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序
1978年,作者在國立政治大學政治系求學時受到當時任教美國馬里蘭大學法學院丘宏達教授的啟蒙,開始對研習國際海洋法產生高度興趣。1983年至1988年期間,作者在美國俄亥俄州肯特州立大學攻讀國際關係博士學位,特別選修知名國際海洋法大師Boleslaw A. Boczek教授所開的國際海洋法專論課程。在求學期間,作者已開始在美國出版發行的《波士頓通訊》和國際期刊Political Geography Quarterly撰寫有關海洋法政與南海議題相關的文章。1988年拿到國際關係博士學位,並前後任教於美國印第安那州立大學政治系與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開始講授國際海洋法相關課程。1991年與1996年,作者再度前往美國加州大學柏克萊校區法學院攻讀法律碩士與博士學位,選修課程與所撰寫之碩、博士論文都與海洋法政和南海議題相關。作者所撰寫題為United States Ocean Policy: High Seas Driftnet Fisheries in the North Pacific. 此碩士論文之指導教授是曾參與起草《台灣關係法》的Stefan A. Riesenfeld教授。此論文於1993年刊登於Chinese 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Affairs國際期刊。作者博士論文的題目是United States and Territorial Dispute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A Study of Ocean Law and Politics,指導教授是David Caron,目前擔任英國King’s College London The Dickson Poon School of Law的院長。此法律博士論文於2002年由馬里蘭大學法學院出版。
1993年,作者進入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擔任副研究員至今二十多年,所從事之學術研究主要與歐洲國家的海洋法律和海洋政策相關。有關美國方面,研究的議題包括海事安全、海洋戰略與外交、美國加入《聯合國國海洋法公約》、美中有關海洋法適用與解釋之爭議、以及最高法院有關海洋法領海基線劃定之判決。
1945年美國杜魯門總統發布大陸礁層宣言,此啟發了新一輪全球擴張海域的國家主張與實踐。1960年代,美國詹森政府積極推動建構新的國際海洋秩序。1973年至1982年,美國參與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最終卻因不接受此公約有關深海床的法律制度而決定不簽署此公約。即使《聯合國國海洋法公約》第十一部分有關「區域」的法律制度大體上依據美國所持立場予以修訂,至今美國還是沒有加入此公約。此被稱之為「海洋憲法」的《聯合國國海洋法公約》目前有167個締約方,所有聯合國安理會常任國或非常任理事國、G-7成員國、北約組織成員國等都是此公約的締約國,但美國不是。
2009年,由於南海緊張情勢不斷升高,美國高調介入南海問題,並一再引用《聯合國國海洋法公約》規定去抨擊包括中國大陸在內南海周邊國家的南海作為和主張。美國國務院所出版之Limit in the Seas,以及國防部有關Freedom of Navigation Program的報告,也都是依據《聯合國國海洋法公約》相關規定去評斷其他國家的主張與實踐。如果與此公約相牴觸,美國就視此些國家海洋實踐為「越權的海洋主張」(excessive maritime claims)。但相當諷刺的是,美國並非此公約的締約國,也正因如此,北京批評美國未加入《聯合國國海洋法公約》,卻在海洋法之適用與解釋上,以及南海與海洋法問題上「說三道四」。而東協國家也質疑美國有關採取法律途徑解決南海爭端的可信度。
儘管美國還不是《聯合國國海洋法公約》的締約國,但依據海洋法,尤其是習慣國際海洋法的規定,美國就海洋法議題之國家實踐與政策立場還是值得深入研究,主要是美國在全球海洋治理上仍扮演重要角色。因此,作者將二十多年來發表於國內和國際期刊或相關出版品有關美國與海洋法的中、英論文集結成書,期望此論文集之出版對政府相關部門或有興趣研究美國有關海洋法之國家實踐與所持政策立場者能有研究與參考的價值。
此書得以出版,要特別感謝美國印第安那大學法學院博士候選人鄭敦宇先生的協助。
宋燕輝
二○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
緒言
這本論文集共收錄五篇以中文出版,以及五篇以英文撰寫的論文。這十篇論文由內容上可分為四類:第一類,主要是探討美國政府就海事安全所採取的政策立場與策略,其中特別有關美國所主導提出的「防止大規模武器擴散倡議」(PSI)與「區域海事安全倡議」(RMSI);第二類,分析美國與中國大陸所簽署之海上軍事磋商協定(MMCA)和雙方在美國加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之後可能衍生有關公約條款適用與解釋上的衝突可能;第三類,討論美國就《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特定法律制度所持立場、加入公約之可能性、以及美國最高法院就聯邦政府與阿拉斯加州就海洋法有關領海基線劃定主張引起爭端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