藉由所有人與有(無)權占有之要件,物上請求權規定與民法物權編與債編相關規定產生關聯,因此取得民法秩序之核心地位。物上請求權除有返還請求權之形態外,尚有妨害除去與妨害防止請求權。妨害除去與妨害防止請求權之目的,乃在預防損害之發生。民法秩序內有這類預防損害發生請求權之配置者,即人格權。立法者對這兩項權利提供相同之保護,將兩者等價。若謂人格權是私法上重要之權利,則物上請求權在其與人格權等價保護之範圍內,其重要性亦因此顯露無疑。
本書是對物上請求權及其相關規定之研究。民法典之文字,應盡可能使用日常生活用語,以使人民得以更易於進入民法典的世界,才能成為較親民的民法典。植基於這項理念,本書文字已竭盡所能加以潤飾,期求能使讀者更易閱讀。