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余決定編撰一套依循條文分類之保險法專書,時光匆匆已數載,而今第二卷於焉完成,堪為樂事,本書延續第一卷的方式,以保險法現行條文的第二章「保險契約」為釋義。
保險法第二章「保險契約」乃規定通則、基本條款、特約條款之規定,以條文體例觀之,本章規定應於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均有適用,然細查條文內容,卻有條文應僅適用於財產保險者,如保險法第49條;有條文與保險法其餘條文重複規定者,如保險法第50條,顯示我國保險立法上有欠嚴謹。
余之所以決意編撰本書,並不僅為整理自身對保險法研究,更望廣集各家學說,使讀者透過本書,在單一保險爭議問題上能同時博覽不同學說看法,對如何解決爭議問題也有較清晰的認知。
正如同第一卷所言,法律隨著時代變遷有所更易,學理論述亦非恆久不變,盼望本書能成為保險爭議問題的討論平台,各家學說頭角崢嶸、百花齊放,方能使我國保險法理論日新又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