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版自序
本書持續以本土化的素材作為我國憲法理論與實務的論述架構。為與時俱進,就新公布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時事,例如「九月政爭」、「三一八太陽花學運」、「高中生反課綱運動」等,從憲法學的觀點加以論述,對於新公布而與憲法有關之法令,本版對些問題皆予適度地評析。
憲法輻射的範圍包羅萬象,可以淺顯到日常生活中,也可深入到哲學上人性尊嚴及國家如何保護人民基本權利的問題。本書自出版以來,一直朝向辯證式的教科書發展,一方面期望可以作為法律人憲法啟蒙的教科書,同時兼顧不同觀點辯證。
本書此版力求增加內容,但不增加書本厚度,故刪除部分附錄及過度細節的論述,以降低閱讀者的負擔,並減略參考文獻的引用;每個段落加上邊碼,索引直接根據邊碼編輯,以增加精確度。編碼有先後順序,但不以流水號方式呈現,中間略有空號,以備改版時增修。邊碼縱使經改版,以不變更為原則。對於司法院大法官的解釋,增加案名的編輯,以便容易記憶。
本書之校對,承中興大學法律系李軒軒、法研所謝穎昇、謝怡均、林倪均、姜林青吟同學揮汗協助,但或有文字乖舛誤植,仍祈各方賢達指教是幸。
元照出版公司對本書全力協助完成編輯備極辛勞,亦一併誌謝。
李惠宗
於2015年8月22日
於天鵝颱風來臨前
第三版自序
─發現憲法─
現代立憲主義的憲法,是對近代專制極權制度的一種反省。憲法不是國家統治權力的盾牌,而是人民權利的保障書。憲法是國家統治合法性的基礎。國家應為人民而存在,不是人民為國家而存在。人民固應盡其法定義務,但也應該時時刻刻問:「國家到底在為我做什麼?」這不是自私,也不是自利,而是要求代表國家的政府盡其應有的本分。作者深信,愚民政策是民主統治中的下策,無知的民眾只會造就無能的政府;「民愈刁,國愈強」,「人民愈好訟,國家愈強盛」。國家體制應先尊重個人,培養人民尊重他人,並對自己負責的精神,且應鼓舞勇於在憲政秩序下爭取權利的國民。人民有權利要求代表國家的各種政府機構,要有乾淨的執法態度,要有高度專業智能,也要有深度的敬業精神。
現代的國家哲學是從不信任國家權力做出發點的。國家統治者更精確的說是國家權力的擁有者與執行者,應時刻記著,權力是人民的付託,不是利益的賦予;各種權力的擁有者沒有任何理由認為其權力代表著「道德」或代表著「學問」。權力的擁有者應該持續反省其所行使的權力作用是否合乎公共利益,其沒有任何理由認為人民的心靈是污穢的而應加以改造,而其自己的心靈是永遠聖潔的;也沒有任何的憑據可以訓示人民該做什麼,不該做什麼。權力的擁有者應戮力建立客觀的「共識秩序」,不可為執政利益,也不是為了虛應故事,而是應藉由立法作用將客觀的共識秩序形成制度,使每個人都能在這種制度下將不理性的恣意抑制到最低點。國家權力作用在達成國家文化、經濟及安全的各種任務過程中,不但手段在形式上要合法,程序要顧及正義,實質正當性也須時時接受檢證,國家沒有理由為了達目的不擇手段。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並不是單純要求國民守法,而是更要求國家守法。我們不可能透過教育機制「要求」人民「愛國」,因為人民愛不愛國,要看國家可不可愛。
長期以來,憲法被扭曲成政黨權力鬥爭的祭品,憲政體制可以因人設事,國家權力也往往被作為政治利益交換的籌碼;然而,人民在憲法上應享有的權益,政府該做的事情,國家該建立的制度,都合乎理性地做到了嗎?台灣各都會區人口密度非常高,但居然絕大部分都還沒有興建地下鐵或捷運;各種看不見的基礎建設如下水道設施、失業保險制度等,似乎還停留在中古世紀;各種設施與制度充斥著虛應故事,粉飾太平的情境,但自稱「大有為」的政府卻訓勉民眾應「知福惜福」。
感謝近年來司法院大法官對憲法所作的諸多解釋,讓國民漸漸「發現憲法」是可以與人民生活息息相關,而不是紙上文字;也讓人民慢慢發現憲法是可以讓人民透過制度,要求國家機關該做什麼的制度,而不是國家機關想做什麼才做什麼的擋箭牌;人民也漸次受到啟發,認知其本身應該是權利的主體,而不是單純統治權行使的客體。
本版係針對最新之第6次憲法增修條文及司法院大法官近三年來所著解釋之闡揚,較之第2版,本版增加三分之一,增修改訂期間,內人高春燕一直給我最高度的鼓勵與照顧。本書之修訂,並承彰化地方法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碩士及其夫人廖婉君碩士、中山大學中山學術研究所吳明孝碩士、交通大學科技法研所研究生林育竹、台中高分院法官助理王耀賢、蘇哲科、羅永旻、黃振佾及陳漢聲等辛苦校對,在此謹向他們致上最高的謝意。特別是前國民大會代表林銘德老師對內容提供非常豐富的意見,對其亦師亦友的情誼,在此特別表示感謝。
李惠宗
時2001年6月29日 赴德旅次謹誌
初版自序
對憲法的忠誠是國家理性最高的表現,是文明的表徵。我國制憲伊始,憲法的重心一直停留在國家權力的配置上。然只考慮執政者權力的確保,而不以人民權利為意的憲法,殊不符合立憲主義的要求。可是在台灣的修憲過程中,從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到後戒嚴時期憲法增修條文的修憲,卻仍不脫此一窠臼。殊不知,國家權力組織之設計,無非在形成負責的政府,以促進人民利益,捨此而外,國家權力本身無存在之價值。是以,本書於此觀點尤多置意。
本書的出版,是作者學習公法學十餘年來一點心得的小結。對此部憲法,作者尚難說已有能力作正確地宏觀檢證與微觀分析,然透過司法院大法官們長期以來的個案累積,使國人漸能看清憲法之本來面貌。作者盡其可能地從各該解釋予以引證說理。
對公法興趣的培養與法學分析能力的訓練,首先應該先感謝長期以來指導我、教誨我的指導教授,翁大法官岳生。沒有他的指引,作者無法踏進如此廣闊富麗的公法殿堂。當然本書法律見解,有思慮尚欠精熟之處,則須由作者負責。
本書之出版,要感謝內子高春燕長期以來的犧牲,照顧家庭,使我無後顧之憂,能夠專研法學。在本書撰寫過程中,更備極辛勞地打字、親校,猶時予以精神激勵,終使本書得於今秋面世。此其間曹文琦小姐長期為本書內容打字,備極辛勞。好友許嘉昇大律師在百忙當中猶撥冗校讀數通,並提出許多寶貴的見解,特申感謝之意。本書雖經數校,魯魚亥豕,仍有難免,尚祈賢達指正是幸。
李惠宗
謹誌於台中致遠齋
時1997年9月4日 子夜五時,東方漸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