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健康人權作為國家保護義務的頂新案反思
2014年的頂新假油案,促使總統府緊急召開食安會議,重新訂定食安政策與制度,也讓向來懈怠的立法院快速通過食安法修法,大幅加重處罰。這個轟動一時的頂新案,包括魏○充在內的被告最近在一審全部判無罪,消息傳出令社會譁然,大部分人都很難接受這個判決。這個攸關全國人民食品安全的健康人權個案,法官在判決無罪的主因,是因為「檢方的證據無法具體證明頂新購自越南的豬油,是不可食用的油」,認為檢方在搜集證據與專業上,都未能滿足司法判決成立的要件。如此一來,究竟是法官的「恐龍」?還是檢方的「輕率」?不論是歸責於法官或檢方,都涉及了健康人權在憲法上的國家保護義務問題。
健康人權(Health Human Rights)並未直接規定在我國憲法中,但根據《世界人權宣言》第25條所述:「人人有權享受適合他自己和家屬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標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根據《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國際公約》第12條:「簽署這項公約的國家承認人人有權享受最高可達到的身體和心理健康標準。」另外,該公約第11條則是接近《世界人權宣言》裡的陳述:「簽署這項公約的國家承認人人有權享受適合他自己和家屬的生活標準,包括『食物』、衣著和住房,及生活標準的持續改善。簽署這項公約的國家將採取適當的步驟以確認這權利的達成……」在我國簽署兩公約之後,健康人權應該屬於我國憲法第15條生存權(生命與健康)所保障的範圍。
基本權的國家保護義務功能,特別強調國家負有義務,去保護人民在實現基本權中,應受保障足以對抗第三人的侵害,尤其是其他私人所造成損害或危害法益。這尤其適用在憲法第8條的人身自由及第15條生存權(生命與健康),這些基本權不僅禁止國家侵犯人民的生命、健康與人身自由(防禦功能),並且透過現實上第三人可能危害這些基本權,而要求國家有保護人民的生命、健康與人身自由的措施(保護功能)。在此,應負保護義務的人並非為侵擾的第三人,而是國家。可以這麼說,國家是基於保護人民,而立於侵犯者與被侵犯者之間。而國家保護義務的矛盾特性,亦由此而生;也就是說,只有在國家對為侵擾的第三人採取行動的情況下,國家通常才能滿足這個保護義務,而為侵擾的第三人本身也可依據基本權主張其權利,例如:頂新的經營者,其被國家要求應針對人民食品安全加以保護,而負擔一定的限制,經營者可能也會提出營業自由(憲法第15條),來作為理由。國家在這個基本權衝突中,必須把兩方都包括進來考慮,作利益衡量。在此,國家保護義務的目的,是在於現實生存的維持,且因此國家保護義務應歸入危險防禦的法治國原則。基本權的國家保護義務,已在許多法律中被規定與被形成,例如:頂新假油案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規定:於食品有「攙偽假冒」,或「添加有害人體的物質」,或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輕微者,則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項則規定:在食品中為不法添加,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有致危害人體健康者,還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就第1項規定而言,就檢方所查封油槽內的油品,已經驗出有如銅、鉛等重金屬物質,是否可證明是違法添加,在法院心證與檢方認定上,產生了不一致。因此,法官基於罪疑惟輕判處被告無罪,而檢方也陷入舉證不力的批判。在此,「國家」在健康人權的保護義務實踐上,呈現了立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司法(法院)、行政(檢方)的衝突,不僅在立法上的不夠明確,而且在司法心證的論述上應該更貼近人民理解的文字,最後在行政上檢方起訴應該嚴謹考慮時間與程序的完整性。如此一來,才能兼顧健康人權的國家保護義務。
國家應該站在全體台灣人民的國民健康立場,好好處理涉及健康人權的食品安全問題,既然科學無法證明長期食用添加重金屬的油品無害,國家就應該選擇站在健康人權保障的立場,在立法上明確以法律規定,從而依法審判與行政。在本案中,代表著國家的立法者、衛生署或法官都選擇了比較消極的國家行為,並未落實去積極保障健康人權的國家保護義務,從而在憲法的實踐上忽視了人民的基本權保障,是一個值得我們反思的憲法案例。
這本憲法,第1版因我的內心關懷,著重在基本原則與基本權的論述;第2版主要補充了國家組織的論述;第3版加強憲法作為全民共識的論述;第4版除了將最新的大法官解釋新增融入各處外,更希望「尊重他人」能成為法律新鮮人學習憲法的基礎;第5、6版不但對焦在公民素養作為憲法的教學目的,而且增補了國內外重要的憲法學文獻,藉此提升本書所掌握的憲法學深度;第7版則主要對焦在將這幾年新增的大法官解釋,適當整合在本書各個章節之中,期待本書以最新的面目與讀者相遇。
最後,這本憲法教科書的最新改版完成,要特別感謝我的博士生林宗翰協助增補與校對等繁重工作,也要感謝元照出版公司的良善互動與積極鼓勵。
2016年2月14日15時
寫於成大社科大樓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