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編序
有限合夥法與閉鎖性公司皆為我國2015年商業組織法制創新與改革之產物,對我國而言,歷經十餘年之努力,終於在現有之「公司種類」外,新增更具彈性之組織類型,不失為一大變革。然而,此等組織早已存在於外國法制;甚且,公司透過章程與股東協議展現高度自治以應企業之所需在國外亦非新奇之概念。
我國長久以來,無形中一直在「有限公司係為中小型公司而生;但股份有限公司則是為大型公司而設」之框架概念下建構公司法制。但這個概念在本質上已屬錯誤,從而,股份有限公司複雜的組織架構為中小企業所不喜,而中小企業所選擇之有限公司又未必具有高度彈性之特色,故我國公司法制完全無法因應創新新創事業之需求,對中小型企業而言,並未提供其所需求之組織選項。
有限合夥從立法理由觀之,係為文創等事業而生,其未必以永續經營為組織成立之目標,但有限合夥法在立法過程中高度模仿了有限公司,從而,其是否真可達成當時立法之目的,不無可疑。本書邀請我國公司法學界之翹楚王志誠、林國彬、邵慶平及朱德芳等四位教授撰文,針對有限合夥法之規範提供清楚、詳細之說明,必要時並援外國法例做為參考比較之基礎。對於有限合夥法制提供全盤且快速之入門指引,相信對於讀者必有極大之助益。
曾宛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