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土地立法之主要目的,乃在規範人地關係、推行土地政策及解決土地相關問題;是其規範對象,與吾人活動,乃至國家事務,均存密切關聯性。而土地法之法現象與法律關係,交織於公法、私法規範,並兼涉實體法與程序法規定,且其整體法規範多元複雜,乃其法領域之特色。從而對於土地法律之適用與研究,既需見樹且需見林,除理會個別法文內容意涵外,亦應洞察整體土地法規範之體系關連與立法原理及其相關問題。
另一方面,現行土地法律中,民國十九年制定公布之土地法,其目的本是以之作為推行土地政策之基本大法;然因時空環境變遷,時至今日,其規定內容已大多為諸多特別規定所排斥、割裂,或者僅形骸化地存在,致整部法律實際得以適用之規定,已所剩無幾(參閱拙著「土地法總點檢」收錄於『土地法研究』一書)。儘管如此,其尚得適用並發揮作用與功能之規定,對於現行土地政策與法制而言,事實上仍深具意義,且頗富研究價值。
本於以上觀點,本書對於土地法此一具悠久歷史之實定法中,目前仍有效適用之部分規定條文,依其條次及法文內容次序,從側重解釋論之角度,闡釋其意涵並論述相關議題,且兼籌並顧相關學說與實務見解實態,期使理解相關規定與議題之全貌。全書內容,計有十講,包括:私有土地所有權消滅與回復、禁止外國人取得之土地、共有不動產處分與優先購買權、土地登記之公信力、土地登記損害賠償制度、城市房屋租金限制、收回出租房屋限制、基地‧房屋優先購買權、接連地損失補償,以及被徵收土地之收回等兼及公法、私法之重要議題。
本書內容,除「土地登記之公信力」及「被徵收土地之收回」二講,其餘各講曾發表於台灣環境與土地法學雜誌,然均對原內容為相當程度之修整與增補,俾以呈顯最新狀態。而筆者對於各講內容之闡述、論證,雖力求嚴謹,然或因思慮未周,恐仍難免有訛舛之處,謹祈請諸法學師長、同道不吝賜教指正。又,本書之編輯、付梓,承蒙元照出版公司鼎力協助,特致以誠摯謝意。
陳立夫 謹誌
104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