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以「法律人」(lawyer)的專家身分與職業認同來進行法律研究,相較於以法律人類學觀點、引入不同於傳統法學的研究方法與思考方式為之,這兩種研究與思考方式,有何相異之處?這是我自1997年在美國西北大學法學院,進入了萬安黎教授(Professor Annelise Riles)的課堂:「法律人類學與法律民族誌研究」(Anthropology of Law and Ethnography of Law)時起,直至今日,在法律系所從事教學與研究工作時,一直思考著的問題。本書所收錄的論文,代表我近20年來,對這個問題的初步思考成果。我謹以此書,向當年引發我的學術研究興趣,並引領我走上教研生涯的萬安黎教授致上萬分謝意。同時,我也向在這趟正在進行中的學術研究旅程,與我相逢相識、且慷慨分享對於法學跨界研究想法的諸多研究前輩和優秀同儕們,深深致謝。我認為,紛爭的發生,絕不可能如同法學教科書的實例演練題一般,得以自行割裂為不同單元的部門法律,例如民法、刑法、公法,甚至是更加細緻的法律單元。但是,當實際以法律來解決紛爭時,勢必須把紛爭給「法律」化。亦即,使用法律知識系統與法律技術,將紛爭中的「人」與「事」進行分類,然後再依法予以適當處理與安置。在這個過程中,經常產生因為過於專注處理被法律知識系統「單元化」、「片段化」的紛爭,而無法顧及紛爭的整體脈絡(包含社會、文化、經濟物質條件等等)對於具體紛爭的影響。法律人類學,對我這個受過傳統法學教育的lawyer來說,正是一門在充分理解法律知識系統的特性、熟稔某項部門法律的法律技術後,能夠協助我在法律知識系統內與外,來回逡巡觀察某一具體紛爭中,哪些是法律「能」、與「不能」解決的問題;爾後,帶著這些對於法律之「能」與「不能」的研究分析,繼續往前探勘法律知識與法律技術之續行建構與重整的學問。
「法律」,從何時、何處開始?法律是否僅起始於我們所熟知的解決紛爭正式場合──「法庭」?從法律人類學的角度來看,法律絕不只僅發生在法庭之內。那麼,從一個法律人類學家的眼光所看到的法庭「內」與「外」,對於各種不同角色的「行動者」而言,法律知識與法律技術,對他/她們的行動,有著如何的影響?法律人類學是否可以為法庭內與外,關於法律知識與行動的分析,找到一個兼顧法律知識、法律技術、並得以涵容整體社會與文化脈絡的詮釋觀點?本書指稱的「法律知識」,不僅指傳統實證法學的法條知識(doctrinal knowledge),它包括了不同的行動者,含當事人、法律學者、司法實務家、與運用法規處理個案的各方行動者等所認知的法律知識。而本書指稱的「行動」,也不僅止於當事人到法庭解決紛爭時所採取的策略、或法律的若干強制性要求;本書所探討之「行動」的內涵,當不限於行政機關或立法機關進行政策面或立法面的督促、倡議,也包含了從法律人類學的眼光來看,建構出前述法律知識的現象(phenomena of legal knowledge)所進行的各種行動。
為了探討這些問題,本書規劃為三個部分:第一部分為「法律人類學、法律知識、與法律技術的理論、方法與實例」、第二部分為「法律知識與法學教育」、第三部分為「以法律技術觀點看民事程序」。本書希望透過對於法律人類學的初步理論與研究方法之探討、將之運用在部門法律、法學教育等具體事例,以提出一個從事法律科際整合的研究方法與認識論的基礎,促進法律跨界學術合作的理解與對話。
郭書琴
2016年3月12日
於臺灣臺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