 單色印刷 / 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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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介紹 - 資料來源:博客來 目前評分: 評分:
圖書名稱:保險法逐條釋義:第四卷人身保險 內容簡介
本書《第四卷人身保險》係保險法逐條釋義套書之最終卷,自余起心動念,欲為保險法制留下一套思考完整的著述典籍以來,歷數十載寒暑,終至本卷付梓而告畢功,一吐余深埋胸中之傾訴,甚感寬慰。
延續前三卷之方式,本卷以現行保險法的第四章「人身保險」為釋義對象。最為獨特之處,在於針砭多數見解以要保人或受益人為關切對象之謬誤,進一步建立以被保險人為中心之立法概念。蓋保險利益主體乃被保險人,並非要保人或受益人矣。因此,本卷在人身保險章各條釋義內容上,皆緊扣以被保險人為保障重點之核心思想。
舉例以言,保險法第一百零三條禁止保險代位之規定,其規範客體應為被保險人,非要保人與受益人;第一百零五條,被保險人除有同意權外,尚擁有隨時撤銷同意之權利,乃彰顯被保險人在人身保險中不容置疑的主體性,更為余單獨提倡,領先全球之立法;第一百零七條禁止幼童死亡保險之主張;再就第一百十一條中所謂要保人放棄處分權之規定及保單貼現制度之概念皆應予以否定,以昭吾人對人性尊嚴之至高與生命無價之維護。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江朝國
現 職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任)
政治大學保險研究所教授(兼任)
學 歷
德國漢堡大學法學博士
奧地利維也納大學研究
教育部保險法學門公費留學生
經 歷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院長
國立臺北大學法學系(所)主任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董事長
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董事長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董事長
中華民國保險學會副理事長
海峽兩岸保險學術研討會副理事長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監理委員會委員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監理委員會委員
國家考試多屆典試委員
著 作
Das Interesse in Seeversicherungsrecht
保險法基礎理論
火災保險法論
保險業之資金運用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保險法規彙編
保險法論文集(一)
保險法論文集(二)
保險法論文集(三)
及發表論文數百篇
目錄
自 序
作者簡介
第一百零一條 人壽保險之定義
人壽保險之意義/4
人壽保險之種類/18
人壽保險之其他商品型態/28
現行法規定之分析與檢討/39
結 論/47
第一百零二條 人壽保險之保險金額
本條要件之解析/52
本條之規範意義/60
健康、傷害、年金保險是否應準用本條/65
結 論/68
第一百零三條 保險代位之禁止
評析人壽保險之保險法第103條的妥適性/73
評析健康保險之保險法第130條準用保險法第103條的妥適性/87
評析傷害保險之保險法第135條準用保險法第103條的妥適性/91
評析年金保險之保險法第135條之4準用保險法第103條的妥適性/94
結 論/96
第一百零四條 人壽保險契約之訂立
本條要件──「本人或第三人」之分析/101
類 型/107
本條之存在價值/111
結 論/119
第一百零五條 被保險人對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之同意權與撤銷權
本條適用之範圍/129
各國立法例分析/136
被保險人之書面同意研究/138
被保險人撤銷權之行使/158
結 論/171
第一百零六條 人壽保險契約利益之移轉出質
指定受益人之主體/179
本條要件之分析/185
本條是否應同保險法第105條第2項規定賦予被保險人撤銷權?/203
其他人身保險對於保險法第106條之準用/204
結 論/205
第一百零七條 死亡保險被保險人為幼童與精神障礙者之限制
本條原則性討論/217
2010年修正前舊法/222
2010年修正後新法/228
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234
健康保險應否準用本條/237
喪葬費用以定質保險方式運作──代結論/238
第一百零八條 人壽保險契約應記載事項
本條規範之定位及檢討/244
各款應記載事項之評析/246
結 論/257
第一百零九條 保險人之免責事由
保險制度本質中可保危險之要求/264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266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返還/275
自殺仍賠條款/279
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287
結 語/294
第一百一十條 受益人之指定
受益人之指定──本條第1項/300
受益人資格之喪失──本條第2項/312
其他人身保險對於保險法第110條之準用/314
結 論/316
第一百一十一條 受益人之變更
處分權之內涵/321
本條要件之分析/327
其他人身保險之準用/338
附論──保單貼現之容許性/339
結 論/340
第一百一十二條 受益人之權利
問題提出/346
死亡保險給付究竟在填補被保險人抑或受益人之需要?/347
本條所涉課稅爭議之再思考/351
結 論/368
第一百一十三條 死亡保險保險金之歸屬
死亡保險保險金之歸屬/374
現行法之分析與檢討/379
結 論/383
第一百一十四條 受益權之轉讓
「受益權」之內涵/387
受益人地位轉讓之限制/392
現行保險實務受益人變更之流程及限制/395
結 論/396
附論──本條之準用/396
第一百一十五條 保險費之代付
保險契約與保險費/403
保險契約之關係人/407
本條之適用問題/414
結 語/429
第一百一十六條 保險契約之停效與復效
人壽保險契約之停效規定/442
人壽保險契約之復效/456
復效之其他爭議問題/468
現行法之評釋──代結論/471
第一百一十七條 保險費未付之效果
保險人對於保險費不得以訴訟請求/480
保險費未付的效果/495
保險法第117條規定之準用/500
結 語/501
第一百一十八條 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
繳清保險/510
繳清保險之運作方式/519
營業費用之上限/524
本條第4項之規定應予刪除/530
附論──繳清保險與契約復效規定之連動/531
結 語/533
第一百一十九條 解約金之償付
保險契約終止概論/541
人壽保險保單不喪失價值之返還/550
結 論/568
第一百二十條 保單借款
保單借款/574
保險法第120條之要件評析/583
保險法第120條之法律效果評析/588
結 論/593
第一百二十一條 受益權之撤銷
受益人所享受益權之喪失/600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亡時之保險金歸屬/605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之法律效果/608
結 語/616
第一百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年齡不實
生命表/623
條文釋義/626
本條定位──是否為保險法第64條之特別規定/630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壽保險契約當事人破產之效果
人壽保險保險人破產──本條第1項前段/647
保險人之債權人就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資產不得為扣押或任何主張──本條第2項/651
人壽保險要保人破產/654
人壽保險被保險人破產/661
人壽保險受益人破產/662
第一百二十四條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優先受償權
權利客體/671
本條適用範圍/676
權利主體/678
優先受償權之性質/680
本條所適用之情況/682
第一百二十五條 健康保險人之責任
健康保險之發展與目的/691
健康保險之意義與保險利益/695
健康保險之性質/699
健康保險之保險事故/702
健康保險之分類/716
健康保險與社會保險性質之健康保險的關係/731
第一百二十六條 訂約前之健康檢查
保險人之第二次危險選擇/744
與據實說明義務之關係/764
與其他人身保險之關係/768
第一百二十七條 健康保險人之免責事由
本條規範之要件與效果分析/774
本條規範之定位與檢討/781
第一百二十八條 健康保險人之免責事由
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故意行為免責之理論依據/808
健康保險人之免責事由分析/809
本條規範之定位與檢討/816
第一百二十九條 代訂保險契約應記載之事項
適用之契約類型/826
應記載事項之分析/829
本條規範之定位與檢討/833
第一百三十條 人壽保險規定之準用
健康保險所準用人壽保險相關規定之檢討/842
健康保險所未準用人壽保險相關規定之檢討/853
第一百三十一條 傷害保險人之責任
傷害保險之意義與保險利益/870
傷害保險之性質/872
傷害保險之保險事故與因果關係/875
傷害保險之分類/905
第一百三十二條 傷害保險契約應記載之事項
適用之契約類型/917
應記載事項之分析/917
本條規範之定位及其妥適性、必要性檢討/922
第一百三十三條 傷害保險人之免責事由
傷害保險人之免責事由分析/931
本條規範之定位與檢討/940
第一百三十四條 受益權之喪失與撤銷
傷害保險受益人所享受益權之喪失與撤銷/949
本條規範之定位與檢討/958
結 論/964
第一百三十五條 人壽保險規定之準用
傷害保險所準用人壽保險相關規定之檢討/970
傷害保險所未準用人壽保險相關規定之檢討/981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 年金保險人應負之責任
年 金/999
年金保險與人壽保險保險之異同處/1015
年金保險人責任之相關問題/1020
附論──年金之推行與稅賦/1027
結 語/1031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二 年金保險契約應記載事項
年金保險契約應載明事項規定/1039
本條各款評析/1044
結 語/1051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三 年金保險之受益人
受益人/1057
年金保險契約之死亡給付/1063
年金保險準用之受益人相關規定/1064
示範條款相關規定之分析/1071
結 語/1075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四 人壽保險規定之準用
年金保險與人壽保險之本質差異/1082
年金保險準用壽險禁止代位規範/1085
準用契約代訂之問題/1087
15歲以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1091
準用保費代繳問題/1095
準用保費未付效果之問題/1097
要保人的契約終止權/1106
保單借款/1111
被保險人年齡不實之效果/1115
結 論/1122
序
自序
懵懂當年赴西行,奧德兩國映身影。
埋首書巢豈無趣,僅為奘公夢裡遇。
當年揮劍已成拂,殘篇斷簡無人鼓。
幻眾皆私本自然,唯藉保險共助短。
離相佈施本來意,為他為己兩相宜。
愛人如己應踐行,情與義理遠不聆。
法制貫徹為正道,平衡施受兩邊贏。
無漏善法不可得,有餘惡法不可取。
善惡二法存乎心,心隨世情卻無檠。
隨順萬緣無自性,慈悲恆存現真情。
誠信原則名為諦,對價平衡乃是根。
要保諸因非我度,填補損害方為果。
濫用保險共所患,故應道德風險防。
標的分明理暢順,皂白不分雜染遁。
薄紙一張似無價,生命更甚最為要。
我於三十攜卷歸,至今遠過半百時。
回首學涯無盡課,妄得虛名有慚色。
自知力孱氣餒心,老幹新枝爭華言。
非為青史留名冊,只嘆昔言無人嘖。
廣蒐各家犖犖言,理事參錯辨深淺。
學子窮年獻心血,墨痕猶鏁方寸間。
法門無邊誓願學,捨廣抱一亦不缺。
任他虛雲千萬變,保險濟人何須勸。
無始苦集煩惱障,天威難測莫自斷。
消災除厄一善漚,薄捐可化萬人愁。
貴賤貧富無分別,錙銖必有平等緣。
我相人相眾生相,相相分明招福樣。
說文解字豈我願,繚繚是非費閒卷。
縱橫過去與未來,當下不敵過塵儕。
倦馬那堪又天涯,迆迆迒跬為誰改。
他日若有同道人,攜手騈創無憂園。
共善究竟遙無期,滾滾諸賢盼共進。
若有不吝指我失,萬言無盡三匝恩。
江朝國
民國100年11月1日 台北
詳細資料
- ISBN:9789862556535
- 叢書系列: 法律學習研究.商事法-保險法
- 規格:軟精裝 / 1152頁 / 15 x 21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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