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序
按強制處分乃是司法機關為保全證據及國家刑罰權之具體實現,實質上對於人民基本權發生侵害之國家公權力行為,其中羈押對於人民之基本權之侵害更甚於其他各種型態之強制處分,學習刑事訴訟法者,對於此一重要課題,自應深入瞭解此一強制處分可能隱含之問題。而鑑定制度向來鮮少為我國學理及實務就其本質進行探討,鑑定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之定位,亦有詳加介紹之必要。又刑事訴訟法上負舉證責任之檢察官,究應如何進行實質之舉證責任?受命法官於行準備程序時,對於證據能力得否為裁定,以使將來審判程序之進行更為順遂?審判外之陳述得否因審判程序之踐行而補正其審判外陳述之性質?證據未調查之真義為何?等節,均為我國學理及實務上值得探討之問題,此外,日本法上之裁判員制度及卷證不併送下之配套措施為何?在法制上有無值得援引而予立法之必要?亦為現今實務所面臨之重要課題,本文爰一併加以介紹。
程序正義之理念乃是筆者依實務經驗及學術理論,就刑事訴訟法中重要概念之研究所得,既是筆者個人對於抽象法律或見解所為之詮釋,自涉及不同角度之價值判斷,更當容許不同見解之檢視,法學理論才會更加速地進步。關於本系列叢書之閱讀方法,筆者向來的建議是先略讀程序正義之理念至各該目錄之章節後,針對具有相同性質之章節,合併為一個區塊進行研讀,讀者亦可就本系列之叢書中,具有相關性質之部分,依個人學習刑事訴訟法之體系,以憲法所要求之價值資為判斷之取向,縱與筆者之理由不同、結論有異,亦會使讀者易於建立自己之論理體系,對於刑事訴訟法之價值取捨及判斷,必定會有相當程度之進步。
本書送給士倫,感謝她無悔的陪伴。
黃翰義
2016年2月
于台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