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私法自治原則乃契約法的基本原則,其所派生的主要原則為契約自由原則。契約自由原則固然有利於市場經濟的發達,但由於資本主義發展的結果,而衍生出強凌弱、眾暴寡的不公平現象。法律發展自古代的身分制度演化為現代的契約制度,人民由古代的奴隸、佃農等身分,轉變為契約主體,因此未訂立契約者,不受契約關係拘束,此即英國法學家梅因(HenryMaine)在《古代法》所說的,進步社會法制發展的過程是:「從身分到契約」。在進步社會裡的人們,已經跳脫依附於身分關係而生活的歷史,進化到人與人平等對待的契約關係。
然而,曾幾何時,資本家與勞工的剝削關係仍然存在,在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的鬥爭依然持續的過程中,在台灣社會由於無限攀高的房價,而逐漸產生租戶與房東的新階級層次,與過去的佃農與地主關係,並無二致。契約自由與契約正義的相互拉扯,在每個時代,都具有意義。
本書收集本人過去幾年來關於契約法研究的論文,大約有四個主題:契約自由原則與契約管制、誠信原則的實踐內涵、歐洲法典化的歷史發展與我國合會法典化經驗、及契約法的重要議題(如違法契約的效力、債權物權化的範圍、消極信託的無效、政府採購契約的撤銷等)。
本書各章論述,與契約自由原則均有關聯。誠信原則乃法官介入調整契約關係;合會契約在於使台灣習慣法法治化;違法契約的效力、債權物權化的限制、消極信託的無效、政府採購契約的撤銷等,均對當事人所締結的契約關係,以國家法宣告其無效或限制之,藉以調整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
契約法的內涵,廣闊無比,本書的論文,僅為契約法研究的開始。新興國際契約文件繁多,理論發展迅速,期待往後對新的契約理論,撰寫更多論著,以增進台灣法學之進步。
本書於出版之際,由台大法律研究所郭峻瑀及劉韻容同學協助校稿,在此特表謝忱。
陳聰富
201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