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本書是筆者2008年留學歸國迄今,針對刑法基本理論已發表論文所編纂的部分作品集,書名之所以訂為「法益保護與行為刑法」,是希望表達筆者自學習刑法釋義學以來,一直堅守的兩個基本路線:第一,刑事責任必須建構在法益侵害的非難之上,第二,確認歸責對象時,必須把法定構成要件行為擺在論理中心。更精確地說,「法益保護」是刑法主要目標,建構於構成要件行為的「行為刑法」責任模式,則是損害歸責的基礎命題,放棄了法益保護,刑法將淪為行為規範的管制次法,退守構成要件行為的嚴格命題,容任所有行動都可以作為結果歸責的對象,也將破壞立法者對於犯罪行為的事先篩選,甚至模糊了嚴格且精確的成罪界限。
在這兩重思考刑法問題的推理軸線上,筆者選擇若干相關作品為本書的收錄範圍。第一章討論法益理論,檢討法益概念的源頭與發展,同時批評源自法益理論、卻又無視法益保護機能的規範論;第二章則處理行為概念,在此提及的是前審查階層的行為理論,筆者認為行為理論仍有其必要,只不過必須修正串連內在意志與外在行動的中介元素,同時須重新確認行為的概念範圍;第三章則延伸視角至不法概念,筆者在此確立以結果非價為重,以行為非價為佐,同時主張強化客觀意義不法概念的理論取徑。
第四章開始則將前三章匯整的理念,應用分析於犯罪/行為前置的議題,筆者基本看法即是:不應該任意前置犯罪的構成要件行為,若要前置也必須以法益的客觀危險作為核心,同時一併建立可供檢驗的明確標準。本此,在第四章中筆者重新反芻客觀未遂理論的實質內涵,並設法建構合理的著手實行判斷標準;第五章則重新打造舊客觀說,作為無罪之不能未遂的判斷依據;第六章則以強盜預備罪為例,檢證構成預備犯的實質要素。第七章則轉向檢討原因自由行為的立法與解釋,筆者反對僅因罪責認定障礙就前置構成要件行為的前置操作,主張只有保留犯行於原來的行動,並透過理論演繹修補罪責障礙的修正例外模式,才能建立正當的歸責原理,同時合理地解釋現行法規範;第八章則以一則具代表性的最高法院判決為例,分析並批判原因自由行為的釋義學通說。
本書各個篇章,分別寫就於美因津渡、紫荊青坂、飛鳶翠園與醉夢南堤,寫作過程始終是對個人知識極限的挑戰,也希望這個鞕策自己,同時與刑法學歷代大師對話的筆耕歷程,能為刑法學研究發展略盡綿薄之力。本書能夠付梓,除了元照出版公司的盡心幫忙外,筆者更須感謝諸多師長及畏友,打從筆者大學時代、德國留學到返台任教以來的提攜與照顧,此外也要向歷屆擔任筆者助理的諸位同學致謝,他們的協助讓我有充沛時間及資源潛心研究。序言最後一堣則歸屬我的家人,對我來說,家的溫暖與感動,始終是突破與奮進的無悔源頭。
許恒達
2016年寫於春雨乍歇的台北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