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版序
本書太久未再版,法令修正部分不少,除爰於此次修版時配合修正,並補充說明外,甚至本(105)年1月6日制定公布的「病人自主權利法」,雖自其公布後三年才施行,本書亦納入其中供讀者參考。由於「安樂死」議題爭議未獲共識,本法似符合現行社會大多數人共識,故其中部分條文排除現行相關醫療法規上的規定,優先適用。本法雖立意良善,但有鑑於每個法律的制定有其目的,如未能依各個醫療行為態樣,落實病人自主權,充其量其僅是免除醫護人員醫療義務的依據罷了。
按近年來醫療有關法令規定的重點有三:第一,減少或免除醫護人員的法律責任,以呼應醫界五大科醫師缺乏之弊;第二,將病人置於醫病關係的中心,落實醫師說明義務,尊重病人的自主決定權;第三,醫療水準提升,在醫療實務上的作業準則自有所差異,應配合修正,以符現狀。然而,如同本書書名所揭示,「醫療」、「倫理」及「法律」三者雖謂相輔相成,緊密不分,但難免有所扞格,在衝突下究應如何調和?孰重孰輕?始符大部分人的利益。即使以醫學四倫理為最高指導原則,亦很難有正確的答案。換言之,兼顧各倫理的精神,以法律訂定醫療行為最基本應遵守的原則,僅是為平衡各方權益下避免醫療行為窒礙難行的標準。
即使現行社會的氛圍令人沮喪,我仍常常在課堂上對學生說,希望大家畢業了不要忘記當初想要讀法律的初衷。我也想向國內辛苦付出的醫護人員說聲,謝謝你(妳)們不忘初衷為大眾服務,很多人需要你(妳)們,這就是你(妳)們工作的價值。
曾淑瑜謹誌
二○一六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