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版序
憲兵視作司法警察已違憲
有網友在批踢踢八卦版發文,指父親因透過網路收集一些白色恐怖時期的文件,憲兵就假冒買家,到家中搜索,還把父親「帶回偵訊」。憲兵事後拿新台幣1.5萬元給他們當獎金,條件是要簽切結書。他們認為憲兵此舉是非法搜索、扣押在先,事後要求封口。本案媒體對焦在憲兵「非法搜索」,但非法搜索涉及的是居住自由,但作者認為應將本案對焦在「帶回偵訊」的「非法拘捕」部分,因為這涉及到憲法基本權的帝王條款「人身自由」,而存在「憲法保留」的問題。
人身自由,又稱人身不可侵犯權,指人民有「身體活動自由」的權利,不受國家權力的非法侵犯,防止國家非法的逮捕、拘禁,以及加諸在人身上的強制行為。由於人身自由代表人民是一個「自由人」,所以人身自由是一切自由權利的基礎。憲法第8條第1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在此,憲法明文規定:只有「現行犯」的逮捕可以由法律另定(法律保留),對「一般人民」加以逮捕、拘禁必須嚴格遵守「憲法保留」。也就是說,憲法第8條第1項規定授權立法者規定如何逮捕現行犯。但是,要對一般人民加以逮捕、拘禁,依據憲法第8條第1項只有「司法或警察機關」才有權實行。所以,只有「司法或警察機關」,才有權力對一般人民加以逮捕、拘禁。
就此而言,何謂「司法或警察機關」?因為屬於憲法第8條第1項制憲者明文的「憲法保留」,是否可由刑事訴訟法規定(法律保留)?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在此,我們必須重視憲法第8條與憲法第23條的關係。我們認為所有的自由並非毫無界限。國家基於公益,只要有法律依據,必要時是可以限制人民自由的,此即憲法第23條的規定,也就是以第23條作為限制憲法第7條至第22條的自由權的依據。但是,對於憲法第8條規定的人身自由,立法者可否同樣依據憲法第23條以法律限制呢?基本上,憲法第8條和其他基本權目錄條文不一樣,是不可以用法律來限制的,因為憲法早已規定逮捕、拘禁的程序要件。也就是說,制憲者早已明白規定在憲法第8條中,立法者不得依據憲法第23條,對人身自由進行更多的限制。立法者所能做的,只是加重程序要件,使國家逮捕、拘禁人民的程序要件更為嚴苛而已;絕不能放寬憲法第8條的程序要件,甚至作比憲法第8條更寬鬆的規定,否則即意謂人身自由的保護更少。所以,憲法第8條的規定可說是一種「憲法保留」,與其他基本權目錄規定不同。也就是說,憲法第8條對逮捕、拘禁、審問、處罰的規定,是制憲者保留給憲法自己決定,國家必須依如何的要求、程序才能逮捕、拘禁人民,立法者不能再自行立法,對人身自由作更多的限制。相對於此,其他憲法第7條及第9條至第22條,只是規定其他的基本權,而指出憲法保障人民有什麼基本權,並未直接規定任何限制;因此,立法者可依據憲法第23條來限制人民的這些基本權。因此,憲法第23條可以說是一種法律保留,制憲者將限制這些基本權的問題,保留給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去決定。
因此,刑事訴訟法第229條至第231條規定司法警察包括了憲兵,已經明確牴觸了憲法第8條第1項制憲者明文規定的「司法或警察機關」。也就是說,憲法第8條第1項揭示保障人身自由的意旨,並規定只有司法或警察機關有逮捕、拘禁的權力,其他任何機關都沒有逮捕、拘禁的權限。刑事訴訟法第229條至231條的規定已經違憲,立法者應該儘速修法以落實人身自由的保障。在本案中,代表著解嚴之後國家的執政者或立法者,都並未落實去積極保障人身自由的國家保護義務,從而在憲法的實踐上忽視了人民的基本權保障,是一個值得我們反思的憲法案例。
這本書的修正四版,主要對焦在將這幾年新增的大法官解釋,適當整合在本書各個章節之中,並將最新修正的憲法文獻加以補充,期待本書以最新的面目與讀者相遇。林宗翰與李慶南兩位博碩士研究生,都對這本書的四版有所貢獻,感謝他們。尤其是慶南協助校對增補等繁重工作,在此特別致謝。此外,這本書的最新改版完成,還要感謝元照出版公司的良善互動與積極鼓勵,才能在此與讀者相見。
最後,這本書要用心獻給與我共同生活的人民,您們的幸福是我靜靜埋頭憲法的泉源,不斷引領我奮鬥向上。
2016年3月11日11時
寫於成大社會科學院院長室
序言
因憲法而幸福
每一次,當電視出現鄭南榕自焚的畫面,我總是不由自主地流下眼淚。很難想像,一個大男人可以這樣,但事實就如此自然的發生。
問自己,為何如此難過?內心深層的回應是:作為一個法律人,我究竟能為台灣做什麼?在前輩犧牲生命鋪陳的言論自由道路上,我到底曾經努力過幾分?在每天埋首學術的日子裡,我對人民的貢獻有多少?
我的一生,能從無到有,皆緣於人民。尤其是一路的求學,單靠父母挑磚,實在難以為繼,沒有人民提供的資源,難以成就今日一切。從大學時代的獎學金,到教育部的公費留學,我都感恩著台灣人民。寫這一本書的目的,其實是希望報答台灣人民的賜予,讓一個懵懂無知的斷手少年,有機會能夠自我實現,將「為國為民,俠之大者」的憧憬,一步一步地刻劃真實痕跡。
那一年,看到電影《辛德勒名單》的一幕,一個斷手的猶太人,因為士兵認為他對納粹毫無用處,便直接槍斃了他。仔細想想,如果不是因為憲法規定的落實,我也會成為專制國家的可悲亡魂。在這裡,可以瞭解人民因憲法而幸福。如果一個國家的憲法規定,尤其是對人民的基本權保障規定,真正落實在人民的生活中,人民的幸福才有可能。
其實,這也是我國憲法將人民的基本權規定在最前面的原因,任何國家組織的形成,都是為了落實人民基本權而來。不可否認地,過去專制時代,憲法被嚴重地忽略。這是因為憲法為人民對抗國家公權力的利器,憲法讓人民做自己想要的人。而在此歷史影響下,憲法與人民的距離遙遠。人民總覺得憲法僅是一張華麗的空白支票,寫著人民嚮往的自由。
憲法與人民生活緊密相連,人民的食衣住行皆離不開憲法。這也是本書撰寫的動機,當人民遇到憲法時,人民該怎麼辦?憲法的最大目的是讓人民能夠自我實現,進而創造自己的生活、擁有因憲法而生的幸福。因此,本書透過簡單的文字,讓人民瞭解憲法的概念,並且,適度穿插相關具體個案,讓人民瞭解到憲法與生活的聯結。人民唯有感受到憲法的活力,才會有捍衛憲法的勇氣,這也是民主憲政國家的憲法真諦。
盧浩平、凌赫、陳碧玉、李榮唐與曾伊那等同學,無論是在討論上,或在校稿上,都對這本書的出版有所貢獻,感謝他們。尤其是凌赫與碧玉主導校對與格式化等繁重工作,在此特別致謝。此外,這本書的完成,也感謝元照出版公司的積極鼓勵,才能在此與讀者相見。
我因憲法而幸福,在我有生之年,因為感恩憲法,也感恩台灣人民,將為憲法的落實而奮鬥。這本書,只是一個起點,而未來,讓我們共同持續。
最後,這本書要用心獻給與我共同生活的人民,您們的幸福是我靜靜埋頭憲法的泉源,不斷引領我奮鬥向上。
2009年5月18日18時
寫於成大雲平大樓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